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收籌劃——折扣有區別 選擇需籌劃
在企業銷售活動中,折扣銷售方式已經日益被眾多企業采用。在企業采取折扣方式銷售時,折扣方式的選擇對企業的稅收負擔會產生直接的影響。
折扣銷售的稅收籌劃
我國增值稅有關法規對折扣銷售有明確的定義和特殊的稅收處理。“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如購買10件優惠5%,購買20件以上優惠10%等)。由于折扣是在實現銷售的同時發生的,因此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無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減折扣。
假設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該企業產品目前的市場銷售價格為每件50元。該企業制訂的促銷方案中規定,凡一次購買該廠產品100件以上的,給予10%的折扣。2002年11月,該廠共通過以上折扣銷售方式銷售產品6000件。
如果該廠將全部折扣銷售均在銷售實現后單獨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而未將銷售額和折扣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那么該企業應按照折扣前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因此企業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為:6000×50×17%=51000(元)
如果該廠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將全部折扣額和有關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那么該企業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這時企業的銷項增值稅為:6000×50×(1-10%)×17%=45900(元)
與前面相比,企業由于熟知稅法而減輕了5100元的增值稅負擔。企業在運用以上方式進行稅收籌劃時,還需要注意:折扣銷售僅限于對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則該實物款額不僅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扣除,而且還應對用于折扣的實物按照“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項目,計算征收增值稅。
銷售折扣的稅收籌劃
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比如:2/10,1/20,n/30,即:1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2%;2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1%;30天內付款按全價計算)。由于銷售折扣發生在銷售貨物之后,本身不屬于銷售行為,而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企業應按照全部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可見,從企業稅收負擔角度考慮,折扣銷售方式優于銷售折扣方式。如果企業面對的是一個信譽良好的客戶,銷售貨款回收風險較小,那么企業可以考慮通過修改銷售合同,將銷售折扣方式轉換為折扣銷售方式。
比如,原來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金額為5萬元,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期為40天,如果對方可以在20天內付款,將給予對方3%的銷售折扣,即1500元。由于企業采取的是銷售折扣方式,折扣額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企業應按照5萬元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這樣,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17%=8500(元)。
對于這個企業,可以用兩種方法實現稅收籌劃:
方法一:企業在承諾給予對方3%的折扣的同時,將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期縮短為20天,這樣就可以在給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將以上折扣額與銷售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使企業按照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銷項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1-3%)×17%=8245(元)。這樣,企業收入沒有降低,但省下了255元的增值稅。當然,這種方法也有缺點:當對方企業沒有在20天之內付款時,企業會蒙受損失。
方法二:企業主動壓低該批貨物的價格,將合同金額降低為4.85萬元,相當于給予對方3%折扣之后的金額。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對方企業超過20天付款加收1500元滯納金。這樣,企業的收入并沒有受到實質影響,并且如果對方在20天之內付款,可以按照4.85萬元的價款給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計算8245元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如果對方沒有在20天之內付款,企業可向對方收取1500元滯納金,并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萬元計算銷項增值稅,也符合稅法的要求。
折扣銷售的稅收籌劃
我國增值稅有關法規對折扣銷售有明確的定義和特殊的稅收處理。“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如購買10件優惠5%,購買20件以上優惠10%等)。由于折扣是在實現銷售的同時發生的,因此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無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減折扣。
假設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該企業產品目前的市場銷售價格為每件50元。該企業制訂的促銷方案中規定,凡一次購買該廠產品100件以上的,給予10%的折扣。2002年11月,該廠共通過以上折扣銷售方式銷售產品6000件。
如果該廠將全部折扣銷售均在銷售實現后單獨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而未將銷售額和折扣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那么該企業應按照折扣前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因此企業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為:6000×50×17%=51000(元)
如果該廠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將全部折扣額和有關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那么該企業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這時企業的銷項增值稅為:6000×50×(1-10%)×17%=45900(元)
與前面相比,企業由于熟知稅法而減輕了5100元的增值稅負擔。企業在運用以上方式進行稅收籌劃時,還需要注意:折扣銷售僅限于對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則該實物款額不僅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扣除,而且還應對用于折扣的實物按照“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項目,計算征收增值稅。
銷售折扣的稅收籌劃
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比如:2/10,1/20,n/30,即:1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2%;20天內付款,貨款折扣1%;30天內付款按全價計算)。由于銷售折扣發生在銷售貨物之后,本身不屬于銷售行為,而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企業應按照全部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可見,從企業稅收負擔角度考慮,折扣銷售方式優于銷售折扣方式。如果企業面對的是一個信譽良好的客戶,銷售貨款回收風險較小,那么企業可以考慮通過修改銷售合同,將銷售折扣方式轉換為折扣銷售方式。
比如,原來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金額為5萬元,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期為40天,如果對方可以在20天內付款,將給予對方3%的銷售折扣,即1500元。由于企業采取的是銷售折扣方式,折扣額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企業應按照5萬元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這樣,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17%=8500(元)。
對于這個企業,可以用兩種方法實現稅收籌劃:
方法一:企業在承諾給予對方3%的折扣的同時,將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期縮短為20天,這樣就可以在給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將以上折扣額與銷售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使企業按照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銷項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1-3%)×17%=8245(元)。這樣,企業收入沒有降低,但省下了255元的增值稅。當然,這種方法也有缺點:當對方企業沒有在20天之內付款時,企業會蒙受損失。
方法二:企業主動壓低該批貨物的價格,將合同金額降低為4.85萬元,相當于給予對方3%折扣之后的金額。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對方企業超過20天付款加收1500元滯納金。這樣,企業的收入并沒有受到實質影響,并且如果對方在20天之內付款,可以按照4.85萬元的價款給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計算8245元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如果對方沒有在20天之內付款,企業可向對方收取1500元滯納金,并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萬元計算銷項增值稅,也符合稅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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