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高溫補貼/防暑降溫費/西瓜等涉稅處理
高溫津貼
一、范圍
指企業單位依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給予在高溫天氣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津貼,屬于法定勞動津貼。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 35℃ 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 33℃ 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已納入工資總額的高溫補貼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
除當地有特殊規定,高溫津貼本來就已納入工資總額,也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海南?。焊鶕蛾P于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瓊人社發〔2013〕39號)規定:
第七條:“……對個人按照省政府規定取得的高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br/>
因此,對個人按照海南省規定取得的高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防暑降溫費
一、具體范圍
指企業為夏季在崗的員工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用于防暑降溫的福利。不同于高溫津貼針對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防暑降溫費針對所有夏季在崗的員工,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溫無特別要求,屬于職工福利。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防暑降溫費不能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當按照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標準在稅前列支扣除,即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因此,防暑降溫費不屬于免繳個人所得稅的范圍,應并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防暑降溫用品-如西瓜等
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生產經營活動必需品
(一)高溫條件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品
如上班時用的,如公交司機放在車上防暑降溫包;工地上的綠豆湯等,應該屬于勞動保護支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釋義,企業準予稅前扣除的勞動保護支出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支出。
二、必須是合理的支出。
三、必須是勞動保護支出。
勞動保護支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所發生的所謂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如高溫冶煉企業職工、道路施工企業的防暑降溫品,采煤工人的手套、頭盔等用品。”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三)增值稅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四)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并實際屬于工作條件的勞保用品,不屬于個人所得,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況:福利性的“防暑降溫用品”
(一)非高溫條件下生產經營活動必需品
如一般的企業,給員工發放遮陽帽、冰袖等不是上班必需品,應該按照職工福利費進行相關處理。
備注:要判斷是否是經營活動必需品,要根據企業性質和員工工作性質,如機場公司給機場引導員發放遮陽帽、冰袖,應該屬于是否是經營活動必需品;如某保險公司給員工發放遮陽帽、冰袖,不考慮特殊情況,應該屬于職工福利費。
(二)企業所得稅
應當按照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標準在稅前列支扣除,即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三)增值稅
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也不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四)個人所得稅
應并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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