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廢除農業稅時,1994年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中對煙葉收入的征稅并沒有一同廢除,據說要另行制定辦法。
現在,新辦法終于出臺了,據《法制日報》消息,即將實施的《煙草稅暫行條例》規定由煙葉稅來取代原來的煙葉特產稅。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原煙葉特產農業稅是在煙葉收購環節由煙草收購公司繳納的,改征煙葉稅后,納稅人、納稅環節、計稅依據等都保持了原煙葉特產農業稅的規定不變,所以開征煙葉稅不會增加煙民的負擔。
按照一般的稅收負擔理論,在交易環節征收的稅收,無論是由買方繳納,還是由賣方繳納,稅負都是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的。在稅收分走一部分交易收益的情況下,稅收負擔在買賣雙方之間的分攤,主要取決于買賣雙方選擇范圍的大小,選擇的范圍越小,分攤的稅收負擔份額比例就越高,假如某一方完全沒有選擇余地,稅收的負擔就完全落到這一方頭上。
長期以來,我國對煙草行業實行一種特殊的專賣專營制度,具體來說,煙草專賣局也就是煙草公司處于行政壟斷地位,控制煙草制品的批發與零售,在原材料供應的一端,由煙草公司按統一的計劃價格來收購煙葉,再轉售給各煙草加工企業。在整個煙草業產供銷鏈條中,煙農處于鏈條的末端,基本沒有選擇市場與價格的權利。
煙草公司憑借行政權力,強行規定按低廉的計劃價格收購煙草,人為武斷地抬高煙葉定級標準,不符標準的煙葉再壓價收購,煙葉收購打白條的情形也屢見不鮮。地方政府為了確保煙草種植的產量,強制煙農多種煙草,在利益受損的情況下,煙農甚至沒有退出的權利,不能放棄種植煙草。煙農處于沒有主動選擇權的地位,可以說,國家征收的煙草特產稅幾乎由煙農完全負擔。煙草公司總是可以通過把稅收轉嫁給煙農而獲得暴利,相形之下,煙農的經濟狀況卻日趨惡化。據報道,主要產煙地云南省2005年煙農的人均年收入只有800元,遠低于全國農民人均2936元的水平。
根據相關統計,2004年我國煙葉特產稅收入為39.7億元;2005年前11個月,煙葉特產稅收入共入庫33.6億元。按現有煙農人數2000萬計,假如取消煙葉稅,煙農人均減負也不過近200元。考慮到煙草種植的風險,投入比較大的特點,這一數字并不比農業稅廢除后,全國農民人均減輕的稅收140元的數字高出多少。
因此,加重煙農負擔的煙葉稅不應再征收了。這并不是給予煙農特殊的待遇,而是讓煙農也能享受到公共財政陽光的普照。需要指出的是,不征收煙葉稅只是權宜之計,長遠來看,煙農能不能擺脫貧困狀況還要取決于破除煙草行業的行政壟斷,徹底改革早已經弊病叢生的煙草專營專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