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此次對印花稅加強管理將在四個方面展開。首先,加強對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將要求納稅人統一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登記;應稅憑證數量多或內部多個部門對外簽訂應稅憑證的單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稅憑證登記管理辦法。
其次,完善按期匯總繳納辦法。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核準實行匯總繳納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核定匯總繳納的限期;同時應要求納稅人定期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并定期對納稅人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加強對印花稅代售人的管理。要根據本地代售情況進行一次清理檢查,對代售人違反代售規定的,可視其情節輕重,取消代售資格,發現代售人各種影響印花稅票銷售的行為要及時糾正。另外,稅務機關要根據本地情況,選擇制度比較健全、管理比較規范、信譽比較可靠的單位或個人委托代售印花稅票,并應對代售人經常進行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四,核定征收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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