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更好地加強消費稅征管,稅務總局制定出臺了《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3月21日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從4月1日起,對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為了貫徹落實通知中的各項政策規定,規范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通知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總局出臺了這一《規定》!兑幎ā芬蟠舜蜗M稅政策調整后新增稅目和調整稅目的納稅人,應按要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種登記和納稅申報;對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成品油實行臺賬管理;明確了外購、委托加工收回和進口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消費稅已納稅款抵扣憑證和抵扣稅款計算方法;保證了應稅消費品發生銷貨退回時新舊政策的銜接;還對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手段和方法提出了明確要求。
這位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制定既規范了稅務機關內部的征管操作行為,也為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提供了指導。對于更好地發揮消費稅的職能作用,以及納稅人更好地履行消費稅納稅義務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納稅人應做的準備
納稅人應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種登記,填寫《應稅消費品生產經營情況登記表》;納稅人應自2006年5月1日起,按照規定的征期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做好其他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