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7-01-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為了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7年2月1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網址是:)首頁《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三號財政部條法司(郵政編碼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征求意見”字樣。
財政部
2017年1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總括」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條「征稅對象和納稅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概念解釋」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本法所稱建房,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建設農田水利設施除外。
本法所稱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第五條「稅額幅度」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幅度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第六條「適用稅額確定程序」
國務院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國務院規定的本地區平均稅額。
各地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在本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七條「適用稅額特殊規定」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法第六條第三款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優質耕地,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法第六條第三款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適用稅額的確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公共公益設施減免稅」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ㄒ唬┸娛略O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二)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三)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農村居民建房減免」
農村居民在規定標準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或者經批準的整體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免征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以及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條「優惠管理」
依照本法第八條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第十一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納稅人自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農用地轉用批復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單獨選址項目占用耕地的,納稅人自收到土地管理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應當自實際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征管規定」
耕地占用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三條「臨時占地及其他占地」
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臨時占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自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恢復所損毀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其他農用地」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養殖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法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當地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五條「相關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農業、林業、草原、漁業、水利、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耕地、其他農用地及占地有關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向納稅人發放農用地轉用批復文件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同時,通知同級稅務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核查耕地占用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后,辦理供應建設用地手續。
第十六條「與征管法銜接」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實施條例和實施辦法」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十八條「施行時間」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以及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稅收立法規劃總體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決定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征收耕地占用稅。2007年,國務院對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稐l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收政策,提高了稅額標準,縮小了減免范圍,加大了耕地占用稅征收力度。經過多年的改革與完善,耕地占用稅制度已經比較健全,運行比較平穩,將《條例》上升為法律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
制定耕地占用稅法,是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步驟,有利于進一步完善耕地占用稅制度,增強其權威性和執法剛性,有利于進一步發揮稅收調節作用,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加強土地管理,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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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和十三五規劃關于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完善耕地占用稅法律制度,從嚴保護耕地,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二)基本原則。
1、平穩過渡。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現行耕地占用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制度比較健全,不需要進行大的改革,宜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平轉上升為法律。
2、適當授權??紤]到我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和耕地數量、質量差異較大,在中央統一稅政、從嚴保護耕地的前提下,賦予地方一定的管理權限。
3、強化征管。完善耕地占用稅的征管辦法,加強部門配合,健全各項配套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三、主要內容《征求意見稿》共18條,基本延續了現行《條例》的規定,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稅收征管實際對一些具體條款規定進行了適當調整,并吸收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一)關于征稅對象和納稅人。
《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對征稅對象和納稅人的規定,明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同時,為使征稅對象和納稅人更加明確,《征求意見稿》沿用《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規定,增加了關于“建房”的解釋條款:一方面,考慮到耕地占用稅中的“建房”是一個特定概念,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為體現與“建房”一般概念的區別,《征求意見稿》專門做出了規定。另一方面,由于農田水利用地屬于農業用地的一部分,不屬于建設用地,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考慮到其特殊性,《征求意見稿》中將農田水利設施占用耕地“建房”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
?。ǘ╆P于計稅依據。
《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規定,明確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同時,為便于理解,增加了計稅公式。
?。ㄈ╆P于稅率。
為了保持企業稅負基本穩定,《征求意見稿》維持了《條例》關于稅率的基本規定:根據人均耕地畝數規定4檔定額稅額幅度;同時,為了協調政策,避免毗鄰地區稅額標準過于懸殊,《征求意見稿》沿用了現行做法,明確由國務院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平均稅額?!墩髑笠庖姼濉纷裱愂辗ǘㄔ瓌t,明確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此外,《征求意見稿》在保留基本農田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的適用稅額可適當提高的基礎上,增加了“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優質耕地,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法第六條第三款和本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作為保護基本農田的補充。主要考慮:優質耕地是重要、稀缺的耕地資源,一般情況下,優質耕地應優先劃入基本農田進行保護,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部分優質耕地未劃入基本農田的情況。而且,在批次用地中一些地方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部分優質耕地由基本農田劃為非基本農田。另外,現行稅額標準的確定主要考慮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程度,對耕地質量因素考慮不夠。在目前實行耕地數量、質量、生態并重保護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在稅法中體現對優質耕地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耕地“占優補劣”的現象。優質耕地可依據國土資源部開展的全國耕地質量等別調查與評定成果進行認定。以上提高適用稅額的確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ㄋ模╆P于稅收優惠。
根據從嚴保護耕地的原則,《征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條例》的優惠政策,只增加了個別關系國計民生、公益性較強的減免稅項目,并進一步明確了減免權限和相關管理規定。一是將《條例》中免稅的“養老院”改為“社會福利機構”,“醫院”改為“醫療機構”。除養老院之外的為殘疾人、孤兒、棄嬰等提供養護、托管服務社會福利機構具有相同的公益性和社會效益,應當與養老院享受同等稅收待遇;除醫院之外的婦幼保健院、疾病防治機構、急救中心、村衛生室等醫療機構更具有公益性,應與醫院享受同等稅收待遇。二是增加了對水利工程的減免稅。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稅政策”。水利工程具有明顯的公益性特點,應與鐵路線路、公路線路等公共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享受同等稅收優惠政策。三是規定對國務院的授權條款??紤]到稅法的穩定性和國家稅收政策的相對靈活性,《征求意見稿》將《條例》第九條對鐵路線路、公路線路等“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修改為“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同時增加一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四是延續了《條例》對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減半征稅的規定,并根據《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加了“在規定標準內”、“自用”兩個條件。五是吸收了《條例》實施細則中對農村居民搬遷給予減免稅優惠的規定,并將“經批準的整體搬遷”納入優惠范圍。六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的決定》精神,不再區分鰥寡孤獨以及老、少、邊、窮地區,將《條例》中對農村居民中的特定人群的減免稅優惠范圍,擴大到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同時,考慮到各地農村居民生活困難標準等情況差別較大,不再統一設定批準程序,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具體辦法。
?。ㄎ澹╆P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征求意見稿》維持了《條例》中納稅期限為30天的規定。為了更明確、具體,《征求意見稿》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由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通知辦理耕地占用手續之日,修改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農用地轉用批復文件之日;同時,考慮到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程序具有特殊性,規定單獨選址項目占用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此外,根據《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明確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應當自實際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P于征收機關。
考慮到西藏、寧夏等省份或地區未單獨設置地方稅務局,為表述更準確,《征求意見稿》將《條例》“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表述,改為“耕地占用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ㄆ撸╆P于部門配合。
耕地占用稅征管與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聯系緊密,對土地、農業、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稅務機關征稅作出明確規定,有利于強化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因此,《征求意見稿》增加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農業、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稅義務的規定,并明確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核查耕地占用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后,辦理供應建設用地手續。
?。ò耍┢渌?。
一是關于臨時占地。為了促進臨時占用耕地的單位、個人及時對所占耕地進行復墾,《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對臨時占地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恢復耕地原狀的期限為“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同時,為加強對損毀耕地的稅收調節,《征求意見稿》沿用了《條例》實施細則中關于“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比照臨時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的規定,并增加“自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為退還稅款的條件。
二是關于其他農用地比照耕地征稅。耕地以外的園地、林地、草地等其他農用地也是重要的農業資源,應作為保護的對象。同時,考慮到上述其他農用地在農業生產中地位和重要性與耕地有所區別,而且在地區間的分布差異較大,《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體例,規定對其他農用地比照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確定適用稅額,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當地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