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核算中的稅務籌劃——企業利潤分配與稅務籌劃
(一)企業利潤分配的層次
1.利潤的含義。
利潤是企業在一定期間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結果,也就是收入與成本費用相抵后的差額,收入小于成本費用之差為虧損,反之為利潤。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不斷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增強企業獲利能力。企業只有最大限度地獲取利潤,才能為國家積累資金,不斷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因此,利潤水平的高低不僅反映企業的盈利水平,而且反映企業向整個社會所作的貢獻。
企業的利潤,就其構成來看,既有通過生產經營活動而獲得的,也有通過投資活動而獲得的,還包括那些與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事項而引起的盈虧。不僅如此,不同類型企業利潤的構成也有一些差別。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的利潤一般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三部分。企業的營業利潤加上投資凈收益和補貼收入,再加上營業外收支凈額,即為企業當期利潤總額。當期利潤總額扣除所得稅,即為當期的稅后利潤即凈利潤。
2.利潤分配的層次。
企業的利潤要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進行分配。但這種分配并不是同時進行的,它有兩個層次。首先是利潤總額的分配,它在國家與企業兩個主體之間進行。此時的分配總額便是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方式是國家通過政治權利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
分配的結果是國家獲得所得稅收入、企業獲得稅后利潤。在這次分配中,企業如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而獲得更大的利益呢?其途徑:一是盡量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二是盡量采用低稅率。其次是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主要在企業與個人(股東或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的依據是財產權利。分配結果形成三部分:
(1)盈余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是從凈利潤中提取形成,用于發展和積累的資金。
盈余公積金以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公司分配當年利潤時,應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但當盈余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注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的提取由股東會根據需要決定。
(2)公益金。公益金也從凈利潤中形成,專門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公益金按照稅后利潤5%~10%的比例提取形成。
(3)股利(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公司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要在提取盈余公積金、公益金之后。股利(利潤)的分配應以各股東(投資者)持有股份(投資額)的數額為依據,每一股東(投資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潤)與其持有的股份數(投資額)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原則上應從累計盈利中分派,無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謂“無利不分”原則。但若公司用盈余公積金抵補虧損以后,為維護其股票信譽,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也可用盈余公積金支付股利,不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其中對企業稅后利潤分配中的股利還要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如何采用股利分配政策,才能使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合理合法地降低?這也是企業在采取分配政策時予以充分考慮。因為,不同的股利分配方式的稅收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以下就降低應納所得稅額及股利分配的合理選擇及相關問題作一簡要介紹。
(二)減少應稅所得額的方法
減少應稅所得額的方法很多,現在主要介紹如下三種:
1.費用的充分列支。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在收入總額既定的前提下,盡量增加準予扣除項目的部分,無疑會使應稅所得額大大減少,最終減少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此,必須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及稅收制度的規定,將企業發生的準予扣除的項目予以充分列支。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具體包括:
(1)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2)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4)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營業虧損和投資虧損,以及其他損失。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法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納稅人之間相互折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其超過的部分,不準予扣除。
(2)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3)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納稅人提取的上述三項經費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4)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本項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國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前款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5)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支出的與產生、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準準予扣除。
(6)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繳的各類保險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
