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文對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文化體制改革試點的企業,調整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包括: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適用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轉制試點單位;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發展的稅收政策適用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
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是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準,免征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新辦文化企業,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記注冊,從無到有設立的文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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