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與反避稅——偷漏稅的鑒別
一、偷稅
偷稅就是納稅人有意識地違犯稅收法令規定、以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如偽造、涂改、銷毀帳冊、票據或記帳憑證;有意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虛增成本、亂攤費用、減少利潤數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的帳戶,制造假帳或搞帳外帳等。
①制造假帳,設置帳外帳。有些企業的負責人或財會人員為達到逃避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目的,偽造帳冊或設置兩本帳,從而隱瞞企業的銷售收入和已實現的實際利潤。
②利用“往來結算”帳戶進行偷稅。有些企業的財會人員把企業的產品銷售收入,借購方已把產品提走后,暫未付款之機,長期在“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掛帳;其主購貨方早已付款后,“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明細帳戶已經沖平,已沒有“借方”余額了,也不結轉“銷售”賬戶;更有甚者,少數企業在“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明細帳戶中,還出現了“貸方”余額長時間地不結轉“銷售”科目,有意逃避納稅。還有的企業把銷售出去的產品銷售收入,抵頂購貨方預付的“預收帳款”或沖減“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科目的“貸方”的本期發生額,或增記“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從而達到逃避納稅的目的。
③利用“進銷差價”偷稅。根據現行稅法中增值稅規定,物資部門應以實現的商品銷售額減支銷售商品實際購入原價后的差額作為征收流通環節增值稅的基數。并且規定計算商品購入原價時,不得包括任何進貨費用。但有的企業擅自提高入庫商品價格,將其差價轉入“供應單位往來”科目,截留利潤、偷漏稅金。例如,某物資供銷企業進口一批物資,實際購入原價為100萬元,根據當前國內價格,按150萬元人帳,材料差價為50萬元,但該企業將此項差價擅自轉入“供應單位往來”帳戶貸方,形成一筆“其他資金來源”并以原價進行財務核算。“供應單位往來”帳戶是“庫存物資”的調整帳戶。庫存物資150萬元——供應單位往來50萬元=物資實際進價100萬元。材料差價50萬元/庫存物資150萬元=33.3%差異率,得出差異額去調整銷售物資的成本,使其體現為進貨“原價”。
該企業擅自將“材料差價”轉為“供應單位往來”即意味著材料差價為零,庫存物資價格,即為購貨原價,出售時售價為157.5萬元,造成的結果是:
第一,偷稅8.5萬元:
按規定應納稅額為(1575000-1000000)×17%=97750(元)
實際納稅為:(1575000-1500000)×17%=12750(元)
偷稅為:97750-12750=85000(元)
第二,截留利潤為41.5萬元:
按規定計算利潤為:
[1575000-(157500-1000000)×17%]=1000 000=477250(元)
實際計算利潤為:
[1575000-(157500-1500000)×17%]-1500000=62250(元)
第三,形成一筆“其他資金”來源50萬元長期無償占用。
④利用“待攤費用”或“預提費用”等資金結帳戶進行偷稅。
有些企業對新購置的“低值易耗品”、“家具用具”和所支付的“職工技術培訓費”“報刊訂閱費”、“技術轉讓費”、“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需要攤銷的費用,不應一次作攤銷的一次進行了攤銷;甚至有些企業還把一些不屬于“待攤費用”列支范圍的,例如“請客”、“送禮”、“產品樣品試用”等理由列作支出,也擠入“待攤費用”科目,作了一次或多次攤銷;還有的企業把本來就屬于“專用基金”科目中的“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基金”等明細科目支付的款項,也通過“待攤費用”科目作了攤銷。
⑤有些工業企業為了積極推銷本企業的產品或滯銷、不合格的產品,對商品批發(或零售)企業實行優惠銷售。
例如,采取折扣6%另開發票的方法;或“購拾補壹”的辦法。商業企業收人的6~10%不入帳,銷售后也不記“銷售”帳。不但偷營業稅,也偷所得稅。
⑥有些工、商企業,為了偷所得稅,不惜花很大的力氣在帳面上作文章。通過加大“財產(產品、商品)損失”類科目,多報損耗,大量偷減利潤,搞帳外庫存產成品或帳外庫存商品(實際把利潤轉移到倉庫內)。
⑦有些企業對已作銷售的產品不記“銷售”帳,長年在“發出商品”科目中掛帳,以實際的“發出商品”真實數量金額作遮掩,他們只處理半筆業務,以假亂真,從而達到偷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目的。
⑧有些工業企業委托商業企業代銷產品,在收回銷售收入款項時,折扣了應付給代銷單位的手續費支出,造成少納增值稅,甚至還少納營業稅。
⑨有些批發部門把應稅商品以批發價賣給個人,抬頭不開個人姓名,而開國營、集體商業企業名稱,然后唆使他人借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轉帳支票結算貸款、以假亂真偷零售環節營業稅。
二、漏稅
漏稅是納稅人無意識地發生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納稅人由于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定或工作粗心大意,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產品數量,錯算銷售金額或經營利潤,錯用稅種、稅率等原因,再加上征收人員政策、業務知識水平較低,發生的漏納稅款行為。例如,在原稅法規定的條件下,曾發現下列現象:
