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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設立方式
1.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2.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補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設立條件
1.發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出資要求(變動):
發起設立 | 募集設立 | |
注冊資本 | 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意】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的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 |
注冊資本為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
出資期限 | 可分期。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注意】取消了“首次出資額不少于20%,其余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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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程:
發起設立 | 募集設立 |
由全體發起人共同制訂公司章程 | 發起人制訂,創立大會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
設立程序
1.創立大會
(1)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可以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未按期繳納+催繳→另行募集+賠償
(2)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3)創立大會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4)可以抽回出資的情形:①未按期募足股份;②發起人未按期(30日)召開創立大會;③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2.設立登記: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出資不實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不包括后加入的和小股東們)承擔連帶責任。
4.股東知情權: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注意】查閱的內容不包括公司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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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23 | 倒數第12-9行 | 23 | 倒數第二段后半部分 |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改為“根據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第一章 | 23 | 倒數第5行(3)前面增加 | 23、24 | 倒數二行到P24第一段(3)前面 |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 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第一章 | 23 | 倒數第2行最后增加 | 24 | 第一段最后(5) |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等等。 |
第一章 | 24 | 第二段最后增加 | 24 | 第三段第二行 |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
第一章 | 24 | 第三段后增加一段 | 24 | (三)前面增加一段 |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
第一章 | 25 | 第一段(3)前面增加 | P25 | 倒數第二段 |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
第一章 | 25 | 第一段倒數第二句話 | 刪除“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 ||
第一章 | 25 | 第二段第三行到最后 | 25、26 | 倒數最后一段到P26前兩段 | “原稿可以口頭……程序的限制”改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能明確區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 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 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發回重審的;當事人一 方人數眾多的;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 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 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 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
第一章 | 26 | 第二段最后一句話 | 27 | 第二段最后一句話 |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申請再審”改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
第一章 | 26 | (五)最后一句話 | 27 | (五)下面 |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改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此處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査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一章 | 32 | 最后 | 33 | 第6點最后增加 |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4年12 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
第二章 | 72 | 倒數第2行前面增加 | 73 | 最后一行到P74所有 | 增加: 2013年11月3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國證監會2014年3月21日發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簡稱 《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所稱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試點期間不允許發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但允許發行在其他條款上具有不同設置的優先股。同一公司既發行強制分紅優先股,又發行不含強制分紅條款優先股的,不屬于發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 相同條款的優先股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相同條款優先股,每股發行的條件、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試點期間,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開或非公開方式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但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 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 《管理辦法》還規定了優先股股東的分類表決權,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通知優先股股東,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東的規定程序。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就以下事項與普通股股東分類表決,其所持每一優先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沒有 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2)—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 本超過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4)發行優先股;(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 (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 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優先股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優先分配利潤和剩余財產。在利潤分配上,《管理辦法》規定公司股東大會可授權公司董事會按公司章程的約定向優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股東大會批準當年不按約定分配利潤的方案次日起,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與普通股股東共同表決,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定比例表決權。對于股息可 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于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
第二章 | 82 | 第三段一開始修改 | 84 | 第三段開始 |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員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改為“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
第二章 | 89 | 最后 | 91 | 第6點最后增加 | 7.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2013年12月9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7 號令],2014年3月21日發布) |
第四章 | 167 | 倒數第三行 | 168 | 倒數第四行 | “新的”改為“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 |
第四章 | 171、172 | 171(三)下面一行到172(四)上面一行 | 172~175 | “1.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改為: 1.一般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 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對以下事項作出決議: (1)發行債券的數量; (2)發行方式; (3)債券期限; (4)募集資金的用途; (5)決議的有效期; (6)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要明確的事項。 發行公司債券,如果對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應當在決議事項中載明。 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公開發行包括面向公眾投資者公 開發行、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兩種方式。所謂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 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擔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并符合下列資質條件: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經中國證券投 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 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 產品、信托產品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3)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伙企業;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5)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7)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核準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 集資金應當用于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發行人應 當指定專項賬戶,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 2.公開發行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 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②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⑤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①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②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③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④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資信狀況符合以下標準的公司債券可以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自主選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①發行人最近3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 ②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③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 ④中國證監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中國證監會簡化核準程序。