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挖掘機 購置還是租賃
某大型礦山開采企業(下稱礦業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年開采礦石250萬噸,且產銷平衡。按現有采礦產能,礦業公司需配置至少兩臺挖掘機作業。因采礦場地與倉庫有一段距離,公司對石灰石短駁運輸進行了外包。那么對于挖掘機是自購呢,還是由承包人購置而礦業公司適當提高短駁運輸價格呢?礦業公司財務人員為此進行了以下測算。
一、自購資產
某型號挖掘機,單位售價165萬元,保險費6.73萬元,CSA(客戶服務費)7.67萬元,合計179.4萬元。上述保險費、CSA以4年期計算,高產能挖掘機一般使用周期4年,之后挖掘機故障會頻繁,計劃滿4年變賣,每臺價值50萬元。因一次性支付資金壓力過大,礦業公司選擇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購置,期限4年,租賃期滿設備產權歸礦業公司。租賃條件是每臺首付20%,計35.88萬元,之后按貸款年利率7.4%月付款3.46萬元,本息合計201.96萬元。采購兩臺挖掘機計403.92萬元,按250萬噸產量計,每年發生消耗柴油成本85萬元(不含稅)。
每年的現金支付如下:第一年(35.88+3.46×12)×2+85=239.80(萬元);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現金支付3.46×12×2+85=168.04(萬元);4年共支付現金743.92萬元,第五年挖掘機處置收回100萬元,則上述643.92萬元將在4年內計入成本。
二、運輸承包提價
如果承包人增加兩臺挖掘機后,由于承包人增加了設備投資,承包人要求每噸提高短駁運費0.70元,以適當補償。
并提出承包期為4年,預計4年共增加運費2500000×0.70×4=700(萬元)。
從金額上看,4年融資租賃比運費提價減少現金支出56.08(700-643.92)萬元,似乎采用前者更可取。但并不能就此得出融資租賃比運費提價有利結論。經過深入對資金支出的現值和對企業所得稅的分析,財務人員進一步測算。
如果礦業公司自行購置挖掘機,首付20%合計71.76萬元,按年利率7.4%計算資金支出現值,則4年內支付的租金總額的現值扣除4年后資產變賣現值為314.01萬元。
此外,挖掘機每年將耗費柴油85萬元,4年應支付柴油折算成現值為324.90萬元。這樣礦業公司自行購置4年資金支出的現值為638.91萬元。
如果采取將運輸承包提價方案,每月提價部分影響成本分析如下:年產量250萬噸,則每年支付提價運費2500000×0.70=175(萬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扣除進項稅后成本列支162.75萬元。則4年支付運費折算成現值,經計算為622.10萬元。
從上述自購與運輸提價的資金支出的現值上看,運輸提價較自購所支付的資金現值少16.81萬元。
再從企業每年應繳所得稅情況分析,一個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必然能產生營業利潤,企業實現的利潤將進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另外,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113號)規定,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固定資產,同時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由于挖掘機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生產作業中,該資產折舊適用此文件。礦業公司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資產的凈殘值按5%,折舊年限10年。經計算4年折舊額合計237.21萬元,第四年末挖掘機變賣得款100萬元后,固定資產清理損失為:403.92-206.62-100=97.3(萬元)。
此外,4年共發生柴油運輸成本為:85×4=340(萬元),4年共發生成本費用為206.62+97.3+340=643.92(萬元),折舊、固定資產清理損失、柴油成本均可以稅前列支。自購對企業所得稅影響不單獨分析,與運費提價比較進行差額分析,如下。
運費提價后,每年運輸費用162.75萬元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4年的運輸成本列支為162.75×4=651(萬元)。則運輸提價比自購減少所得稅支出為:第一年(162.75-69.77-85)×33%=2.63(萬元);第二年(162.75-62.79-85)×33%=4.94(萬元);第三年(162.75-55.81-85)×33%=7.24(萬元);第四年(162.75-48.84-85-97.3)×33%=-22.57(萬元)。
4年共增加所得稅支出7.76萬元。
表面上,提價增加了所得稅支出。但經計算折算成現值,為減少所得稅現金現值支出為8.91萬元。
綜上分析,運費提價將減少企業資金支出現值16.81萬元,將減少企業所得稅折現額8.91萬元。礦業公司財務人員向經營者作出選擇運輸承包人提出的運費提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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