(1)有些工業企業把產品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或消費者,只繳了增值稅,漏繳了零售環節的營業稅。
(2)外貿經營單位把進口商品或出口轉內銷的商品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或消費者,漏納了零售環節的增值稅。
(3)有些批發經營企業,從事批零兼營業務,只繳納了批發環節增值稅,而對零售業務漏交零售環節增值稅。
(4)有些商品收購企業或購、銷兼營企業,對收購的應稅土特產品或農、林、牧、水產品,只繳納了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漏交收購環節的增值稅;或反之。
(5)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性的加工業務,收取的經營、勞務、服務業務等收入,未作納稅申報,漏納了營業稅。
(6)有些工業企業對報廢產品的殘值銷售收入不記帳,或處理銷售的邊角廢料收入不記“銷售”、“利潤”造成漏交增值稅和所得稅。
(7)有些工、商企業把一些不應該列入工廠(商店)成本(費用)的,例如濫發獎金、實物、補貼、加理費等計入產品(商品)的成本(費用),又不作申報,漏納了所得稅。
(8)有些工、商企業把各有關部門濫攤派等不應列支的款項,擅自列入企業產品(商品)的成本(費用)或“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從而減少了企業利潤,漏納了所得稅。
(9)有的企業擅自把上年度的經營虧損,列作本年的“營業外支出”,從而減少了企業的利潤額,漏納了所得稅。
(10)有些工、商企業在計算“工資基數”時,把“標準工資”以外的副食、糧差、洗理等補貼和工資附加也列入“工資基數”內一并計算,為了多提取“福利基金”。還有些企業違反規定標準,多提取“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等,從而增加了“企業管理費。”加大了企業的成本(費用),漏納了所得稅。
(11)有些工業企業擅自把本企業自建的非生產設施或自制的生產設備開支的款項,擠入了生產成本,減少了利潤,從而也漏納了所得稅。
(12)有些工業企業隨意把購置固定資產的運雜費(應與固定資產安裝費一并計入購入固定資產的原價入帳的)列入生產費用,加大了產品的成本(費用),減少了利潤、漏納了所得稅。
(13)有的異地業戶之間貨款采用支票結算,而不采取托收承付結算,致使不法分子內外勾結,將計劃內供應物資以供應對象為名開出,實為賣給個體戶,使用個體戶支票結算。稅務部門不知計劃內物資去向,造成個體戶漏稅嚴重。
(14)建筑企業(建設開發公司等)應按工程建筑投資交納投資方向調節稅,卻錯按已銷售房屋面積計算納稅,而投了資沒有銷售部分不申報紛投資方向調節稅;承包建筑企業應按承包合同工程金額交納營業稅,企業錯按已收到的工程進度款計算納稅,而沒有收到的工程款不申報納營業稅。
(15)有些大廠低價賣給小廠產品或原料,小廠將獲得的利潤上交大廠一部分,這部分利潤大廠不作為收入,從帳面上看大廠利潤并不增加,實際上漏交了所得稅。
(16)委托加工的受托方加工產品所墊付的附料收入,單另開票,不合并加工費收入,又不作納稅申報;漏納營業稅;委托加工的受托方企業單位,在沒有任何證明依據的情況下,不承擔代收代繳委托加工產品的增值稅,造成漏納增值稅。
除了上述涉及到的偷、漏稅方式外,還有些案例屬于有意識或無意識地介于偷漏稅之間的方式。例如:
有些工業企業,由于生產、經營不景氣,以產品抵發工資及補貼,讓職工自行銷售后全部歸己,企業又不作納稅申報,從而造成渝、漏增值稅、營業稅及所得稅。
有些工業企業本屬自營業務(即委托方不帶原料的委托加工產品),仍按照委托加工業務記帳,對耗用的原材料部分不作納稅申報,從而偷、漏了增值稅。
有些工業企業把銷售本屬自制的產成品或半成品轉化為外購的原材料或加工費收入,作為“原材料銷售收入”或“其他收入”記帳,從而偷、漏了部分增值稅。
有些工業企業把本企業的自制產品或半成品,用于本企業職工福利設施、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基金等項目,企業不作申報,從而造成偷、漏增值稅及所得稅。
有些企業把產品(商品)銷售、經營收入不記“銷售”帳,而列入了“利潤分配”科目中的“上年利潤調整”明細科目,偷、漏了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
三、逃稅、欠稅和抗稅
逃稅是指納稅人有意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例如,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行為、跡象;納稅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所欠稅款等。
欠稅是指納稅單位和個人應交納的稅款逾期不交,并繼續拖延到下一期納稅義務又發生時的違法行為。
抗稅是指納稅單位和個人抗拒按照稅法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違法行為。例如,拒不繳納稅法規定應該繳納的稅款;以各種借口抵制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按照法定手續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資料;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納稅檢查;聚眾鬧事,威脅圍攻稅務機關和毆打稅務干部等,都是抗稅行為。唆使、包庇上述違法行為的,也屬抗稅行為。
