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對出口退稅負擔機制實施全面改革。
一、從2004年1月1日起,各區縣及開發區增值稅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的增值稅分享辦法(中央負擔75%,地方負擔25%)實施。增值稅留地方25%部分屬于哪一級所有,由哪一級負擔出口退稅超基數25%部分。
二、出口退稅基數的核定。以省財政確定的出口退稅基數為全市出口退稅基數總額,根據各區縣及市本級2000-2003年應退稅數占全市應退稅數的比重及全市出口退稅基數總額計算確定。
三、出口退稅的審批和退庫程序。外貿企業報關出口的貨物需從國庫退付增值稅的,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稽核后再報市國稅局出口退稅部門復核審批;生產企業出口的貨物需從國庫退付增值稅的,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初審后報市國稅局出口退稅部門復核審批。復核審批后,按屬地原則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加蓋西安市國稅局出口退稅專用章,送企業所在地人行國庫部門辦理退庫手續。涉外企業出口退稅,屬市及市以上的,由市國庫雁塔支庫辦理退付;屬區及區以下的,按屬地原則由企業所在區國庫辦理退付。
西安全面啟動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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