(7)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8)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租賃費的扣除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②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9)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額扣除。
(10)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11)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12)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與計賬本位幣折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13)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需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14)納稅人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5)企業按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稅前列支。
(16)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所得的合理分散。
企業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另一個重要方法是將企業所得合理分散。主要通過建立子公司,或其他關聯企業等為依托,采用轉讓定價或轉移利潤等方式來實現。
轉讓定價又叫互惠定價、轉移定價、劃撥價格,它是企業根據其經營戰略目標,在關聯企業之間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專門技術、資金借貸等活動所確定的企業集團內部價格。它不決定于市場供求,只跟關聯企業整體利潤的需求有關。
所謂關聯企業,主要是指具有間接或直接控制與被控制的法律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這種控制與被控制的法律關系,主要體現在參股,當然還有其他形式,但參股還是最主要的形式,因為參股的比例決定參與管理與控制的程度。一般來說,一個公司的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同一個總機構的不同分支機構、母公司與其子公司、以及同一母公司的幾個子公司之間都是相互關聯的。從轉讓定價本身而言,也許是出于減輕稅負的目的,也許并無稅收方面的考慮,還出于支持子公司的競爭能力,控制總機構所在地市場,調節利潤以實現集團內部的資金配置等。在這里所講的,主要是指企業為了達到減輕稅負而采用的轉移價格,并以此為途徑,實現利潤在關聯企業間轉移。
關聯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的手法很多,主要是通過調整影響關聯企業產品成本的各種費用和因素來轉移關聯企業的利潤,主要表現為:
一是通過零部件的銷售價格和進出口價格以影響產品成本。例如:為了使子公司取得較多利潤,可以由母公司等關聯公司向子公司低價銷售零部件,或由子公司向母公司高價出售產品而達到目的;反之,也可以減少子公司的利潤。
二是通過關聯公司的固定資產的購置價格與使用期限來影響其產品成本費用。因為固定資產的價格以及使用年限直接關系到折舊費用的大小,從而影響到產品成本。
三是通過提供貸款的利息費用、特許權使用費、咨詢等勞務費用以及租金等影響關聯公司的產品成本和利潤。例如:為了減少公司的利潤,母公司可以向子公司收取較高的利息費用、特許權使用費用,或向子公司的產品成本中攤入較多的管理費用,而把利潤轉移到母公司財務賬上。
四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收取較高或較低的運輸費、保管費、回扣、傭金等以達到轉移利潤的目的。
總之,關聯企業總是可以通過各種辦法控制轉讓定價,轉移相互間的利潤。轉讓定價隱蔽了公司集團的經營的真實情況,掩蓋了價格、成本、利潤間的正常關系。盈利的關聯企業不一定真正盈利,而虧損的企業也不一定真正虧損。
關聯公司運用轉讓定價的手法與策略,目的是為了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減輕稅負,是運用轉讓價格手段,轉移利潤的主要目的之一。關聯企業的基本方法就是利用集團公司在不同地區(國家)設立子公司的經營情況,根據所在地稅率的高低不同,通過轉讓定價的各種方式,把高稅率地區的關聯公司的利潤,轉移到低稅率地區的關聯公司中去。低稅率地區的關聯公司的利潤比以前相對增加,應納稅額也應相應增加,但高稅率地區的關聯公司相應地減少了應納稅款。由于所在地區稅率較高,這樣減少的應納稅額比處于低稅率地區的公司所應納的稅額要大。所以,從總體看,關聯企業的總稅負大大減少了。如果子公司所在地區稅率較低,母公司所在地區稅率較高,那么利潤必然從母公司流向子公司。母公司往往采取向子公司低價銷售零部件和設備,或少收取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少攤管理費用等方法,降低子公司的生產成本金額,或子公司向母公司高價出售其產品,同樣能增大子公司的利潤。相反,如果子公司所在地稅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稅率高,母公司則采取相反的辦法。
在國家沒有對轉讓定價作出特別規定之前,轉移定價自然是合法的。因為任何一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買賣雙方均有權根據自身需要確定生產和經營產品的價格標準。
只要買賣雙方是自愿的,別人就無權干涉。但是一旦國家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以后,轉讓定價行為就受到了制約。因此,企業在分散應稅所得而實施轉移定價策略時,必須了解國家的轉移定價稅制。
目前,我國稅法中含有轉讓定價的條款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的: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還有上述法律的實施細則第4章第52條至第58條規定:
第52條:稅法第13條所說的關聯企業,是指企業有以下之一關系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①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②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③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
第53條:稅法第13條所說的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企業有義務就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第54條: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下列順序和確定的方法進行調整:
①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②按再銷售給無關聯企業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
③按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④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55條: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所同意的數額,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第56條: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勞務,不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和支付勞務費用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57條: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來往,不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費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進行調整。
