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實務
第一章導 論
一、稅務代理概述
(一)了解稅務代理的概念與特點
(二)熟悉稅務代理的基本原則
二、稅務代理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一)了解稅務代理制度產生與發展的基本歷程
(二)了解稅務代理在稅收征納關系中的作用
三、熟悉我國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取得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等事宜
四、熟悉稅務代理的范圍和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規則
五、熟悉稅務代理的法律關系,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稅務管理概述
一、稅務管理體制
(一)了解我國分稅制財稅管理體制
(二)熟悉我國現行國稅、地稅稅務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劃分
二、稅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掌握稅務登記管理、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和納稅評估。
(二)熟悉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基本方法,稅務檢查的基本形式
三、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熟悉在征納關系中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義務
(二)掌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稅務登記代理實務
一、企業稅務登記代理實務
(一)了解設立、變更、注銷稅務登記的基本規程
(二)掌握代理企業稅務登記的操作要點
二、了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登記的管理制度
三、掌握代理一般納稅人認定登記的操作要點
四、了解代理稅種認定登記的基本內容與操作要點
第四章 發票領購與審查代理實務
一、了解發票種類、適用范圍與發票管理權限的劃分
二、熟悉發票領購操作規定
三、熟悉發票填開的具體要求和操作要點
四、熟悉代理審查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
五、掌握代理審查發票的操作要點
第五章 建賬建制代理記賬實務
一、了解代理建賬記賬的適用范圍
二、熟悉代理建立簡易賬或復式賬的基本要求
三、熟悉代理建立財務制度的基本內容
四、熟悉代制記賬憑證,代作賬務處理,代理編制會計報表的操作規范
第六章 企業涉稅會計核算
一、企業主要會計科目的設置
(一)了解企業涉稅會計核算的會計科目設置
(二)熟悉各科目核算內容及"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各專欄與"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的核算要點
二、工業企業涉稅會計核算
(一)熟悉工業企業供、產、銷環節的業務流程
(二)掌握各環節增值稅涉稅會計核算
(三)熟悉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工業企業有關消費稅的涉稅核算
(四)了解營業稅、其他稅費的核算
(五)掌握企業所得稅的涉稅核算
(六)掌握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核算
(七)熟悉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會計核算
三、熟悉商業企業購、銷環節的業務流程及各環節增值稅涉稅會計核算
四、熟悉商業企業金銀首飾消費稅的涉稅核算
第七章 流轉稅納稅申報代理實務
一、熟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的操作規范
二、掌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與附表計算填報的方法
三、了解消費稅自產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代理納稅申報的操作規范
四、掌握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計算填表的方法
五、熟悉營業稅代理納稅申報操作規范
六、掌握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金融保險業、建筑安裝企業、外企商社納稅申報表計算填報方法
第八章 所得稅納稅申報代理實務
一、了解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格式、內容
二、熟悉代理內資企業納稅申報操作規范
三、掌握一般內資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的填報方法
四、了解代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操作規范
五、熟悉外商投資企業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外國企業營業機構合并納稅,外國企業承包工程作業,預提所得稅代理申報操作要點
六、掌握季度、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計算填報方法
七、熟悉清算所得稅申報表,預提所得稅申報表計算填報方法
八、熟悉代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操作規范
九、掌握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承包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代理納稅申報的操作要點
十、掌握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計算填報方法
第九章 其他稅種納稅申報代理實務
一、了解代理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操作規范
二、熟悉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計算填報方法
三、熟悉代理印花稅納稅申報操作規范
四、掌握印花稅納稅申報表計算填報方法
五、了解代理資源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操作規范
六、熟悉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計算填報方法
第十章 代理納稅審核方法
一、掌握代理納稅審核的基本方法
二、了解順查法和逆查法、詳查法和抽查法、核對法與查詢法、比較分析法和控制計算法
三、了解代理納稅審核的基本內容
四、熟悉代理審核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主要內容
五、掌握不同委托人代理審核的側重點
六、熟悉調賬基本方法和基本原則
七、掌握對當期和以往年度錯誤會計賬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第十一章 流轉稅納稅審核代理實務
一、掌握代理增值稅征稅范圍、銷售額與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結轉與轉出、應納稅額與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核
二、掌握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額、應納稅額的審核
三、熟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納稅審核操作要點
四、熟悉代理消費稅應稅銷售額,適用稅目、稅率,納稅環節審核操作要點
五、掌握營業稅應稅勞務額,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銷售額代理納稅審核操作要點
六、重點掌握代理服務業、金融保險業、建筑安裝業、貨運業和郵電通信業納稅審核的基本方法
七、熟悉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審核要點及基本方法
第十二章 所得稅納稅審核代理實務
一、掌握企業所得稅成本、費用、稅金、損失、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代理審核操作要點
二、重點掌握會計所得調整為應稅所得審核的內容、方法
三、熟悉應繳所得稅的審核要點
四、熟悉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審核要點
五、掌握外商投資企業總、分支機構和外國企業營業機構匯總納稅代理審核操作要點
六、掌握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預提所得稅代理審核操作要點
七、了解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清算所得的審核操作要點
八、掌握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再投資退稅代理審核操作要點
九、掌握代理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納稅審核操作要點,特別是代理外籍個人境內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審核的基本方法
第十三章 其他稅種納稅審核代理實務
一、熟悉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應納稅額審核操作要點
二、掌握印花稅應稅合同、其他憑證計稅金額,適用稅目、稅率代理審核操作要點
三、掌握房產稅自用房產原值和計稅依據代理審核操作要點
四、掌握出租房產租金收入代理審核的基本方法
五、熟悉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稅土地面積,減免稅土地面積代理審核操作要點
六、熟悉代理審核資源稅的基本方法和操作要點
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實務
一、了解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和參加人
二、熟悉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證據、決定和送達
三、掌握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操作規范
四、掌握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基本前提
第十五章 代理涉稅文書填制實務
一、了解稅務代理涉稅文書的種類
二、熟悉稅務代理執業文書的基本格式和基本要求
三、熟悉制作涉稅文書的基本程序和操作規范
四、掌握代理制作稅務登記文書、納稅申報文書、減免稅審批文書的操作要點
第十六章 稅務咨詢與稅務顧問
一、熟悉稅務咨詢的內容和形式
二、掌握稅收政策運用咨詢的操作要點
三、熟悉政策指導、財務咨詢的操作規范
四、了解稅收籌劃的概念、特點和作用
五、了解稅收籌劃的基本程序方法和操作要點
六、了解稅務顧問的基本特點
第十七章 稅務代理執業風險與質量控制
一、了解稅務代理執業中存在的風險
二、熟悉稅務代理執業風險產生的因素
三、熟悉稅務代理質量控制的基本規程,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
四、了解稅務代理工作底稿的作用
五、熟悉編制稅務代理工作底稿的基本方法
六、熟悉稅務代理檔案管理的基本內容
附錄
一、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題型
財務與會計均采用客觀題型,具體題型如下: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計算題(答案均為單選或多選)
四、綜合分析題(答案均為單選或多選)