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依法審核公開發行公 司債券的申請,自受理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發行申請核準后,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導致 可能不再符合發行條件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 曰起,發行人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 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自最后簽署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采用分期發 行方式的,發行人應當在后續發行中及時披露更新后的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每期 發行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非公開發行 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 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發行人、承銷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自律組織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了解和評估投資者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確認參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認購的投資者為合格投資者,并充分揭示風險。非公開發行公司 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行人確定,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 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后,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認購與轉讓,不受 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的限制。 【例4-7】下列關于公司債券發行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公司債券的發行包括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非公開發行三種方式 B.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行人確定,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 中披露 C.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 D.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 【解析】正確答案是ACD。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公開發行包括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兩種方式。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從事證券服務血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 完畢。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且僅限于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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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189 | 第三段第三行 | 192 | 第一段第一行 | 刪除“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
第四章 | 189 | 第五段第三行 | 192 | 第三段第三行 | 刪除“抄報派出機構” |
第四章 | 190 | 倒數第十五行 | 193 | 第十行 | 增加“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
第四章 | 190 | 倒數第二段 | 193 | 倒數第五段 | 將原文縮短為“收購人需要變更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并通知被收購公司” |
第四章 | 191 | 第七行 | 193 | 倒數第六行 | 刪除“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
第四章 | 191 | 第五段 | 193 | 最后一段 | 整段內容有文字性的調整,無實質性變化 |
第四章 | 191 | 最后一行 | 194 | 倒數第七行 | “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改為“向證券交易所提交” |
第四章 | 192 | 第十一行 | 195 | 第五行 | 原文“此次修改篇幅較大……而進行的”改為“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 |
第四章 | 248 | 251 | 新增“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2014年11月15日通過,自2015年1月1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 ||
第六章 | 321 | 323 | 倒數第12行 | 新增一句話: “自2014年6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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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323 | 325 | 倒數第9行 | 刪除一句話: “(國家稅務總局……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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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328 | 330 | 倒數第3行 | 新增一句話: “自2014年6月1日起,杏仁油、葡萄籽油屬于食用植物油,使用13%增值稅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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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329 | 331 | 第15行 | 新增一句話: “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于農機,自2014年4月1日起適用13%增值稅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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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330 | 倒數第7-8行 | 332 | 倒數第1—3行 | “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或6%”改為“為進一步規范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 |
第六章 | 330 | 倒數第4行 | 333 | 第3行 |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第六章 | 331 | 第1段 | 333 | 第4段 | 此段內容中的“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第六章 | 331 | 第13行 | 333 | 第23行 | 后半句話: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第六章 | 331 | 第16行 | 333 | 第26行 | “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改為“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第六章 | 331 | 倒數第4行 | 334 | 第4行 | “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改為“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第六章 | 332 | 第1段 | 334 | 第7段 |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第六章 | 334 | 第8-10段 | 新增3段內容: “6.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7.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 8.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對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票的,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其攜帶的專用發票逐聯注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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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338 | 第16行 | 341 | 第1行 | “487”改為“28.487” |
第六章 | 338 | 第19行 | 341 | 第5行 | “0.1”改為“0.10095” |
第六章 | 339 | 第4段 | 341 | 最后1段 | 4.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計算下面的3段內容全部變化: 改為“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
第六章 | 343 | 第二段內容后 | 345 | 例題6-17前面 | 新增一段: “(13)自2014年5月1日起,《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范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并可對免稅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第六章 | 344 | (四)前面增加 | 347 | 第一段后增加 | 新增3段內容: “6.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外購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以下稱特定化工產品)的石腦油、 (以下稱2類油品),且使用2類油品生產特定化工產品的產量占本企業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各類產品總量50%(含)以上的企業,其外購2類油品的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予以退還。 7.裝機容量超過100萬千瓦的水力發電站(含抽水蓄能電站)銷售自產電力產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12%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8.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賃企業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并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與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同等稅收優惠政策,即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飛機減按5%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4年1月1日以來,對已按17%稅率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上述飛機,超出5%稅率的已征稅款,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以退還。” |
第六章 | 344 | 倒數第4段 | 347 | 倒數第11行 | 增加一句話: “自2014年10月1日起,調整微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
第六章 | 347 | 倒數第2行 | 350 | 倒數第7行 |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
第六章 | 348 | 第5行 | 350 | 倒數第2行 | “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第六章 | 348 | 第8行 | 351 | 第2行 | “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改為“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第六章 | 348 | 第9行 | 351 | 第4行 | “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改為“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第六章 | 348 | 第10行 | 351 | 第5行 | “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改為“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第六章 | 349 | (二)下面一段內容后面增加 | 352 | (二)下面一段內容后面增加 | 增加5句話: “此后,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發票管理,滿足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工作需要,稅務總局決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改版,同時提升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技術水平,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老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繼續使用。” |