第58條:企業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4條規定的:“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還有上述法律的實施細則第36條至第41條對關聯企業的相關內容作了詳細規定。因很多內容與(1)部分相重復,故不再詳細介紹。
(3)中國國家稅務總局于1992年10月29日還制定了《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并自1993年1月1日起執行,有關條款如下: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1 3條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4章第52條至58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2條:關聯企業的認定。細則第52條所稱“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以下統稱為另一企業)有下列之一關系的:
①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②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③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④企業的董事或者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者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⑤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⑥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⑦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
⑧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及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第3條:在納稅年度內企業與其關聯企業間有業務往來的,應在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同時,附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
第4條:當地稅務機關在審計、調查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時,有權要求企業提供有關交易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第5條:當地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提供其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有關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時,應以書面通知。企業在接到稅務機關的通知后,應在六十日內報送。
第6條:企業不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申報或拒絕提供有關交易價格、費用資料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9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7條:對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當地稅務機關有權作出判定和調整,并據以征稅。調整方法,按稅法實施細則第53條、第57條的規定辦理。
第8條:對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一般應僅限于被審計、調查的納稅年度的應稅所得。其審計、調查、調整一般應自納稅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內進行。如調整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調整,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第9條:對企業轉讓定價調整的應稅所得,企業不作相應賬務調整的,其關聯方取得的超過沒有關聯關系所應取得的數額部分,視同股息分配,該股息不享受稅法第19條所規定的免征所得稅優惠。其關聯方取得的如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不得調整已扣繳的預提所得稅。
第10條:企業如對轉讓定價調整有異議,必須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先繳納稅款,然后按稅法第26條的規定進行復議或訴訟,同時提供有關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在申請復議期限內,若不提供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充分的,稅務機關不予復議。
第11條:對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涉及對外稅收協定條款的,依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
因為國家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作出了詳細規定,因此,企業運用所得分散策略時,必須充分了解相關規定,不能盲目行事。
3.此外,企業為使所得稅負擔降低,還應使所得歸屬合理化,具體措施有:
一是盡量擴大免稅所得的適用范圍,如在免稅期間,減少提列各項損失準備;或在合法的范圍內,盡量將所得歸屬在免稅年度。
二是配合所得稅稅率的調整,將所得歸屬在稅率較低的年度。如預期明年所得稅稅率會降低,則應盡量將所得延后實現(即收入盡量延后實現或成本費用盡量提早列報),如此,不僅可得到適用較低稅率的利益,亦可獲得延緩繳納所得稅的好處。反之,如預期明年所得稅稅率即將提高,則必須比較提前實現所獲得的利益(少繳所得稅)與提前繳納稅款所增加的利息負擔,究竟何者為大而定。
三是盡量避免發生前盈后虧或者暴盈暴虧的情況。因在前盈后虧或暴盈暴虧的情況下,其在先前已繳納的所得稅款,在其后發生虧損時,依規定并不能申請退還。
四是在所得不發生虧損的情況下,盡量采用可以獲得延緩繳納稅款利益的方法,如用定率遞減的折舊方法,股票股利適用緩課等均屬之。
(三)企業稅后利潤的處理方式
1.股利(息)的處理方式。
企業的利潤總額按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對稅后留利還要在企業與股東之間進行分配。此時,對公司股東所分配的股利,股東為企業的,還要合并計入企業利潤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合伙人及合伙企業分得的盈余還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何使股東或合伙人盡量減少稅收負擔呢?其可行的方式就是延期分配股利或直接將股東(合伙人)應分得的股利(盈余)直接轉作投資,以獲得延遲繳納的好處。
國際上有不少國家對此都有延期付稅的規定。所謂延期付稅,是指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外國子公司取得的利潤收入,在沒有以股息等形式匯給母公司以前,對母公司不就國外子公司應分的股息征稅。征稅行為可以推遲到母公司取得股息之時。跨國公司還可以設法使外國子公司將其稅后利潤長期積累,在公司內部不予分配,或有意識的降低應分配股息的比例,從而可以相應地推遲或減少股東向母國繳納的稅收,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延期納稅使納稅人獲得了一筆長期無息貸款,同時也降低了所得稅的實際課征率。
這種方法目前也適用于我國的股份制企業,利用留用利潤來合理減輕稅負。體現在國內,有兩條主要做法:
