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決定將企業改制重組所涉及的契稅優惠政策延長3年,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003年8月發布的《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已于2005年底到期。有關部門為繼續支持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決定對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契稅政策,繼續按照原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原通知規定,企業股權轉讓中,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