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會計――增值稅優惠的會計處理
根據現行增值稅法規規定,我國增值稅優惠政策大體可分為兩種:一是先征收后返還;二是直接減免。不同的優惠方式,會計處理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是先征收后返還。對于先征收后返還的企業,計繳稅款時按正常銷售處理。企業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的增值稅時,除國家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借記“銀行存款”,貸記“補貼收入”。具體如下:
銷貨時:
借:銀行存款
貸:產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繳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繳稅金)
貸:銀行存款
收到返還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二是直接免征。直接免征稅的貨物銷售時,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取得的銷售收入全部計入“產品銷售收入”,不需進行價稅分離核算。
一是先征收后返還。對于先征收后返還的企業,計繳稅款時按正常銷售處理。企業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的增值稅時,除國家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借記“銀行存款”,貸記“補貼收入”。具體如下:
銷貨時:
借:銀行存款
貸:產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繳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繳稅金)
貸:銀行存款
收到返還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二是直接免征。直接免征稅的貨物銷售時,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取得的銷售收入全部計入“產品銷售收入”,不需進行價稅分離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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