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納稅人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對外公告的辦稅地點(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通知》對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稅款征收、免減退稅程序、完稅證明開具、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以及車輛價格信息采集都作了明確和詳細規定。
《通知》還明確了車輛購置稅的有關政策執行和管理部門。繼續執行交通部財務會計司、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管理辦公室印發的《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圖冊》,作為設有固定裝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依據,繼續使用代征期間車購辦使用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軟件,停止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7號)附件“可繼續執行的車購費文件”。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過渡期車輛購置稅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征收管理。車購辦不再向納稅人收取《完稅證明》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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