稅法(I) 均采用客觀題型,具體題型如下: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計算題(答案均為單選或多選)
四、綜合分析題(答案均為單選或多選)
稅法(Ⅱ) 均采用客觀題型,具體題型如下: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計算題(答案均為單選或多選)
四、綜合分析題(答案均為單選或多選)
稅收相關法律均采用客觀題型,具體題型如下: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題
三、綜合分析題(答案均為單選或多選)
稅務代理實務全部采取筆試方式,包括主觀題型和客觀題型,具體題型如下:
一、單項選擇題(客觀題型)
二、多項選擇題(客觀題型)
三、簡答題(主觀題型,筆答)
四、綜合分析題(主觀題型,筆答)
二、有關文件
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人發[1996]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了加強對稅務代理制度的管理,提高稅務代理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規范稅務代理行為,保證稅務代理制度向法制化軌道發展,現將《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稅務代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準入控制,規范稅務代理行為,發揮稅務代理在稅收活動中的作用,保證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貫徹執行,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注冊登記制度。按本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的人員,方可從事稅務代理活動。
第三條 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為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稅務師。
第四條 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屬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范疇,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準。
注冊稅務師英文譯稱: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全國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
(一)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二)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三)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非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四)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五)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六)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擬定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并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必須按照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為注冊稅務師的注冊管理機構。
各級人事(職改)部門對注冊稅務師的注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人員,應在取得證書后三個月內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稅務師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El起未滿三年者。
(三)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三年者。
(四)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具備稅務代理資格的。
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注冊稅務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進行注冊。
第十六條 注冊稅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注銷其注冊稅務師資格:
(一)在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
(二)同時在兩個稅務代理機構執業的。
(三)死亡或失蹤的。
(四)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行為之一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不適合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
第十七條 注冊稅務師每次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每年驗證一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按規定到注冊管理機構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有第十四、十六條行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冊登記。
第十八條 各地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應對注冊稅務師注冊登記和被注銷登記的情況,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對注冊稅務師辦理了注冊登記或被注銷登記的,可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布。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在稅務代理活動中,注冊稅務師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遵守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注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務代理:
(一)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二)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三)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四)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
(五)制作涉稅文書。
(六)審查納稅情況。
(七)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八)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九)稅務行政復議。
(十)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
第二十二條 注冊稅務師依法從事稅務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十三條 注冊稅務師有權根據代理業務需要,查詢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隋況和財務資料。
第二十四條 注冊稅務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用。
一個注冊稅務師不能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
稅務師事務所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批準。
第二十五條 注冊稅務師在辦理代理業務時,應向被代理人或有關稅務機關出示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核發的注冊登記證明。注冊稅務師對其代理的業務所出具的所有文書有簽名蓋章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注冊稅務師應保守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對被代理人偷稅、騙稅的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稅務機關。
第二十七條 注冊稅務師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的稅收政策法規,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和考核,并作為重新注冊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注冊稅務師未按照委托代理協議書的規定進行代理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代理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行政機關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并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注冊稅務師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本規定從事代理活動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停止其從事稅務代理業務一年以上。
第三十條 注冊稅務師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為違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注銷其注冊稅務師注冊登記,收回執業資格證書,禁止其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并向發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注冊稅務師從事稅務代理活動,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管理機構對注冊稅務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所作的處理,及時如實記錄在證書的懲戒登記欄內。
第三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和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進行代理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行政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或提請有關管理部門給予停業整頓、責令解散等處理。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實施以前,已取得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稅務代理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注冊稅務師資格。
