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連云港的劉先生一年前東拼西湊15萬元,原本準備為兒子購買婚房,誰知當時房價瘋漲,經人指點他將這筆錢存為定期一年的儲蓄。好在今年下半年房價漲勢趨緩,于是,決定從銀行取出這筆存款。當他從銀行取出這么“一大筆錢”時,才知道最后到手的利息只有2700元,被扣掉的利息稅就有600多元。已經多年沒有儲蓄習慣的劉先生心里直犯嘀咕:本來利息就夠低的了,再扣去這么一大筆利息稅,所剩的利息真是微乎其微。
利息稅存廢之爭
就目前情況看,對于利息稅的存廢,社會上主要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其爭議焦點就在于利息稅是否發揮了自身的作用,換言之,利息稅的征收有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其中,反對方的觀點有:利息稅沒有達到刺激居民消費、拉動內需、把儲蓄趕出去的目的。2000年至2004年居民儲蓄存款余額依然呈高揚的態勢。由于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征收,不能消除因收入差距懸殊而產生的稅負不公平現象,容易造成稅收流失。
與之相對的支持者觀點有:盡管中國居民的儲蓄意愿相對利率并不敏感,開征利息稅以來,居民儲蓄也確實依舊一路攀高,同時消費不足,但主因在于國民收入分配不均,這是僅靠取消利息稅所無法解決的。如果說當初利息稅的開征是指向抑制儲蓄、刺激消費這一單一目標,則目前隨著時間的推移,它逐漸承載了其他功能的實現,譬如增加財政收入、轉移財政支付等。利息稅作為一個稅種,它的設定、調整、取消,不同于一般經濟政策的變更,其嚴肅性、長期性、穩定性都有著極高的程序要求,不能作為調節短期經濟的手段。
事實上,中國的高儲蓄不僅僅取決于居民的消費意愿,還與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和保障能力的低下有關,百姓對未來預期的不確定使他們不得不把養老救命的錢放在他們以為是萬無一失、惟一可放心的銀行。同時房價高企、股市低迷使眾多中低收入者缺乏投資渠道和投資熱情,這也是儲蓄不斷增加的動力之一。這些體制性的先天弊病,不能只指望對利息稅的存或廢就能得到解決,它更依賴于社會各方面的綜合協調,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資方式,使百姓有信心、有熱情、有勇氣在“知本”時代里贏取屬于自己的財富。利息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一個稅種,理應納入國家稅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之中。考慮到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利息稅的改革應當采取漸進式改革方案分步進行。
利息稅調整恰逢其時
目前,人民幣存款利率扣除通貨膨脹的指數后已呈現出負利率的態勢,而征收高達20%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更進一步加大了負利率的缺口,因此,不少專家建議國家盡快取消儲蓄存款利息稅。“利息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一個子項,于1999年恢復征收,在低利率甚至負利率狀況下,繼續征收下去確實沒有道理。尤其是普通工薪階層存錢多數用于孩子教育、家庭購房等項儲備。這就出現一個奇特現象:工薪階層將靠勞動所取得的收入存進銀行,提取時必須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先富與投機人群從銀行以低利息借貸了“低收入人群”的存款,并將其中相當一部分用于“炒房”等資本性運作,不僅讓普通老百姓飽嘗高房價之苦,而且獲得暴利的投機者竟然可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現行利息稅制不能起到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那么,如何使利息稅既能充分體現調控社會資金流動方向與配置結構,調節社會成員高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緩解社會收入分配矛盾,又能充分兼顧社會成員中下收入群體的利息收入保護?專家認為其基本方向和措施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制定差別性的利息稅率。對一年內儲蓄利息所得收入在5000元以內的儲戶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一年內儲蓄利息所得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儲戶,按超額八級累進制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是建立數據信息共享系統。由央行牽頭建立全部金融機構數據聯網系統,據以匯總計算和檢查各儲戶當年的儲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額。三是擴大利息稅計征覆蓋面。將儲蓄存款利息、集資利息、投資分紅都列入利息稅計征的管理、檢查、監督范圍,并把利息稅代征、代繳的責任切實落實到商業銀行、籌資企業。四是嚴厲查處偷逃稅行為。加強利息稅(包括儲蓄存款利息、集資利息、投資分紅)計繳情況的統計、檢查和監督,制定偷逃利息稅行為處罰標準,并嚴格貫徹執行。
利息稅改革只有從“大局觀”、“和諧觀”出發,徹底掘棄“劫貧濟富”之嫌,真正做到“讓富人、讓資產性收入多繳稅”,這才是追求社會和諧和公正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