四、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違反稅法而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中的主體由于其行為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后果。由于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違法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
1.對偷稅的處罰
①偷稅的行政處罰:
偷稅行為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40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所偷稅款或不繳、少繳的稅款,并處以所偷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的;
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的;
扣繳義務人采取納稅人偷稅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納稅款不滿1萬元的;數額不到10%的。
②偷稅的刑事處罰:
納稅人偷稅數額或者扣繳義務人不繳、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納、應繳稅款數額的10%以上并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納稅人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偷稅數額或不繳、少繳已扣、已收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
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5借以下的罰金。這對扣繳義務人也同樣適用。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多次犯有偷稅行為或者不繳、少繳已扣、已收稅款行為未經處罰的,其犯罪金額則按累計數額計算。
企事業單位犯有上述罪行的,其刑事處罰與對自然人有所不同。除按對納稅人的一般處罰標準處罰金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樣規定是因法人代表、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在法人意志支配下,以法人的名義,為了法人的利益而實施的犯罪,不同于單個自然人的犯罪,處罰比單個自然人略輕一些。
2.對逃稅的處罰
按照情節的輕重,分為兩刑罰檔次:
①逃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逃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②逃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逃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對犯有逃稅罪的企事業單位的處罰同偷稅。
3.對欠稅的處罰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46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管法第27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法定的強制執行措施分兩種:一是書面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是扣押、查封、拍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4.對抗稅的處罰
抗稅犯罪的構成要件與偷稅罪基本相同,有所區別的是,偷稅是暗中進行的,而抗稅則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公然對稅務機關進行抗拒,因此抗稅比偷稅的危害性更嚴重。
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并處以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抗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以暴力方法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等因素分別按刑法232條(故意殺人罪),第233條(過失殺人罪)、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5條(過失傷害罪)的規定,處以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罰,并處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
5.對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罰
