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由什么人員組成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人員
債權人會議是企業破產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責是討論和決定與破產財產的管理和分配有關的重大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由所有已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這些債權人包括但不限于銀行、供應商、員工等,他們因企業未能償還債務而成為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每個債權人根據其債權金額享有相應的表決權,債權金額越大,其在會議中的影響力也越大。
除了債權人外,債權人會議還可能包括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員。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在會議上報告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破產原因,管理人則負責向債權人報告破產財產的管理情況和分配方案。這些人員的參與有助于確保會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時也有利于債權人更好地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從而做出合理的決策。
常見問題
債權人會議的召開頻率如何確定?債權人會議的召開頻率并非固定,而是根據破產程序的進展和實際需要來決定。通常情況下,管理人會根據破產財產的管理情況和債權人利益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召開債權人會議。此外,當出現重大事項需要債權人會議討論決定時,也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如何生效?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對于涉及和解協議或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決議,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債權人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需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后,由管理人執行。
債權人會議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債權人因故不能親自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行使表決權。代理人需持有債權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明確授權范圍和期限。代理人參加債權人會議時,應出示授權委托書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保其代理行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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