其一是股份公司可以采取不直接分配股息,而使股票增值的方法來達到目的。例如:北京一家股份制公司,1993年營業狀況良好,賺了不少利潤,但它并沒有把利潤全部分給股東,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把利潤中的大部分作為公司的追加投資,這樣,公司的資產總額加大了,而并沒有多發行股票,使公司原有股票升值。這樣,與發放股息這種常規作法相比,好處很多,一方面,股東的個人所得稅(股息部分)就無需再交,另一方面,公司也取得了再投資部分的優惠待遇。
其二是設立持股公司。這種方法也是針對股東而言的,如果某一公司想對某一股份公司投資可采取此辦法,即在低稅區建立持股公司。這是因為:低稅區本身通常對股息和資本利息免稅,或只征很低的稅,母公司將股息留在持股公司,就可暫時把低稅區獲得的稅收優惠利益暫時保存,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我國現在對企業從關聯企業分得利潤還要并入企業利潤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其以納稅款可在確定實繳稅款時予以抵免)。在這種情況下,若企業與關聯企業適用稅率一致便不會增加企業稅負,股利或盈余怎么分配似乎對企業沒有多少影響;如果企業與關聯企業適用稅率不一致,尤其是關聯企業適用低稅率時,延期分配股利或盈余對企業的影響就不一樣。它至少可為企業獲得低稅區稅收優惠款項所帶來的稅收利益的時間價值。若股東為個人,便不能享受稅收抵免待遇,雙重征稅無法避免,在這種情況下,可將股利直接轉增投資,以增加股東所持股票價值或延期支付股息便可給股東帶來不繳股息個人所得稅或緩繳個人所得稅的利益。
2.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利潤處理方式。
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用于對中國的投資,我國規定有再投資退稅優惠,其具體規定為: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2)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計算再投資退稅額的公式是: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
這里需要作幾點解釋:
第一,所謂“經營期”的計算時間是: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本企業或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計算;再投資開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新辦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計算。
第二,公式中“原實際適用的稅率”是指分得的稅后利潤當年實際是按多少稅率計算繳稅的,如果當年還享受減稅優惠,那么,實際適用的稅率還應包括按規定的比例減稅的因素,以真實體現該再投資額當年實際繳納的稅款。
第三,退稅率是指按上述(1)(2)項規定分別適用的40%或100%。
(四)財務成果及其分配的稅務籌劃案例分析
企業的財務成果是企業在一定時間內,全部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
財務成果分配亦即利潤分配,是指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實現的利潤總額,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合理的分配。企業實現利潤在進行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這里所說的調整主要是指所得稅前彌補虧損和投資收益中已納稅的項目或按規定只需補交所得稅的項目。企業稅后利潤按規定順序進行分配。財務成果的分配,不僅關系到企業投資者利益和企業未來發展,而且關系到企業稅負。在企業財務成果分配過程中,與稅負有關的問題主要是收益分配的順序和保留盈余的問題。
1.推遲開始獲利年度,延長申報經營期,實現稅務籌劃。《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這樣,至少從兩個方面提供了稅務籌劃的可能。一是利用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的選擇權,在企業經營初期形成虧損,推遲開始獲利年度,使“免二減三”開始計時的時間盡可能滯后,從而可以減輕稅負;二是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盡可能申報其經營期在十年以上,以取得減免稅優惠。即便將來實際經營期不足十年,再補交稅款,也相當于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2.利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對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稅法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爭取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主要方法有:(1)兼并賬面上有虧損的企業,將盈補虧,可以達到免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2)利用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的選擇權,以及費用列支范圍和標準的選擇權,多列稅前扣除項目和扣除金額,在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繼續造成企業虧損,從而延長稅前利潤補虧這一優惠政策的期限。
3.保留在低稅地區投資的利潤不予分配,減輕投資者的稅負。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即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所得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資企業利潤不向投資者分配的,則不必補繳所得稅。這樣,保留低稅率地區被投資企業的稅后利潤不進行分配并轉為投資資本,可以減輕投資者的稅收負擔。
例如,內地M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N企業(即N為M的全資子公司)。1995年度M企業稅前利潤400萬元,適用所得稅稅率33%,N企業稅前利潤300萬元,適用所得稅稅率15%。
①若該年度N企業稅后利潤不予分配,則M、N兩企業納稅情況如下:
M企業應納所得稅額=400×33%=132(萬元)
N企業應納所得稅額=300×15%=45(萬元)
合計所得稅額如下:
132+45=177(萬元)
②若該年度N企業稅后利潤全部分回M企業,則M、N兩企業納稅情況如下:
N企業應納所得稅額=300×15%=45(萬元)
M企業自身應納所得稅額=400×33%=132(萬元)
M企業來源于N企業的所得,應補繳的所得稅額如下:
[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額÷(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投資方適用稅率-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300-45)÷(1-15%)]×(33%-15%)
=300×18%=54(萬元)
M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如下:
132+54=186(萬元)
M、N兩企業合計稅額如下:
45+186=231(萬元)
兩種方案相比較,保留稅后利潤于低稅率地區,可較全部分回少納稅54萬元(231-177)。
4.利用再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三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這些規定為進行稅務籌劃指明:一是外資企業可以在申請再投資退稅時,將其再投資開辦企業的經營期申報在五年以上,如在經濟特區的生產性企業應申報在十年以上,以取得再投資退稅和“免二減三”的所得稅優惠;二是申請百分之百退稅時,應主動申報其為技術先進企業或產品出口企業,以多取得60%的退稅款。至于實際經營期短于規定期限或者三年后經認定不符合技術先進企業或產品進口企業標準,不過退還多退的稅款罷了,這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實際上起到了延期納稅的作用,從而實現了稅務籌劃的目的。
1.利潤的含義。