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數額巨大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借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偷稅就是納稅人有意識地違犯稅收法令規定、以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如偽造、涂改、銷毀帳冊、票據或記帳憑證;有意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虛增成本、亂攤費用、減少利潤數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的帳戶,制造假帳或搞帳外帳等。
①制造假帳,設置帳外帳。有些企業的負責人或財會人員為達到逃避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目的,偽造帳冊或設置兩本帳,從而隱瞞企業的銷售收入和已實現的實際利潤。
②利用“往來結算”帳戶進行偷稅。有些企業的財會人員把企業的產品銷售收入,借購方已把產品提走后,暫未付款之機,長期在“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掛帳;其主購貨方早已付款后,“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明細帳戶已經沖平,已沒有“借方”余額了,也不結轉“銷售”賬戶;更有甚者,少數企業在“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明細帳戶中,還出現了“貸方”余額長時間地不結轉“銷售”科目,有意逃避納稅。還有的企業把銷售出去的產品銷售收入,抵頂購貨方預付的“預收帳款”或沖減“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科目的“貸方”的本期發生額,或增記“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從而達到逃避納稅的目的。
③利用“進銷差價”偷稅。根據現行稅法中增值稅規定,物資部門應以實現的商品銷售額減支銷售商品實際購入原價后的差額作為征收流通環節增值稅的基數。并且規定計算商品購入原價時,不得包括任何進貨費用。但有的企業擅自提高入庫商品價格,將其差價轉入“供應單位往來”科目,截留利潤、偷漏稅金。例如,某物資供銷企業進口一批物資,實際購入原價為100萬元,根據當前國內價格,按150萬元人帳,材料差價為50萬元,但該企業將此項差價擅自轉入“供應單位往來”帳戶貸方,形成一筆“其他資金來源”并以原價進行財務核算。“供應單位往來”帳戶是“庫存物資”的調整帳戶。庫存物資150萬元——供應單位往來50萬元=物資實際進價100萬元。材料差價50萬元/庫存物資150萬元=33.3%差異率,得出差異額去調整銷售物資的成本,使其體現為進貨“原價”。
該企業擅自將“材料差價”轉為“供應單位往來”即意味著材料差價為零,庫存物資價格,即為購貨原價,出售時售價為157.5萬元,造成的結果是:
第一,偷稅8.5萬元:
按規定應納稅額為(1575000-1000000)×17%=97750(元)
實際納稅為:(1575000-1500000)×17%=12750(元)
偷稅為:97750-12750=85000(元)
第二,截留利潤為41.5萬元:
按規定計算利潤為:
[1575000-(157500-1000000)×17%]=1000 000=477250(元)
實際計算利潤為:
[1575000-(157500-1500000)×17%]-1500000=62250(元)
第三,形成一筆“其他資金”來源50萬元長期無償占用。
④利用“待攤費用”或“預提費用”等資金結帳戶進行偷稅。
有些企業對新購置的“低值易耗品”、“家具用具”和所支付的“職工技術培訓費”“報刊訂閱費”、“技術轉讓費”、“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需要攤銷的費用,不應一次作攤銷的一次進行了攤銷;甚至有些企業還把一些不屬于“待攤費用”列支范圍的,例如“請客”、“送禮”、“產品樣品試用”等理由列作支出,也擠入“待攤費用”科目,作了一次或多次攤銷;還有的企業把本來就屬于“專用基金”科目中的“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基金”等明細科目支付的款項,也通過“待攤費用”科目作了攤銷。
⑤有些工業企業為了積極推銷本企業的產品或滯銷、不合格的產品,對商品批發(或零售)企業實行優惠銷售。
例如,采取折扣6%另開發票的方法;或“購拾補壹”的辦法。商業企業收人的6~10%不入帳,銷售后也不記“銷售”帳。不但偷營業稅,也偷所得稅。
⑥有些工、商企業,為了偷所得稅,不惜花很大的力氣在帳面上作文章。通過加大“財產(產品、商品)損失”類科目,多報損耗,大量偷減利潤,搞帳外庫存產成品或帳外庫存商品(實際把利潤轉移到倉庫內)。
⑦有些企業對已作銷售的產品不記“銷售”帳,長年在“發出商品”科目中掛帳,以實際的“發出商品”真實數量金額作遮掩,他們只處理半筆業務,以假亂真,從而達到偷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目的。
⑧有些工業企業委托商業企業代銷產品,在收回銷售收入款項時,折扣了應付給代銷單位的手續費支出,造成少納增值稅,甚至還少納營業稅。
⑨有些批發部門把應稅商品以批發價賣給個人,抬頭不開個人姓名,而開國營、集體商業企業名稱,然后唆使他人借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轉帳支票結算貸款、以假亂真偷零售環節營業稅。
二、漏稅
漏稅是納稅人無意識地發生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納稅人由于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定或工作粗心大意,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產品數量,錯算銷售金額或經營利潤,錯用稅種、稅率等原因,再加上征收人員政策、業務知識水平較低,發生的漏納稅款行為。例如,在原稅法規定的條件下,曾發現下列現象:
