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通知》就企業關心的幾個問題給予了明確:
一、關于企業投資的借款費用
納稅人因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二、關于企業捐贈
(一)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商業企業包括外購商品)用于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對外捐贈,除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三、關于企業提取的準備金
(一)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因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應允許企業做相反的納稅調整;上述資產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可按提取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金額。
(三)企業已提并作納稅調整的各項準備,如因確鑿證據表明屬于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原則,并已作為重大會計差錯進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納稅調整。
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會計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后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
四、關于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一)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五、關于企業改組
(一)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并和分立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二)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轉讓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企業為合并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于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于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除以上幾點外,《通知》還對企業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租賃的分類標準、壞賬準備的提取范圍、銷售退回等問題給予了明確。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的政策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點評]:自2001年《企業會計制度》(財會字[2000]25號)執行以來,許多企業財務人員反映,稅法與會計制度適度分離是必要的,但差異也需要協調。為減輕納稅人財務核算成本和降低征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有利于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加強征管,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貫徹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調整的若干所得稅政策問題發布了上述《通知》(國稅發[2003]45號)。各個企業應該將該《通知》與國稅發[2000]84號和財會[2003]29號文件比對學習,掌握最新規定,以便做好年終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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