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村官任滿或離任必須
新華社昨天全文播發了《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加強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
《意見》分六部分,分別是: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義;二、進一步健全村務公開制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三、進一步規范民主決策機制,保障農民群眾的決策權;四、進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農民群眾的參與權;五、進一步強化村務管理的監督制約機制,保障農民群眾的監督權;六、進一步加強對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領導。
「保障知情權」 農民群眾要求公開的都應公開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公開的事項,如計劃生育政策落實、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宅基地使用、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報酬等,應繼續堅持公開。要繼續把財務公開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所有收支必須逐項逐筆公布明細賬目,讓群眾了解、監督村集體資產和財務收支情況。同時,要根據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及時豐富和拓展村務公開內容。當前,要將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農村機動地和“四荒地”發包、村集體債權債務、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減免政策、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還草款物兌現,以及國家其他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的政策落實情況,及時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農民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也應公開。
一般的村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其資格。
「保障決策權」 村內事項不能個人說了算
凡是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干部報酬、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等,都要實行民主決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并、范圍調整,由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后,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集體經濟已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關要求進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村級民主決策的事項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保障參與權」 村民理財小組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要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組織全體村民結合實際討論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財務管理制度等,明確規定村干部的職責、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級各類組織的職責、工作程序及相互關系,明確提出對經濟管理、社會治安、移風易俗、計劃生育等方面的要求。
村民民主理財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對群眾反映財務問題較多的村,縣、鄉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幫助其搞好財務清理整頓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民主理財制度。制定和完善集體資產監管辦法,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確保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財務開支的事項,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
「保障監督權」 違規村官要依法罷免
縣、鄉兩級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部門,要切實組織好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使用等情況,以及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當前,要加大對集體土地征用、集體企業改制、“村改居”和并村過程中集體資產的處置、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發放到村到戶的各項補貼資金和物資等事項的審計力度,并將審計結果及時公布。村干部任期屆滿或離任時必須審計。在審計中查出侵占集體資產和資金、多吃多占、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干部違法違紀的,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農(畜)產品行業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所有的資產,也要實行財務公開,加強管理與監督。
對在村級重大事務決策和管理中違反程序,獨斷專行,以及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村務公開不及時、不全面、弄虛作假、侵犯農民民主權利的干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提出批評并要求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是村黨組織班子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依法予以罷免。
《意見》分六部分,分別是: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義;二、進一步健全村務公開制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三、進一步規范民主決策機制,保障農民群眾的決策權;四、進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農民群眾的參與權;五、進一步強化村務管理的監督制約機制,保障農民群眾的監督權;六、進一步加強對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領導。
「保障知情權」 農民群眾要求公開的都應公開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公開的事項,如計劃生育政策落實、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宅基地使用、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報酬等,應繼續堅持公開。要繼續把財務公開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所有收支必須逐項逐筆公布明細賬目,讓群眾了解、監督村集體資產和財務收支情況。同時,要根據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及時豐富和拓展村務公開內容。當前,要將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農村機動地和“四荒地”發包、村集體債權債務、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減免政策、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還草款物兌現,以及國家其他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的政策落實情況,及時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農民群眾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也應公開。
一般的村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其資格。
「保障決策權」 村內事項不能個人說了算
凡是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干部報酬、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等,都要實行民主決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并、范圍調整,由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后,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集體經濟已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關要求進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村級民主決策的事項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保障參與權」 村民理財小組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要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組織全體村民結合實際討論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財務管理制度等,明確規定村干部的職責、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級各類組織的職責、工作程序及相互關系,明確提出對經濟管理、社會治安、移風易俗、計劃生育等方面的要求。
村民民主理財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對群眾反映財務問題較多的村,縣、鄉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幫助其搞好財務清理整頓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民主理財制度。制定和完善集體資產監管辦法,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確保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財務開支的事項,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
「保障監督權」 違規村官要依法罷免
縣、鄉兩級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部門,要切實組織好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使用等情況,以及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當前,要加大對集體土地征用、集體企業改制、“村改居”和并村過程中集體資產的處置、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發放到村到戶的各項補貼資金和物資等事項的審計力度,并將審計結果及時公布。村干部任期屆滿或離任時必須審計。在審計中查出侵占集體資產和資金、多吃多占、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干部違法違紀的,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農(畜)產品行業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所有的資產,也要實行財務公開,加強管理與監督。
對在村級重大事務決策和管理中違反程序,獨斷專行,以及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村務公開不及時、不全面、弄虛作假、侵犯農民民主權利的干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提出批評并要求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是村黨組織班子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依法予以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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