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分期投資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先進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837號),該文件相關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有關征收所得稅問題幾項規定的通知》(財稅外字[86]102號)規定的原則,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批準的初始合同規定的投資數額,分階段建設、分期投產經營的,其分期投產經營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在分別計算享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后,如該企業仍被有關部門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分別繼續享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八)款所規定的稅收優惠待遇。
分期投資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先進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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