利潤是企業在一定期間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結果,也就是收入與成本費用相抵后的差額,收入小于成本費用之差為虧損,反之為利潤。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不斷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增強企業獲利能力。企業只有最大限度地獲取利潤,才能為國家積累資金,不斷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因此,利潤水平的高低不僅反映企業的盈利水平,而且反映企業向整個社會所作的貢獻。
企業的利潤,就其構成來看,既有通過生產經營活動而獲得的,也有通過投資活動而獲得的,還包括那些與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事項而引起的盈虧。不僅如此,不同類型企業利潤的構成也有一些差別。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的利潤一般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三部分。企業的營業利潤加上投資凈收益和補貼收入,再加上營業外收支凈額,即為企業當期利潤總額。當期利潤總額扣除所得稅,即為當期的稅后利潤即凈利潤。
2.利潤分配的層次。
企業的利潤要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進行分配。但這種分配并不是同時進行的,它有兩個層次。首先是利潤總額的分配,它在國家與企業兩個主體之間進行。此時的分配總額便是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方式是國家通過政治權利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
分配的結果是國家獲得所得稅收入、企業獲得稅后利潤。在這次分配中,企業如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而獲得更大的利益呢?其途徑:一是盡量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二是盡量采用低稅率。其次是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主要在企業與個人(股東或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的依據是財產權利。分配結果形成三部分:
(1)盈余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是從凈利潤中提取形成,用于發展和積累的資金。
盈余公積金以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公司分配當年利潤時,應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但當盈余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注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的提取由股東會根據需要決定。
(2)公益金。公益金也從凈利潤中形成,專門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公益金按照稅后利潤5%~10%的比例提取形成。
(3)股利(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公司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要在提取盈余公積金、公益金之后。股利(利潤)的分配應以各股東(投資者)持有股份(投資額)的數額為依據,每一股東(投資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潤)與其持有的股份數(投資額)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原則上應從累計盈利中分派,無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謂“無利不分”原則。但若公司用盈余公積金抵補虧損以后,為維護其股票信譽,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也可用盈余公積金支付股利,不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其中對企業稅后利潤分配中的股利還要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如何采用股利分配政策,才能使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合理合法地降低?這也是企業在采取分配政策時予以充分考慮。因為,不同的股利分配方式的稅收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以下就降低應納所得稅額及股利分配的合理選擇及相關問題作一簡要介紹。
(二)減少應稅所得額的方法
減少應稅所得額的方法很多,現在主要介紹如下三種:
1.費用的充分列支。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在收入總額既定的前提下,盡量增加準予扣除項目的部分,無疑會使應稅所得額大大減少,最終減少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此,必須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及稅收制度的規定,將企業發生的準予扣除的項目予以充分列支。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具體包括:
(1)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2)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4)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營業虧損和投資虧損,以及其他損失。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法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納稅人之間相互折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其超過的部分,不準予扣除。
(2)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3)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納稅人提取的上述三項經費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4)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本項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國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前款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5)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支出的與產生、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準準予扣除。
(6)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繳的各類保險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
(7)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準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8)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租賃費的扣除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②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9)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額扣除。
