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應該掌握的企業所得稅基本知識(1)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由原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合并而來。企業所得稅具有稅負彈性大、稅率分檔選擇、計算較為復雜等諸多特點,是稅收籌劃適用最為廣泛的領域,也是進行稅收籌劃的重點稅種之一。要做好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必須全面掌握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把握企業所得稅的籌劃要點,深入理解適用好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是以納稅人的收人總額扣除各項成本、費用等開支后的凈所得額為課稅對象,是一種不同于商品勞務稅的稅種,收入的確認及扣除項目規定較多,計算程序較為復雜。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及納稅人
征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暫行條例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盈利事業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納稅義務人
《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取得應稅所得、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上述各類企業。
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現階段,我國的一些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完成國家事業計劃的過程中,開展多種經營和有償服務活動,取得除財政部門各項撥款、財政部和國家物價部門批準的各項規費收入以外的經營收入,具備了經營的特點,應當視同企業納入征稅范圍。根據1994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對實行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組織,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稅。對其他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組織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亦按規定征收所得稅。
如果納稅企業、單位改變經營方式,實行承租經營的,其納稅人分兩種情況處理:
凡未改變被租企業名稱、未更改工商登記的,不論被租方與承租方如何分配,均以被租企業為納稅人;承租方重新辦理登記證的,以新登記的企業為納稅人。
如何計算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收入總額的確定
《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取得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租賃收入是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定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特殊收入的確定
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以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并入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稅后返還和先征后退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以非現金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賬面原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帳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資產范圍應包括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
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出售該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的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為對外銷售,作為收入處理。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合同約定應當留歸企業所有的,也應視為企業收入處理。
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取得收入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估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逾期未返還買方的,應確認為收入,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逾期是指按照合同規定已逾期未返還的押金;如合同未逾期,從收取之日起計算,已超過一年(12個月)仍未返還的,原則上要確認為期滿之日所屬年度的收入。
包裝物周轉期間較長的,如有關購銷合同明確規定了包裝物押金的返還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包裝物押金確認為收入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企業向有長期固定購銷關系的客戶收取的可循環使用包裝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環期間不作為收入。
準予扣除項目
《暫行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附加費可視同稅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因其屬于價外稅,故不在扣除之列。
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稅法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
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納稅人按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準后在扣除標準范圍內的準予扣除,具體扣除標準如下表所示:
表1
級數 全年營業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數
1 在1500萬元以下
的(不含1500萬元) 不超過營業收入5 ‰ 0
2 在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
不足5000萬元的部分 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3 ‰ 3萬元
3 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
不足1億元的部分 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2 ‰ 8萬元
4 在1億元以上的部分 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1 ‰ 18萬元
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當級營業收入×當級扣除比例+當級速算增加數
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納稅人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和從股份企業分回的股息等,不能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因與稅后利潤、股息有關的收入在原企業已經提出企業招待費;
保險費用可扣除的包括納稅人按規定上交保險公司或勞動保險部門的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交納的保險費用;
納稅人為特殊工種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及納稅人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險金。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而應計入資產價值,以折舊的形式分期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直接扣除;
納稅人按規定提取的壞帳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建立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扣除,納稅人已作為支出、虧損或壞帳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價變動而與記帳本位幣折合發生的匯兌損益,可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即匯兌收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若為匯兌損失,則在當期扣除;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內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需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由稅務機關審定的有關管理費匯集范圍、數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理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費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無論采取比例提取還是定額提取,都必須實行總額控制;
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額,準予扣除;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加入工商業聯合會交納的會員費,以及私營企業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上繳的工商管理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準,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交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交納的各種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允許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企業按照規定發放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企業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稅前列支。
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資、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中扣除;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比例未達到10%的,不得抵扣。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的部分,予以扣除;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虧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
企業所得稅是以納稅人的收人總額扣除各項成本、費用等開支后的凈所得額為課稅對象,是一種不同于商品勞務稅的稅種,收入的確認及扣除項目規定較多,計算程序較為復雜。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及納稅人
征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暫行條例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盈利事業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納稅義務人
《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取得應稅所得、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上述各類企業。
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現階段,我國的一些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完成國家事業計劃的過程中,開展多種經營和有償服務活動,取得除財政部門各項撥款、財政部和國家物價部門批準的各項規費收入以外的經營收入,具備了經營的特點,應當視同企業納入征稅范圍。根據1994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對實行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組織,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稅。對其他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組織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亦按規定征收所得稅。
如果納稅企業、單位改變經營方式,實行承租經營的,其納稅人分兩種情況處理:
凡未改變被租企業名稱、未更改工商登記的,不論被租方與承租方如何分配,均以被租企業為納稅人;承租方重新辦理登記證的,以新登記的企業為納稅人。
如何計算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收入總額的確定
《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取得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租賃收入是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定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特殊收入的確定
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以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并入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稅后返還和先征后退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以非現金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賬面原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帳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資產范圍應包括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
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出售該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的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為對外銷售,作為收入處理。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合同約定應當留歸企業所有的,也應視為企業收入處理。
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取得收入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估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逾期未返還買方的,應確認為收入,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逾期是指按照合同規定已逾期未返還的押金;如合同未逾期,從收取之日起計算,已超過一年(12個月)仍未返還的,原則上要確認為期滿之日所屬年度的收入。
包裝物周轉期間較長的,如有關購銷合同明確規定了包裝物押金的返還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包裝物押金確認為收入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企業向有長期固定購銷關系的客戶收取的可循環使用包裝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環期間不作為收入。
準予扣除項目
《暫行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附加費可視同稅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因其屬于價外稅,故不在扣除之列。
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稅法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
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納稅人按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準后在扣除標準范圍內的準予扣除,具體扣除標準如下表所示:
表1
級數 全年營業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增加數
1 在1500萬元以下
的(不含1500萬元) 不超過營業收入5 ‰ 0
2 在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
不足5000萬元的部分 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3 ‰ 3萬元
3 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
不足1億元的部分 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2 ‰ 8萬元
4 在1億元以上的部分 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1 ‰ 18萬元
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當級營業收入×當級扣除比例+當級速算增加數
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納稅人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和從股份企業分回的股息等,不能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因與稅后利潤、股息有關的收入在原企業已經提出企業招待費;
保險費用可扣除的包括納稅人按規定上交保險公司或勞動保險部門的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交納的保險費用;
納稅人為特殊工種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及納稅人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險金。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而應計入資產價值,以折舊的形式分期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直接扣除;
納稅人按規定提取的壞帳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建立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扣除,納稅人已作為支出、虧損或壞帳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價變動而與記帳本位幣折合發生的匯兌損益,可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即匯兌收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若為匯兌損失,則在當期扣除;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內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需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由稅務機關審定的有關管理費匯集范圍、數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理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費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無論采取比例提取還是定額提取,都必須實行總額控制;
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額,準予扣除;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加入工商業聯合會交納的會員費,以及私營企業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上繳的工商管理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準,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交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交納的各種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允許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企業按照規定發放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企業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稅前列支。
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資、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中扣除;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比例未達到10%的,不得抵扣。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的部分,予以扣除;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虧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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