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為什么要進行出口退稅機制改革?
答: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政策是國際慣例,是國家支持外貿出口的重要手段。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對增強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推動外貿體制改革和出口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外貿出口快速增長的同時,由于出口欠退稅問題越來越嚴重,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明顯的負面影響。
從表面上看,出口欠退稅問題是由于中央財政沒有能力足額安排出口退稅資金來滿足出口貿易迅速增長的需要,但從深層次分析,是出口退稅機制不合理并與外貿經營體制改革要求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出口退稅結構不合理,不適應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的要求;出口退稅數額超出了中央財政的承受能力;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不夠科學,不利于出口貿易的科學、規范管理。由于企業增值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企業出口退稅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勢必導致出口增長越快,中央財政負擔越重,難免產生欠退稅問題。因此,必須改革出口退稅機制。
記者: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這次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基本原則是:“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
改革的主要內容是:(一)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本著“適度、穩妥、可行”的原則,區別不同產品調整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退稅率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出口產品的退稅率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為17%、13%、11%、8%、5%五檔,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按現行出口結構,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將降低3個百分點左右。
(二)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稅。
(三)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具體辦法是: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與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別負擔。
(四)結合出口退稅機制改革推進外貿體制改革。主要是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外貿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出口退稅率的調整,進一步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出口整體效益。
(五)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開始采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記者:請詳細介紹一下退稅率結構調整情況。
答:(一)現行適用5%和13%退稅率的農產品,仍保持現行退稅率不變。
(二)現行適用17%退稅率的產品,除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數控機床、加工中心、組合機床、起重及工程用機械、機械提升用裝備、建筑采礦用機械、程控電話、電報交換機、光通訊設備、醫療儀器及器械、鐵道機車、便攜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金屬冶煉設備、航空航天器、印刷電路等產品仍保持17%的退稅率不變以外,其他產品的退稅率降為13%,主要包括部分機電產品、服裝和棉紡織品等。
(三)現行適用15%退稅率的產品,退稅率降為13%,主要包括鋼材及其制品、小五金、有機和無機化工原料、塑料制品、玩具、鞋、鐘表、陶瓷、化纖、橡膠制品、運動用品、皮革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
(四)現行適用13%退稅率的產品,除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現行政策征稅稅率為17%的產品仍維持現行13%的退稅率不變外(個別產品除外),其他產品的退稅率降為11%,主要包括煤炭、化肥等。
(五)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主要包括各種礦產品的精礦、原油、原木、針葉木板材、木制一次性筷子、軟木及軟木制品、木漿、紙板、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等。對上述產品中征收消費稅的產品,同時取消其消費稅的出口退(免)稅。
(六)將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降為8%和5%,降為8%的產品主要包括鋁、磷、鉬、鎳和鐵合金等;降為5%的產品主要包括銅、煉焦煤、焦炭等。
各類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具體調整情況可查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的網站(財政部網址:http://www.mof.gov.cn;國家稅務總局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商務部網址:http://www.mof-com.gov.cn)。
記者:為什么要建立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新機制?
答:從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看,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與稅收分享體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稅全部作為中央稅的國家,出口退稅一般由中央財政負擔;增值稅作為共享稅的國家,通常先從增值稅中扣除出口退稅,剩余的部分再由中央與地方分享。我國增值稅地方分享25%,而出口退稅則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利益分享與責任分擔不對稱。建立共同負擔機制,能夠在保持分稅制財政體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利益與責任的統一,有利于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打擊出口騙稅違法行為的有效機制,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出口欠退稅問題,有利于推進外貿體制改革,促進我國外貿和經濟持續發展。
記者:請問將通過哪些措施解決原有的出口退稅拖欠,并保證不再發生新欠?
答:“新賬不欠,老賬要還”是此次改革的一條重要原則,改革前經審核確定的累計欠退稅將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年底累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從2004年起,中央財政開始貼息。為確保及時足額退稅,不發生拖欠,中央和地方財政要足額安排200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退稅所需資金。中央財政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增量將首先用于出口退稅。地方財政也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需承擔的出口退稅增量資金,并確保到位。
記者:在打擊騙取出口退稅方面,稅務等有關部門還將采取哪些措施?
答:各級稅務部門將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密切注意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后出現的新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解決,防止不法分子和企業借改革之機進行騙稅活動。為此,稅務部門將進一步完善執法體系,貫徹依法治稅思想,強化崗位責任體系,加強出口退稅執法監督,建立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加強部門配合,合力打擊騙稅行為。出口退稅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涉及稅務和財政部門,還涉及商務、海關、外匯管理等多個部門和千家萬戶出口企業,只有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才能從源頭上堵截騙稅問題的發生。要積極推進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建設,以充分發揮海關、稅務、外管等部門電子口岸數據的互聯優勢,以進一步提高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執法的準確性。
推進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審核出口退稅工作。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審核出口退稅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出口企業取得的用于辦理出口退稅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其征稅機關認證,未經過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予辦理退稅;同時規定,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稅機關在審核出口企業提供的上述專用發票時,必須與專用發票電子信息進行比對,比對無誤的方可按現行規定辦理退稅。目前,稅務部門將根據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需要,加大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審核出口退稅的工作力度,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認證、信息比對工作,充分發揮金稅工程對打擊騙稅的作用,提高出口退稅的效率與準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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