第六章 | 349 | 倒數第3段最后增加 | 352 | 倒數第3段增加 | 增加5句話: “為了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實用程序,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各省國稅機關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范圍,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 |
第六章 | 350 | 倒數第二行前面 | 353倒數第4行到P354第6行 | 第1段 | 增加一段內容: “為了加強對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自2014年8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
第六章 | 355 | 中間 | 358 | 倒數第9行 | 增加一句話: “自2014年6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
第六章 | 356 | 倒數第1、2行 | 360 | 第4、5行 | “目前,……應稅范圍”改為“根據我國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以下情形屬于增值稅應稅服務: (一)交通運輸業” |
第六章 | 357 | (三)前面增加 | 360 | 最后 | 增加4段內容: “(三)電信業 電信業,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1.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寬帶、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2.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
第六章 | 357 | 倒數第14行 | 361 | 第1行 | “(三)現代服務業的應稅范圍”改為“(四)現代服務業” |
第六章 | 360 | 第10行后面 | 363 | 倒數第9行 | 增加一句話: “4.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
第六章 | 361 | 第三段后面增加一段內容 | 364 | 中間偏下增加(5)一段內容 | 增加一段內容: “(5)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
第六章 | 365 | 五、下面(一)上面增加 | 368、369 | 五、下面增加(一)零稅率內容 | 增加11段內容: (一)零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4)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 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以下稱港澳臺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 稅率; (5)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 通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 稅率; (6)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 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 港澳臺運輸服務,由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 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7)航天運輸服務參照國際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8)自2014年7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取得交通部門頒發的《國際班 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或加注國際客貨運輸的《水路運輸許可證》,并以水路運 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2.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
第六章 | 367 | 第一段內容后面增加 | 371 | 第4段后面增加 | 增加一段內容: “自2014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免征增值稅。” |
第六章 | 367 | 例題6-27上面增加 | 371、372 | 倒數第6行開始增加 | 增加9段內容: “19.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20.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免征增值稅。 21.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免征增值稅。 22.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免征增值稅。 23.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免征增值稅。 24.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 25.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發行、播映服務,免征增值稅。 26.不具有《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等納稅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 27.不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納稅人提供的港澳臺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 28.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免征增值稅。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29.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免征增值。” |
第六章 | 369 | 索引上面增加 | 374~377 | 第三的內容后面增加 | 增加一個標題的內容: 六、“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匯總繳納增值稅 ( 一 ) 基本規定 1. 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允許匯總繳納增值稅。 2. 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交增值稅,抵減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包括預繳和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后,在總機構所在地解繳入庫。總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3. 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 4.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而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于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之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5.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的增值稅= 應征增值稅銷售額X 預征率預征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并適時予以調整。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6. 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當期已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在總機構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7. 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后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后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并就地補繳入庫。 (二) 郵政業、電信業的匯總繳納增值稅 1.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和國家稅務局批準, 郵政企業或電信企業可以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所屬提供郵政服務的企業。電信企業,是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所屬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郵政企業或電信企業(以下稱總機構)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或總機構及其所屬電信企業(以下稱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已繳納(包括預繳和查補)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發生除郵政服務以外或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3. 總機構匯總的銷項稅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 4. 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而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取得的與郵政服務相關或與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的進項稅額,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時抵扣。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于郵政服務以外或用于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5.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于提供郵政服務或用于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與不得匯總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確定的原則執行。即: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X (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 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 + (當期全部銷售額+ 當期全部營業額)。 6. 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應預繳稅額= (銷售額+ 預訂款) x 預征率銷售額為分支機構對外(包括向郵政服務接受方和本總、分支機構外的其他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服務取得的收人或為為分支機構對外(包括向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接受方和本總機構、分支機構外的其他電信企業) 提供電信服務及其 他應稅服務取得的收人;預訂款為分支機構向郵政服務接受方收取或為分支機構以銷售電信充值卡(儲值卡)、預存話費等方式收取的預訂款。銷售額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銷售額;預訂款不包括免稅項目的預訂款。分支機構發生除郵政服務以外或除 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7. 分支機構應按月將提供郵政服務的銷售額、預訂款、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填寫《郵政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或應按月將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銷售額、預收款、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 歸集匯總,填寫《電信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于次月1 0 日前傳遞給總機構。總機構的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 8. 總機構應當依據《郵政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或《電信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匯總計算當期提供郵政服務提或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或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當期已繳納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計算公式為: 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 當期匯總銷項稅額- 當期匯總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總機構當期應補(退)稅額= 總機構當期匯總應納稅額- 分支機構當期巳繳納稅額 (三)鐵路運輸業匯總繳納增值稅 1. 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可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 中國鐵路總公司應當匯總計算本部及其所屬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以下稱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 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所屬運輸企業提供上述應稅服務已繳納(包括預繳和查補) 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中國鐵路總公司發生除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3. 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的銷項稅額,為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銷售額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 4. 