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個紅籌上市的過程中,除了每一個階段可能產生的風險之外,稅務隱患和稅收監管真空帶來的后果,必須引起企業的高度警覺。
陽光法案下的隱憂“有很多民營企業家并不愿意去外管局登記境外投資狀況,除非他們明天就要上市。”廣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全朝暉對記者說。按照規定,境內居民要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進行返程投資,應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之前未辦理的則應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外匯局補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被稱為“陽光法案”的“75號文”(《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在業內引來掌聲一片,但為何卻被民企所畏懼?事實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背后引出的是稅賦問題。按照75號文,已經上市的紅籌企業必須進行補登記,這就意味著可能存在稅賦追繳問題。正是這一點,讓許多民企心存顧忌。
“按照75號文的規則,境內居民的資產來源,境外投資利潤所得等都會暴露無疑,而這些都涉及到稅收。”全朝暉告訴記者,他們剛剛完成的一個項目就涉及到此項內容。
目前紅籌上市的稅務法規還沒有出臺,有關稅務征繳是按照企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例如,紅籌上市中,境內居民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款項,需遵循《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20%的企業所得稅;而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等,個人也要繳納最高20%的個人所得稅,而企業則要交納15%到33%之間的企業所得稅。
另外,“境外公司在收購國內權益時需增發新股本以支付有關對價,以香港公司為例,每1000港元法定股本征收的資本稅為1港元,上限為3萬港元。另外,根據香港的稅務條例,若紅籌公司在香港有業務經營,就須繳付利得稅。”香港會計師行KCS常務董事孫佩儀說。
“這樣的多重征稅對民企是很沉重的負擔。”全朝暉認為。
紅籌稅收監管真空75號文出臺之前,紅籌上市企業稅賦問題基本處于監管真空地帶。接下來的懸念是:國家稅務總局醞釀的紅籌上市稅收法規,將會以怎樣的形式出現?
“75號文中已經可以看出端倪,是為以后的征稅做鋪墊。例如關于‘境內居民自然人’的規定與稅法是一致的。”全朝暉認為,參照國外的法律規定,對于紅籌上市公司一般是采取實際經營的原則。也就是說,無論公司在什么地方注冊,即使你的注冊地在開曼群島等離岸中心,但只要公司的業務發生在中國,那就要按照中國的法律來進行征稅。
“但目前中國稅收體制存在著雙重征稅、內外資企業稅收不一致等現象。如果這些問題不能解決,對紅籌上市公司的稅收征繳無法做到公允。”由于稅收的不一致,有些民企利用假外資身份或者假高新技術企業身份等,以得到稅額的減免,而一個企業做多本賬也是逃稅的主要招數。
另有律師界人士認為,即使出臺了75號文,但由于沒有明確的稅務規則,民企的避稅空間依然巨大。例如商務部和稅務局曾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海外上市公司外資公眾股超過25%可以申請轉為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稅收等各種優惠。
業內人士認為,民企是否進行紅籌上市,要具體衡量其中隱藏的稅賦成本以及上市能帶來的收益再做決定。
編后: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在海外上市的光環背后,隱藏著許多的風險,其隱性成本也遠遠大于可見的費用。專業人士奉勸準備赴海外上市的企業:三思而后行。
在作出海外上市的決定前,先明確自己上市的目的;找個具有專業素質的中介,提高上市成功率;在買殼和裝殼過程中多留意債務和資金方面的風險;最重要的是,確保自己基業常青,這樣才能贏得投資者青睞,在海外資本市場上走得更遠。
紅籌海外上市注意監管真空下的稅務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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