考核認定的具體辦法由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按本規定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經濟師職務。
第三十七條 境外人員申請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和申請在境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有關報考條件、考務工作的解釋權屬人事部;有關考試大綱、參考教材、考前培訓、注冊管理工作的解釋權屬國家稅務總局。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9年1月4日 人發[199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做好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現將《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門會同當地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條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從1999年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條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稅法(I)》、《稅法(Ⅱ)》、《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五個科目。考試時間為五個半天,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科考試應考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其中,免試部分科目的應考人員須在-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五條 凡符合《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六條 對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者,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對取得中專學歷后,從事稅收業務工作滿十年,其中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兩年者,在2002年前,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對于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八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免試《稅法(I)》、《稅法(Ⅱ)》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一、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并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三年。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
第九條 對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已取得稅務師執業證書,雖在稅務代理機構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但不符合免試條件者,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十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并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舉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各地根據全國師資培訓內容組織本地區的培訓。
第十二條 各地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會同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培訓工作必須堅持考培分開,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組織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有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的名義,編寫輔導材料或舉辦考前培訓,誤導考生。
第十五條 在考試管理工作中,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及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強考試紀律,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應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 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關于做好2007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10日 人考中心函[2006]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深圳市人事廳(局)人事考試中心(院),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07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的通知》(國人廳發[2006]147號)精神,現將2007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按《2007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計劃》(附件1),及時發布考試公告,認真做好各個環節的考務工作,確保考試順利進行。報名截止時間全國統一定為2006年12月31日前,報名時間一般不得少于l0個工作日,補報名時間由各省(區、市)自行安排。
二、根據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107號)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參加考試的香港、澳門考生,其報名條件應符合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和《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中規定的報名條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請各地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文件,同時在報名時,必須采集國籍地區信息,單獨標注。
三、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設稅法(一)、稅法(二)、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共5個科目。除《稅收相關法律》科目外,其余科目由各地考務部門向考生提供草稿紙,考后收回。
四、《稅務代理實務》科目為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采用計算機網絡方式閱卷。請在考前務必提醒考生:l.答題前要認真閱讀答題注意事項(答題卡首頁);2.嚴格按照指導語要求,根據題號標明的位置在有效區域內作答;3.必須使用鋼筆或簽字筆(黑色)作答。
五、《稅務代理實務》閱卷工作由全國統一組織實施。其余四科的閱卷工作由各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省(區、市)人事考試中心在考試結束后3日內要將《稅務代理實務》答題卡、考場記錄單、詳細的交接清單以機要郵寄方式寄往(也可直接押送到)試卷接收點,同時電話通知試卷接收單位(聯系人)接收(注意不要將試卷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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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偉、0531.85056583、13505310557(手機)
張華英、0531.88652936、13964065657(手機)
六、考生應考時,須攜帶28鉛筆、橡皮、鋼筆或簽字筆(黑色)、計算器(無聲、無編輯儲存功能)。
七、考試信息管理使用《人事考試管理信息系統(PTMIS)》,考試信息代碼不變。
八、考試成績為滾動管理,即考5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為合格;考2個科目(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的須在當年通過為合格。
九、上繳考務費標準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人事考試中心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1108號)的規定,每科次6元。
十、考試大綱和教材的征訂、發行工作統一由各地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負責。各地考務部門在安排考生報名時,應同時安排考試大綱和教材等征訂工作,具體辦法可與當地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協商。
此次教材征訂仍采取單科(本)征訂方式,不得要求考生整套購買或強行推銷。為及時做好向考生供應教材工作,各地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可根據往年考生報名情況先行預訂教材,以備集中發放。在報名工作結束后10 13內,將教材征訂數和相應書款(售價另行通知)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十一、考試期間須有專人值班。有關考務問題請與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考務處聯系。有關試卷內容方面的問題請與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聯系,電話:010-63541367
附件l:
2007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計劃
時 間 | 工作安排 | |
2006年12月開始 | 各地發布考試公告,做好資格審查等報名工作,下發考前規則模板 | |
2007年5月12日前 | 上報試卷預訂單 | |
6月22日 | 下午2:o0-14:30 財務與會計 | |
考 試 時 間 |
6月23日 | 上午9:00-11:30 稅法(一) 下午2:00—4:30 稅法(二) |
6月24日 | 上午9:00-11:30 稅收相關法律 下午2:00-:30 稅務代理實務 | |
6月28日前 | 下發考后規則模板,上報考場分配信息 | |
7月底前 | 各地完成客觀題閱卷工作,并上報客觀題成績 | |
8月上旬 | 下發主觀題閱卷成績 | |
8月24日前 | 發布考試成績 |
2007年注冊稅務師考試《考試大綱》(稅務代理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