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的進項稅額,是指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為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而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取得與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的進項稅額,由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繳納增值稅時抵扣。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用于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匯總。 5. 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用于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進項稅額與不得匯總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確定的原則執行。即: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x ( 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 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 + (當期全部銷售額+ 當期全部營業額)。 6 . 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按照除鐵路建設基金以外的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 (銷售額- 鐵路建設基金) x 預征率 銷售額是指為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和其他鐵路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取得的收入。其他鐵路運輸企業,是指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以外的鐵路運輸企業。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發生除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7. 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運輸企業,應按月將當月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銷售額、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填寫《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于次月1 0 日前傳遞給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 8.中國鐵路總公司應當根據《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匯總計算當期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其所屬運輸企業提供鐵路運輸及輔助服務當期已繳納的增值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計算公式為: 當期匯總應納稅額= 當期匯總銷項稅額- 當期匯總進項稅額 當期應補(退)稅額= 當期匯總應納稅額-當期已繳納稅額 |
第六章 | 369 | 第6-10項 | 378 | 第6-17項 | 法規第6項到第17項全部更改 |
第七章 | 395【例7-15】前面增加一段 | 403 | 新增: 6.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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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402中間第4點下面增加兩段內容,原下面一段前面多了(3),下面兩段前面多了(4) | 410 | 新增兩段話: (1)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轉劃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一是劃出方企業與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二是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三是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2)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企業對外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應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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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430 | 439~440 | 新增:3.財務部、國家稅務總局…… 4.國家稅務總局…… 14.財政部…… 15.財政部…… 16.財政部…… 17.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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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487第一段最后增加 | 496第7行 | 新增: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1)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 關;(3)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4)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5)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7)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8)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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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488第一段最后“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后開始增加,第二段增加和微調 | 497第10行 |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采購人采購納人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二)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制度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的非營利事業法人。集中采購機構是社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社會中介機構。采購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根據采購人委托制訂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采購規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2)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3)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4)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定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5)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6)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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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488第三段后半部分修改了 | 498第3段 |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改為: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 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 當具備上述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 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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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489第一段最后一句話修改 | 499第二段 |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采購。”改為: 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 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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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491倒數第六行 | 501倒數第二行 | 原標題(一)招標采購,現標題(一)招標采購的程序要求 | ||
第八章 | 491倒數第二行開始增加 | 502第一段前半部分 |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 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 ||
第八章 | 492第一段最后增加 | 502第一段最后 |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 ||
第八章 | 492 | 502 | 變化:原標題(二)競爭性談判,現標題(二)競爭性談判的程序要求 | ||
第八章 | 492第二段第四行中間增加 | 502最后一段內容 | “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后增加: 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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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492 | 503第一行 | 變化:原標題(三)詢價,現標題(一)詢價的程序要求 | ||
第八章 | 492例題8-11上面增加(四)~(六) | 503 | (四)有關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 上述三類采購方式中,有關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1)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2)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 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3)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五)評審結束程序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 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 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 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 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六)中標、成交結果的拘束力及履約驗收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 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 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 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 11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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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493第二段最后即“作為合同附件。”后增加 | 504倒數第二段最后 | 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 ||
第八章 | 493第三段最后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后增加 | 504最后一段 |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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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493第四段開始“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之前增加 | 505第7、8行 |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 ||
第八章 | 493最后一段變化并增加 | 505倒數第二段 |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 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 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 ||
第八章 | 494倒數第二行最后增加 | 506最后4行 |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發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財政部門。 | ||
第八章 | 495第二行及之后的內容 | 刪除 | |||
第八章 | 496 | 刪除 | |||
第八章 | 501 | 刪除最后兩行 | |||
第八章 | 502~508 | 刪除 | |||
第八章 | 509 | 刪除前兩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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