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會計處理——營業稅的征收(二)
二、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營業稅納稅地點為: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應稅務,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規定。
按照規定,營業稅納稅地點為: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應稅務,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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