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納稅籌劃——巧妙進行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即為混合銷售行為。所謂非應稅勞務,在這里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需要說明的是,出現混合銷售行為,涉及到的貨物和非應稅勞務是直接為銷售一批貨物而作出的,兩者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它與一般既從事這個稅的應稅項目,又從事那個稅的應稅項目,兩者之間沒有直接從屬關系的兼營行為,是完全不同的。這就是說混合銷售行為是不可能分別核算的。
稅法對混合銷售的處理規定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業務為主,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上述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但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根據我國稅法有關規定,這里所稱“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企業,應看自己是否屬于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如果不是,則只需繳納營業稅。不同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式不同,給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創造了一定條件。
例如,某大專院校于1996年11月轉讓一項新技術,取得轉讓收入80萬元。
其中,技術資料收入50萬元,樣機收入30萬元。
因為該項技術轉讓的主體是大專院校,而大專院校是事業性單位。該校取得的8 0萬元混合銷售收入,只需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不需繳納增值稅。
如果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企業或企業性單位同時兼營非應稅勞務,應看非應稅勞務是否超過總銷售額的50%,如果非應稅勞務年銷售額大于總銷售額的50%時,則該混合銷售行為不納增值稅,如果年銷售額小于總銷售額的50%時,則該混合銷售行為應納增值稅。
例如,某木制品廠生產銷售木制地板磚,并代為客戶施工。1999年10月,該廠承包了飛天歌舞廳的地板工程,工程總造價為10萬元。其中,本廠提供的木制地板磚為4萬元,施工費為6萬元。工程完工后,該廠給飛天歌舞廳開具普通發票,并收回了貨款(含施工費)。
假如該廠1999年施工收入60萬元,地板磚銷售收入為50萬元,則該混合銷售行為不繳納增值稅;相反,假如該廠1999年施工收入50萬元。地板磚銷售收入為60萬元,則該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應一并繳納增值稅。那么,該行為應繳納增值稅如下:
110萬元/(1+17%)×17%=15.98萬元
從事兼營業務又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企業或企事業單位,如果當年混合銷售行為較多,金額較大,企業有必要增加非應稅勞務營業額,并超過年銷售額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銷售行為的稅負,不繳納增值稅,從而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不過,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要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企業在有條件進行納稅籌劃時,千萬不要忘了獲取相關機關的批準,以使自己的納稅籌劃活動名正言順。
再比如,某建筑公司為某單位蓋樓房,雙方議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一并核算,也就是說,建筑公司既承擔建筑施工業務,同時為了蓋成這幢樓又向該單位銷售建筑材料。這樣建筑公司也發生了混合銷售行為。由于建筑公司本身不是從事貨物生產銷售的企業,因此其混合銷售行為都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即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是將建筑業務收入和建筑材料款額合并起來,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稅法對混合銷售的處理規定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業務為主,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上述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但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根據我國稅法有關規定,這里所稱“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企業,應看自己是否屬于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如果不是,則只需繳納營業稅。不同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式不同,給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創造了一定條件。
例如,某大專院校于1996年11月轉讓一項新技術,取得轉讓收入80萬元。
其中,技術資料收入50萬元,樣機收入30萬元。
因為該項技術轉讓的主體是大專院校,而大專院校是事業性單位。該校取得的8 0萬元混合銷售收入,只需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不需繳納增值稅。
如果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企業或企業性單位同時兼營非應稅勞務,應看非應稅勞務是否超過總銷售額的50%,如果非應稅勞務年銷售額大于總銷售額的50%時,則該混合銷售行為不納增值稅,如果年銷售額小于總銷售額的50%時,則該混合銷售行為應納增值稅。
例如,某木制品廠生產銷售木制地板磚,并代為客戶施工。1999年10月,該廠承包了飛天歌舞廳的地板工程,工程總造價為10萬元。其中,本廠提供的木制地板磚為4萬元,施工費為6萬元。工程完工后,該廠給飛天歌舞廳開具普通發票,并收回了貨款(含施工費)。
假如該廠1999年施工收入60萬元,地板磚銷售收入為50萬元,則該混合銷售行為不繳納增值稅;相反,假如該廠1999年施工收入50萬元。地板磚銷售收入為60萬元,則該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應一并繳納增值稅。那么,該行為應繳納增值稅如下:
110萬元/(1+17%)×17%=15.98萬元
從事兼營業務又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企業或企事業單位,如果當年混合銷售行為較多,金額較大,企業有必要增加非應稅勞務營業額,并超過年銷售額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銷售行為的稅負,不繳納增值稅,從而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不過,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要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企業在有條件進行納稅籌劃時,千萬不要忘了獲取相關機關的批準,以使自己的納稅籌劃活動名正言順。
再比如,某建筑公司為某單位蓋樓房,雙方議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一并核算,也就是說,建筑公司既承擔建筑施工業務,同時為了蓋成這幢樓又向該單位銷售建筑材料。這樣建筑公司也發生了混合銷售行為。由于建筑公司本身不是從事貨物生產銷售的企業,因此其混合銷售行為都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即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是將建筑業務收入和建筑材料款額合并起來,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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