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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金融大講堂
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及安排、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 以下幾類人員,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符合基金從業資格注冊有關條件。
一、
適用人員: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董事、監事,公募 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 副總經理。
認定條件:具備與中國證監會簽署《證券期 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 (地區)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 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或者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相關從業資格,但最近五年一直從 事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分析、基 金營銷等業務。
二、
適用人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
認定條件:通過證券從業資格、期貨從業資格、銀行從業資格、特許金融分析師(CFA)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 或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法律職 業資格、資產評估師資格,或擔任境內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 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 萬元以上。
三、
適用人員:全部基金從業人員。
認定條件:通過證券從業資格相關資格考試或者完成證券業從業人員登記。
四、
適用人員:在內地從事基金業務的香港專業人員。
認定條件:持有香港證監會頒布的第 4(就 證券提供意見)/9(提供資產管 理)類金融牌照。
五、
適用人員:在內地從事基金業務的臺灣同胞。
認定條件:獲取臺灣證券投信投顧業務員/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信托業業務人員或高級金融管理師(AFMA)資格。
六、
適用人員: 境外基金專業人才
認定條件:經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 慶市及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聘用,且在上述區域內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境外專業人才,已具備境外基金相關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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