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撫州市稅務局公告[2022]3號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2日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撫州市稅務局
一、住房公積金的扣除標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按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12%幅度內計算并執行。根據撫州市統計局公布的2021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76369元為計算標準,現將撫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2291元/月。
二、企業年金的扣除標準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付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工資計稅基數為所在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不超過300%的部分。根據撫州市統計局公布的2021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76369元為計算標準,現將撫州市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764元/月。
本公告自2022年7月(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撫州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2021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撫州市稅務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