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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昨天公布《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試行)》,自3月1日起,稅收規范性文件未按規定公開發布,就不具有執行力。
《辦法》明確,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本部門公報或公告、本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政府網站、本部門網站上刊登。如不具備上述發布條件,稅務機關也應在辦稅服務場所和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或發放宣傳材料,及時公布其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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