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3日 財社明傳[200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切實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現就“非典”患者救治、“非典”防治醫療設備購置、“非典”病毒快速診斷試劑所需經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衛生部、勞動保障部關于妥善解決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費用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2003]財社明傳1號)精神,做好困難“非典”患者救治工作。現就有關財政補助政策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農村居民(含進城務工農民)“非典”患者及未參加有關醫療保障制度的城鎮“非典”患者,醫院要及時收治,個人無力負擔的救治費用,由救治地政府財政實行醫療救助。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困難地區原則上按50%給予補助。
(二)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以及失業保險醫療救助等待遇的“非典”患者,享受有關待遇后個人無力負擔的救治費用,單位、政府給予醫療救助。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困難地區政府負擔部分原則上按50%給予補助。
二、為保證中西部地區“非典”防治工作的技術和設備需要,由地方政府確定并負責購置必要的非典型肺炎防護、診斷、治療等設備。中央財政原則上按所需經費的50%給予補助。
三、“非典”病毒快速診斷試劑研究以及經批準后的生產、采購、發放所需經費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
四、對參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第一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給予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所需經費,根據《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對防治非典型肺炎衛生醫務工作者給予工作補助的通知》([2003]財社明傳2號)規定,按衛生醫療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給予補助。
五、為保證各地及時有效地開展“非典”防治工作,經研究,中央財政將對中西部地區預撥一定數量經費,用于“非典”患者救治和“非典”防治醫療設備購置工作。請結合地方財力,合理安排使用。
六、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盡力安排落實“非典”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并加強資金監督管理。中央財政將對“非典”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關于“非典”防治經費補助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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