(1)有些工業企業把產品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或消費者,只繳了增值稅,漏繳了零售環節的營業稅。
(2)外貿經營單位把進口商品或出口轉內銷的商品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或消費者,漏納了零售環節的增值稅。
(3)有些批發經營企業,從事批零兼營業務,只繳納了批發環節增值稅,而對零售業務漏交零售環節增值稅。
(4)有些商品收購企業或購、銷兼營企業,對收購的應稅土特產品或農、林、牧、水產品,只繳納了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漏交收購環節的增值稅;或反之。
(5)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性的加工業務,收取的經營、勞務、服務業務等收入,未作納稅申報,漏納了營業稅。
(6)有些工業企業對報廢產品的殘值銷售收入不記帳,或處理銷售的邊角廢料收入不記“銷售”、“利潤”造成漏交增值稅和所得稅。
(7)有些工、商企業把一些不應該列入工廠(商店)成本(費用)的,例如濫發獎金、實物、補貼、加理費等計入產品(商品)的成本(費用),又不作申報,漏納了所得稅。
(8)有些工、商企業把各有關部門濫攤派等不應列支的款項,擅自列入企業產品(商品)的成本(費用)或“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從而減少了企業利潤,漏納了所得稅。
(9)有的企業擅自把上年度的經營虧損,列作本年的“營業外支出”,從而減少了企業的利潤額,漏納了所得稅。
(10)有些工、商企業在計算“工資基數”時,把“標準工資”以外的副食、糧差、洗理等補貼和工資附加也列入“工資基數”內一并計算,為了多提取“福利基金”。還有些企業違反規定標準,多提取“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等,從而增加了“企業管理費。”加大了企業的成本(費用),漏納了所得稅。
(11)有些工業企業擅自把本企業自建的非生產設施或自制的生產設備開支的款項,擠入了生產成本,減少了利潤,從而也漏納了所得稅。
(12)有些工業企業隨意把購置固定資產的運雜費(應與固定資產安裝費一并計入購入固定資產的原價入帳的)列入生產費用,加大了產品的成本(費用),減少了利潤、漏納了所得稅。
(13)有的異地業戶之間貨款采用支票結算,而不采取托收承付結算,致使不法分子內外勾結,將計劃內供應物資以供應對象為名開出,實為賣給個體戶,使用個體戶支票結算。稅務部門不知計劃內物資去向,造成個體戶漏稅嚴重。
(14)建筑企業(建設開發公司等)應按工程建筑投資交納投資方向調節稅,卻錯按已銷售房屋面積計算納稅,而投了資沒有銷售部分不申報紛投資方向調節稅;承包建筑企業應按承包合同工程金額交納營業稅,企業錯按已收到的工程進度款計算納稅,而沒有收到的工程款不申報納營業稅。
(15)有些大廠低價賣給小廠產品或原料,小廠將獲得的利潤上交大廠一部分,這部分利潤大廠不作為收入,從帳面上看大廠利潤并不增加,實際上漏交了所得稅。
(16)委托加工的受托方加工產品所墊付的附料收入,單另開票,不合并加工費收入,又不作納稅申報;漏納營業稅;委托加工的受托方企業單位,在沒有任何證明依據的情況下,不承擔代收代繳委托加工產品的增值稅,造成漏納增值稅。
除了上述涉及到的偷、漏稅方式外,還有些案例屬于有意識或無意識地介于偷漏稅之間的方式。例如:
有些工業企業,由于生產、經營不景氣,以產品抵發工資及補貼,讓職工自行銷售后全部歸己,企業又不作納稅申報,從而造成渝、漏增值稅、營業稅及所得稅。
有些工業企業本屬自營業務(即委托方不帶原料的委托加工產品),仍按照委托加工業務記帳,對耗用的原材料部分不作納稅申報,從而偷、漏了增值稅。
有些工業企業把銷售本屬自制的產成品或半成品轉化為外購的原材料或加工費收入,作為“原材料銷售收入”或“其他收入”記帳,從而偷、漏了部分增值稅。
有些工業企業把本企業的自制產品或半成品,用于本企業職工福利設施、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基金等項目,企業不作申報,從而造成偷、漏增值稅及所得稅。
有些企業把產品(商品)銷售、經營收入不記“銷售”帳,而列入了“利潤分配”科目中的“上年利潤調整”明細科目,偷、漏了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
三、逃稅、欠稅和抗稅
逃稅是指納稅人有意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例如,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行為、跡象;納稅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所欠稅款等。
欠稅是指納稅單位和個人應交納的稅款逾期不交,并繼續拖延到下一期納稅義務又發生時的違法行為。
抗稅是指納稅單位和個人抗拒按照稅法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違法行為。例如,拒不繳納稅法規定應該繳納的稅款;以各種借口抵制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按照法定手續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資料;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納稅檢查;聚眾鬧事,威脅圍攻稅務機關和毆打稅務干部等,都是抗稅行為。唆使、包庇上述違法行為的,也屬抗稅行為。