(10)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11)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12)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與計賬本位幣折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13)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需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14)納稅人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5)企業按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稅前列支。
(16)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所得的合理分散。
企業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另一個重要方法是將企業所得合理分散。主要通過建立子公司,或其他關聯企業等為依托,采用轉讓定價或轉移利潤等方式來實現。
轉讓定價又叫互惠定價、轉移定價、劃撥價格,它是企業根據其經營戰略目標,在關聯企業之間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專門技術、資金借貸等活動所確定的企業集團內部價格。它不決定于市場供求,只跟關聯企業整體利潤的需求有關。
所謂關聯企業,主要是指具有間接或直接控制與被控制的法律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這種控制與被控制的法律關系,主要體現在參股,當然還有其他形式,但參股還是最主要的形式,因為參股的比例決定參與管理與控制的程度。一般來說,一個公司的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同一個總機構的不同分支機構、母公司與其子公司、以及同一母公司的幾個子公司之間都是相互關聯的。從轉讓定價本身而言,也許是出于減輕稅負的目的,也許并無稅收方面的考慮,還出于支持子公司的競爭能力,控制總機構所在地市場,調節利潤以實現集團內部的資金配置等。在這里所講的,主要是指企業為了達到減輕稅負而采用的轉移價格,并以此為途徑,實現利潤在關聯企業間轉移。
關聯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的手法很多,主要是通過調整影響關聯企業產品成本的各種費用和因素來轉移關聯企業的利潤,主要表現為:
一是通過零部件的銷售價格和進出口價格以影響產品成本。例如:為了使子公司取得較多利潤,可以由母公司等關聯公司向子公司低價銷售零部件,或由子公司向母公司高價出售產品而達到目的;反之,也可以減少子公司的利潤。
二是通過關聯公司的固定資產的購置價格與使用期限來影響其產品成本費用。因為固定資產的價格以及使用年限直接關系到折舊費用的大小,從而影響到產品成本。
三是通過提供貸款的利息費用、特許權使用費、咨詢等勞務費用以及租金等影響關聯公司的產品成本和利潤。例如:為了減少公司的利潤,母公司可以向子公司收取較高的利息費用、特許權使用費用,或向子公司的產品成本中攤入較多的管理費用,而把利潤轉移到母公司財務賬上。
四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收取較高或較低的運輸費、保管費、回扣、傭金等以達到轉移利潤的目的。
總之,關聯企業總是可以通過各種辦法控制轉讓定價,轉移相互間的利潤。轉讓定價隱蔽了公司集團的經營的真實情況,掩蓋了價格、成本、利潤間的正常關系。盈利的關聯企業不一定真正盈利,而虧損的企業也不一定真正虧損。
關聯公司運用轉讓定價的手法與策略,目的是為了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減輕稅負,是運用轉讓價格手段,轉移利潤的主要目的之一。關聯企業的基本方法就是利用集團公司在不同地區(國家)設立子公司的經營情況,根據所在地稅率的高低不同,通過轉讓定價的各種方式,把高稅率地區的關聯公司的利潤,轉移到低稅率地區的關聯公司中去。低稅率地區的關聯公司的利潤比以前相對增加,應納稅額也應相應增加,但高稅率地區的關聯公司相應地減少了應納稅款。由于所在地區稅率較高,這樣減少的應納稅額比處于低稅率地區的公司所應納的稅額要大。所以,從總體看,關聯企業的總稅負大大減少了。如果子公司所在地區稅率較低,母公司所在地區稅率較高,那么利潤必然從母公司流向子公司。母公司往往采取向子公司低價銷售零部件和設備,或少收取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少攤管理費用等方法,降低子公司的生產成本金額,或子公司向母公司高價出售其產品,同樣能增大子公司的利潤。相反,如果子公司所在地稅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稅率高,母公司則采取相反的辦法。
在國家沒有對轉讓定價作出特別規定之前,轉移定價自然是合法的。因為任何一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買賣雙方均有權根據自身需要確定生產和經營產品的價格標準。
只要買賣雙方是自愿的,別人就無權干涉。但是一旦國家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以后,轉讓定價行為就受到了制約。因此,企業在分散應稅所得而實施轉移定價策略時,必須了解國家的轉移定價稅制。
目前,我國稅法中含有轉讓定價的條款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的: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還有上述法律的實施細則第4章第52條至第58條規定:
第52條:稅法第13條所說的關聯企業,是指企業有以下之一關系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①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②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③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
第53條:稅法第13條所說的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企業有義務就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第54條: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下列順序和確定的方法進行調整:
①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②按再銷售給無關聯企業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
③按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④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55條: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所同意的數額,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第56條: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勞務,不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和支付勞務費用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57條: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來往,不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費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進行調整。
