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概述
一、科目設置
按照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設置“預交所得稅”和“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兩個科目核算企業交納的所得稅。
“預交所得稅”科目為資產類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季預交的所得稅。該科目借方反映企業預交的所得稅稅額;貸方反映企業年終轉入“應交金--應交所得稅”科目的所得稅稅額;平時借方余額反映企業累計預交的所得稅稅額,年終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多交的所得稅稅額。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為負債類科目。該科目貸方反映企業年終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交的所得稅,借方反映自“預交所得稅”科目轉入的應交所得稅稅額。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應交未交的所得稅稅額。
二、會計處理方法
(一)企業按規定按季預交所得稅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預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二)年終匯算清繳時,按規定計算出應當繳納的稅額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未分配利潤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同時結轉已預交所得稅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預交所得稅
假如全年預交所得稅大于當年應交所得稅,對于多交的部分,如稅務機關決定留待下年度抵交,可于下一年度預交所得稅時予以扣除;如稅務機關同意將多交稅款退回該企業,則應于收到退回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貸:預交所得稅
假如企業全年預交所得稅稅額少于全年應交所得稅稅額,則按規定應當補繳少交的部分,實際補繳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三)外方投資者用利潤再投資按規定可允許退稅的會計處理
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批準,可退還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收到退還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四)企業清算所得應交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滿,應進行解散清算,對清算中發生的清算凈收益,應視同企業的利潤繳納所得稅。計算應交的所得稅稅額時,作如下分錄:
借:清算損益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實際繳納這部分所得稅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按照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設置“預交所得稅”和“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兩個科目核算企業交納的所得稅。
“預交所得稅”科目為資產類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季預交的所得稅。該科目借方反映企業預交的所得稅稅額;貸方反映企業年終轉入“應交金--應交所得稅”科目的所得稅稅額;平時借方余額反映企業累計預交的所得稅稅額,年終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多交的所得稅稅額。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為負債類科目。該科目貸方反映企業年終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交的所得稅,借方反映自“預交所得稅”科目轉入的應交所得稅稅額。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應交未交的所得稅稅額。
二、會計處理方法
(一)企業按規定按季預交所得稅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預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二)年終匯算清繳時,按規定計算出應當繳納的稅額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未分配利潤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同時結轉已預交所得稅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預交所得稅
假如全年預交所得稅大于當年應交所得稅,對于多交的部分,如稅務機關決定留待下年度抵交,可于下一年度預交所得稅時予以扣除;如稅務機關同意將多交稅款退回該企業,則應于收到退回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貸:預交所得稅
假如企業全年預交所得稅稅額少于全年應交所得稅稅額,則按規定應當補繳少交的部分,實際補繳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三)外方投資者用利潤再投資按規定可允許退稅的會計處理
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批準,可退還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收到退還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四)企業清算所得應交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滿,應進行解散清算,對清算中發生的清算凈收益,應視同企業的利潤繳納所得稅。計算應交的所得稅稅額時,作如下分錄:
借:清算損益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實際繳納這部分所得稅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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