四、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違反稅法而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中的主體由于其行為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后果。由于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違法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
1.對偷稅的處罰
①偷稅的行政處罰:
偷稅行為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40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所偷稅款或不繳、少繳的稅款,并處以所偷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的;
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的;
扣繳義務人采取納稅人偷稅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納稅款不滿1萬元的;數額不到10%的。
②偷稅的刑事處罰:
納稅人偷稅數額或者扣繳義務人不繳、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納、應繳稅款數額的10%以上并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納稅人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偷稅數額或不繳、少繳已扣、已收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
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5借以下的罰金。這對扣繳義務人也同樣適用。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多次犯有偷稅行為或者不繳、少繳已扣、已收稅款行為未經處罰的,其犯罪金額則按累計數額計算。
企事業單位犯有上述罪行的,其刑事處罰與對自然人有所不同。除按對納稅人的一般處罰標準處罰金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樣規定是因法人代表、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在法人意志支配下,以法人的名義,為了法人的利益而實施的犯罪,不同于單個自然人的犯罪,處罰比單個自然人略輕一些。
2.對逃稅的處罰
按照情節的輕重,分為兩刑罰檔次:
①逃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逃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②逃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逃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對犯有逃稅罪的企事業單位的處罰同偷稅。
3.對欠稅的處罰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46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管法第27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法定的強制執行措施分兩種:一是書面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是扣押、查封、拍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4.對抗稅的處罰
抗稅犯罪的構成要件與偷稅罪基本相同,有所區別的是,偷稅是暗中進行的,而抗稅則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公然對稅務機關進行抗拒,因此抗稅比偷稅的危害性更嚴重。
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并處以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抗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以暴力方法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等因素分別按刑法232條(故意殺人罪),第233條(過失殺人罪)、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5條(過失傷害罪)的規定,處以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罰,并處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
5.對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罰
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數額巨大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借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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