第58條:企業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4條規定的:“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還有上述法律的實施細則第36條至第41條對關聯企業的相關內容作了詳細規定。因很多內容與(1)部分相重復,故不再詳細介紹。
(3)中國國家稅務總局于1992年10月29日還制定了《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并自1993年1月1日起執行,有關條款如下: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1 3條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4章第52條至58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2條:關聯企業的認定。細則第52條所稱“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以下統稱為另一企業)有下列之一關系的:
①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②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③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④企業的董事或者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者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⑤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⑥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⑦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
⑧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及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第3條:在納稅年度內企業與其關聯企業間有業務往來的,應在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同時,附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
第4條:當地稅務機關在審計、調查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時,有權要求企業提供有關交易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第5條:當地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提供其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有關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時,應以書面通知。企業在接到稅務機關的通知后,應在六十日內報送。
第6條:企業不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申報或拒絕提供有關交易價格、費用資料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9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7條:對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當地稅務機關有權作出判定和調整,并據以征稅。調整方法,按稅法實施細則第53條、第57條的規定辦理。
第8條:對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一般應僅限于被審計、調查的納稅年度的應稅所得。其審計、調查、調整一般應自納稅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內進行。如調整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調整,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第9條:對企業轉讓定價調整的應稅所得,企業不作相應賬務調整的,其關聯方取得的超過沒有關聯關系所應取得的數額部分,視同股息分配,該股息不享受稅法第19條所規定的免征所得稅優惠。其關聯方取得的如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不得調整已扣繳的預提所得稅。
第10條:企業如對轉讓定價調整有異議,必須按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先繳納稅款,然后按稅法第26條的規定進行復議或訴訟,同時提供有關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在申請復議期限內,若不提供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充分的,稅務機關不予復議。
第11條:對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涉及對外稅收協定條款的,依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
因為國家對關聯企業轉讓定價作出了詳細規定,因此,企業運用所得分散策略時,必須充分了解相關規定,不能盲目行事。
3.此外,企業為使所得稅負擔降低,還應使所得歸屬合理化,具體措施有:
一是盡量擴大免稅所得的適用范圍,如在免稅期間,減少提列各項損失準備;或在合法的范圍內,盡量將所得歸屬在免稅年度。
二是配合所得稅稅率的調整,將所得歸屬在稅率較低的年度。如預期明年所得稅稅率會降低,則應盡量將所得延后實現(即收入盡量延后實現或成本費用盡量提早列報),如此,不僅可得到適用較低稅率的利益,亦可獲得延緩繳納所得稅的好處。反之,如預期明年所得稅稅率即將提高,則必須比較提前實現所獲得的利益(少繳所得稅)與提前繳納稅款所增加的利息負擔,究竟何者為大而定。
三是盡量避免發生前盈后虧或者暴盈暴虧的情況。因在前盈后虧或暴盈暴虧的情況下,其在先前已繳納的所得稅款,在其后發生虧損時,依規定并不能申請退還。
四是在所得不發生虧損的情況下,盡量采用可以獲得延緩繳納稅款利益的方法,如用定率遞減的折舊方法,股票股利適用緩課等均屬之。
(三)企業稅后利潤的處理方式
1.股利(息)的處理方式。
企業的利潤總額按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對稅后留利還要在企業與股東之間進行分配。此時,對公司股東所分配的股利,股東為企業的,還要合并計入企業利潤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合伙人及合伙企業分得的盈余還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何使股東或合伙人盡量減少稅收負擔呢?其可行的方式就是延期分配股利或直接將股東(合伙人)應分得的股利(盈余)直接轉作投資,以獲得延遲繳納的好處。
國際上有不少國家對此都有延期付稅的規定。所謂延期付稅,是指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外國子公司取得的利潤收入,在沒有以股息等形式匯給母公司以前,對母公司不就國外子公司應分的股息征稅。征稅行為可以推遲到母公司取得股息之時。跨國公司還可以設法使外國子公司將其稅后利潤長期積累,在公司內部不予分配,或有意識的降低應分配股息的比例,從而可以相應地推遲或減少股東向母國繳納的稅收,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延期納稅使納稅人獲得了一筆長期無息貸款,同時也降低了所得稅的實際課征率。
這種方法目前也適用于我國的股份制企業,利用留用利潤來合理減輕稅負。體現在國內,有兩條主要做法:
其一是股份公司可以采取不直接分配股息,而使股票增值的方法來達到目的。例如:北京一家股份制公司,1993年營業狀況良好,賺了不少利潤,但它并沒有把利潤全部分給股東,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把利潤中的大部分作為公司的追加投資,這樣,公司的資產總額加大了,而并沒有多發行股票,使公司原有股票升值。這樣,與發放股息這種常規作法相比,好處很多,一方面,股東的個人所得稅(股息部分)就無需再交,另一方面,公司也取得了再投資部分的優惠待遇。
