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納稅人銷售舊貨和舊機動車征收增值稅的規定進行了調整!锻ㄖ废掳l后,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了正確理解最新規定,做好政策的銜接工作,現對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調整作如下分析和說明:
一、原政策規定
。ㄒ唬┰f貨增值稅政策主要是以固定資產是否應征消費稅作為政策的劃分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026號)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它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5]288號的規定,上述“使用過的其它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①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②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③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的貨物。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同時,根據粵國稅發[1995]257號的補充規定,“使用過”的期限暫定為一年以上(含一年)。
。ǘ┰f貨增值稅政策是以舊貨經營單位作為政策的劃分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經營增值稅問題的規定》(財稅字[1998]6號)的規定,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舊生產資料和舊生活資料。對經內貿部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經營舊貨,不論采取買斷經營方式或寄售經營方式,均暫按6%的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并減半征收增值稅。享受優惠政策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銷售的舊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也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未列入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舊貨,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對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舊貨,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從1998年8月1日起,小規模商業企業經營舊貨,改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新規定主要調整政策劃分標準
。ㄒ唬⿲{稅人銷售舊貨不再以是否舊貨調劑試點單位為劃分標準,而是將銷售舊貨的政策統一起來!锻ㄖ芬幎ǎ杭{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不再以是否為應征消費稅的貨物為劃分標準,而是改為售價是否超過原值為政策劃分標準。
《通知》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锻ㄖ愤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通知》所指的“應稅固定資產”包括哪些范圍呢?我們認為應是按照上述國稅函[1995]288號的規定,不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應征收增值稅的固定資產,亦即是銷售價格超過原值的固定資產。
由此可以看出,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只要其售價超過原值,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同時,“使用過”的期限仍定為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新舊政策的銜接
《通知》從2002年1月1日起執行。由于《通知》對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有所放寬,既擴大了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的范圍,同時對征稅部分也不分納稅人性質,給予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在具體執行新政策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ㄒ唬┮颜鞫惪畹奶幚
由于各地收到文件的時間不一,因此,對2002年1月1日起至實際執行《通知》之日止的已征稅款,納稅人可按新政策計算多繳稅款,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多繳退稅申請,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可辦理退庫手續。具體計算公式為:
①按舊政策計算已繳增值稅稅額
②按新政策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③應退增值稅稅額=②-①=按新政策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按舊政策計算已繳增值稅額
(二)如何開具發票
納稅人銷售舊貨和舊機動車應按規定開具銷售發票,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發票時應注意“銷售額”欄按價稅合計填列,具體的換算方法為:
含稅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4%)
注意:減半征收是對應納稅額進行減半,而非對銷售額或征收率進行減半,因此應按價稅合計全額開具發票。
(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通知》對舊貨和舊機動車交易實行了增值稅優惠政策,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1.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舊機動車,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會計核算。以小規模納稅人為例:
。1)銷售實現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 按價稅合計計算金額
貸:商品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等 不含稅銷售額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按4%征收率計算的稅額
。2)月份終了,計算當月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減半征收的增值稅稅額
貸:補貼收入 減半征收的增值稅稅額
。3)上繳本月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實際應交增值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會計核算與上述第1點相似。
3.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售價超過原值,免征增值稅的會計核算。以一般納稅人為例:
。1)銷售實現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
貸: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收入等
(2)計算免征增值稅稅額,免征增值稅稅額=銷售額×4%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免征增值稅稅額
貸:補貼收入 免征增值稅稅額
。ㄋ模┤绾芜M行納稅申報
《通知》實行了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這是以往比較少見的一種增值稅稅收優惠形式,因此對稅務機關管理和納稅人申報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減免稅審批。由于《通知》對舊貨和舊機動車交易實行了增值稅優惠政策,因此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以前或在發生納稅義務當期,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供如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和營業執照;
。2)相關交易合同;
(3)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固定資產目錄、固定資產帳冊、原購貨發票等資料,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機動車等,還應提供《車輛行駛證》等資料;
。4)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2.納稅申報表的填列
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批同意后,可按正常程序進行納稅申報。
。1)凡屬《通知》規定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填寫申報表的時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不含稅銷售額、稅額填列在納稅申報表第6行“適用4%征收率的貨物”欄,稅額按減半后的稅額填寫。
小規模納稅人在填寫申報表時,將不含稅銷售額列在納稅申報表第1列“銷售額”欄內,征收率按4%填寫,本期應納稅額按減半后的應納稅額填寫。
。2)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均在申報表免稅貨物欄填列銷售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申報表第8行“免稅貨物”欄填寫免稅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貨物”欄填寫免稅銷售額。
如何正確把握舊貨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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