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稅系統自2003年3月1日起實施稅務檢查準入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對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凡未經批準,隨意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業務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或者實施調賬檢查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過錯責任追究;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行為,對相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調離稅收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規定,稅務人員經稅務機關批準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接受稅務檢查。如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檢查的合規性持有疑義,可向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簽發單位咨詢。
作為納稅人在接到稅務機關發送的函告信后,應主動核實其自身納稅情況,解釋說明稅務機關信函中提出的涉稅問題,自覺履行納稅義務。如果拒絕約談,稅務機關將直接對其實施稅務檢查。
納稅人對稅務執法有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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