其二是設立持股公司。這種方法也是針對股東而言的,如果某一公司想對某一股份公司投資可采取此辦法,即在低稅區建立持股公司。這是因為:低稅區本身通常對股息和資本利息免稅,或只征很低的稅,母公司將股息留在持股公司,就可暫時把低稅區獲得的稅收優惠利益暫時保存,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我國現在對企業從關聯企業分得利潤還要并入企業利潤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其以納稅款可在確定實繳稅款時予以抵免)。在這種情況下,若企業與關聯企業適用稅率一致便不會增加企業稅負,股利或盈余怎么分配似乎對企業沒有多少影響;如果企業與關聯企業適用稅率不一致,尤其是關聯企業適用低稅率時,延期分配股利或盈余對企業的影響就不一樣。它至少可為企業獲得低稅區稅收優惠款項所帶來的稅收利益的時間價值。若股東為個人,便不能享受稅收抵免待遇,雙重征稅無法避免,在這種情況下,可將股利直接轉增投資,以增加股東所持股票價值或延期支付股息便可給股東帶來不繳股息個人所得稅或緩繳個人所得稅的利益。
2.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利潤處理方式。
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用于對中國的投資,我國規定有再投資退稅優惠,其具體規定為: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2)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計算再投資退稅額的公式是: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
這里需要作幾點解釋:
第一,所謂“經營期”的計算時間是: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本企業或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計算;再投資開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新辦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計算。
第二,公式中“原實際適用的稅率”是指分得的稅后利潤當年實際是按多少稅率計算繳稅的,如果當年還享受減稅優惠,那么,實際適用的稅率還應包括按規定的比例減稅的因素,以真實體現該再投資額當年實際繳納的稅款。
第三,退稅率是指按上述(1)(2)項規定分別適用的40%或100%。
(四)財務成果及其分配的稅務籌劃案例分析
企業的財務成果是企業在一定時間內,全部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
財務成果分配亦即利潤分配,是指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實現的利潤總額,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合理的分配。企業實現利潤在進行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這里所說的調整主要是指所得稅前彌補虧損和投資收益中已納稅的項目或按規定只需補交所得稅的項目。企業稅后利潤按規定順序進行分配。財務成果的分配,不僅關系到企業投資者利益和企業未來發展,而且關系到企業稅負。在企業財務成果分配過程中,與稅負有關的問題主要是收益分配的順序和保留盈余的問題。
1.推遲開始獲利年度,延長申報經營期,實現稅務籌劃。《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這樣,至少從兩個方面提供了稅務籌劃的可能。一是利用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的選擇權,在企業經營初期形成虧損,推遲開始獲利年度,使“免二減三”開始計時的時間盡可能滯后,從而可以減輕稅負;二是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盡可能申報其經營期在十年以上,以取得減免稅優惠。即便將來實際經營期不足十年,再補交稅款,也相當于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2.利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對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稅法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爭取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主要方法有:(1)兼并賬面上有虧損的企業,將盈補虧,可以達到免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2)利用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的選擇權,以及費用列支范圍和標準的選擇權,多列稅前扣除項目和扣除金額,在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繼續造成企業虧損,從而延長稅前利潤補虧這一優惠政策的期限。
3.保留在低稅地區投資的利潤不予分配,減輕投資者的稅負。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即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所得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資企業利潤不向投資者分配的,則不必補繳所得稅。這樣,保留低稅率地區被投資企業的稅后利潤不進行分配并轉為投資資本,可以減輕投資者的稅收負擔。
例如,內地M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N企業(即N為M的全資子公司)。1995年度M企業稅前利潤400萬元,適用所得稅稅率33%,N企業稅前利潤300萬元,適用所得稅稅率15%。
①若該年度N企業稅后利潤不予分配,則M、N兩企業納稅情況如下:
M企業應納所得稅額=400×33%=132(萬元)
N企業應納所得稅額=300×15%=45(萬元)
合計所得稅額如下:
132+45=177(萬元)
②若該年度N企業稅后利潤全部分回M企業,則M、N兩企業納稅情況如下:
N企業應納所得稅額=300×15%=45(萬元)
M企業自身應納所得稅額=400×33%=132(萬元)
M企業來源于N企業的所得,應補繳的所得稅額如下:
[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額÷(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投資方適用稅率-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300-45)÷(1-15%)]×(33%-15%)
=300×18%=54(萬元)
M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如下:
132+54=186(萬元)
M、N兩企業合計稅額如下:
45+186=231(萬元)
兩種方案相比較,保留稅后利潤于低稅率地區,可較全部分回少納稅54萬元(231-177)。
4.利用再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三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這些規定為進行稅務籌劃指明:一是外資企業可以在申請再投資退稅時,將其再投資開辦企業的經營期申報在五年以上,如在經濟特區的生產性企業應申報在十年以上,以取得再投資退稅和“免二減三”的所得稅優惠;二是申請百分之百退稅時,應主動申報其為技術先進企業或產品出口企業,以多取得60%的退稅款。至于實際經營期短于規定期限或者三年后經認定不符合技術先進企業或產品進口企業標準,不過退還多退的稅款罷了,這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實際上起到了延期納稅的作用,從而實現了稅務籌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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