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走出去”企業(個人)的12大涉稅風險
一、“走出去”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為了消除國際間重復征稅,促進本國企業“走出去”,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我國稅法規定對企業的境外所得實施稅收抵免。
稅務機關提醒:
我國采取的是限額抵免法,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額超出我國稅法計算出稅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進行抵補。
二、“走出去”企業出口退稅政策
我國出口退稅的范圍包括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營改增”后的出口應稅服務。“走出去”企業如從事上述業務均可按規定享受出口退稅。
稅務機關提醒:
1.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而出口的貨物,無論是自產貨物還是非自產貨物,均統一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
2.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出口外購貨物,凡用于對外援助、境外投資的,視同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
3.對不具有生產能力的企業,所從事的對外承包工程、對外援助、境外投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4.2015年5月1日起,江蘇已試點實施了出口退稅無紙化申報。
三、“走出去”企業稅收協定待遇
稅收協定又稱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執行順序高于國內法,但國內法有更優惠規定的,適用孰優原則。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一覽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稅務機關提醒:
當“走出去”企業到境外與中國簽署并執行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地區)從事經營活動時,企業方向對方國家(地區)稅務局提供《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相關待遇。
四、“走出去”企業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管理
為協助“走出去”企業在境外投資、經營和提供勞務活動中享受我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各項待遇,應納稅人要求,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證明》。
稅務機關提醒:
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由國稅部門管轄的,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由主管國稅稅務機關負責;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管轄的,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由主管地稅稅務機關負責。
五、“走出去”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公告)規定的“走出去”企業,應按公告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和《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并按規定附報其他與境外所得相關的資料信息。
稅務機關提醒:
“走出去”企業未按照規定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認定相關事實,并據以計算或調整應納稅款。
六、“走出去”企業遭遇稅收爭議解決方式
“走出去”的企業若在境外與當地稅務機關產生征稅爭議時,如果投資目的地國家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除依照經營地所在國的法律進行救濟外,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國內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由雙方國的稅務當局相互磋商解決企業的稅收爭議。
稅務機關提醒:
1.2013年,稅務總局發布了《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我國企業和個人在境外如果應享受而未能享受協定待遇、遭遇稅收歧視、遇到其他涉稅糾紛,可依此向中國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對方國家主管當局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爭取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和個人的稅收利益。
2.對于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案件,納稅人可以依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件)申請提起主管當局間相互協商。
七、“走出去”企業關注“受控外國企業”相關政策
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實踐中,大多會選擇借道低稅率的中間控股公司間接向投資目的地國或地區進行投資,對于采用中間控股架構投資的“走出去”企業而言,要遵守關于國內關于“受控外國企業”的相關規定,防范被各國稅務機關實施反避稅調查的調整風險。
稅務機關提醒:
1.“走出去”企業將大額消極收入產生的利潤堆積在境外低稅率地區的被投資企業,并出于非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做分配,達到受控外國企業認定條件的,該應分配未分配的利潤應計入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2.企業要關注國內外關于受控外國企業法規動態,對境外控股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資金安排做出必要的調整,對不做分配的商業理由要充分記錄。
八、“走出去”企業關聯交易要堅持獨立交易原則
“走出去”企業通常會與境外關聯公司在貨物、勞務、特許權使用費、技術轉讓、股權等方面頻繁發生關聯交易,由此取得的跨國所得在不同稅收管轄權國家間的分配將會影響到各相關國的稅收權益,企業在跨境經營過程中涉及轉讓定價的風險顯著增加。
稅務機關提醒:
1.對集團各個法律實體真實的功能、風險、資產進行梳理和定位,確定目前使用的關聯交易定價方式是否符合母國和投資國的稅法按規定,在必要時可以考慮申請預約定價安排來降低雙重征稅風險。
2.“走出去”企業要重視關聯申報,如實按期申報,按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建立合理的關聯交易定價原則。
九、對外派人員境外所得按規定履行扣繳義務
中國境內企業派遣到境外任職人員取得的境外任職的工資薪金所得,且該工資薪金為境內企業支付的,境內企業可能存在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稅務機關提醒:
外派人員取得的境外工資薪金所得中,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部分負有代扣代繳的義務;境外單位支付的部分,外派人員負有自行申報義務。但是,為方便外派人員申報稅款,稅務機關允許外派人員委托其中國境內派出機構辦理納稅申報。
十、外派人員取得境外兩處以上所得應自行申報
企業外派人員取得來源于境外兩處以上所得時,如在工資薪金之外,取得勞務報酬、股息、利息等其他收入,外派人員由于不知曉相關政策,存在未按規定自行申報的風險。
稅務機關提醒:
境內派出單位應加強對外派人員稅法宣傳,外派人員在境外任職期間取得非工資薪金所得,且該所得并非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的,應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其境內派出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自行申報納稅。如若所得來源國與中國的納稅年度不一致,年度終了后30日內申報納稅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30日內申報納稅。
十一、個人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管理
居民個人在境外取得收入時,居民國和來源國在各自行使稅收管轄權時,會造成對同一筆收入的重復征稅。
稅務機關提醒:
納稅人在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中國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在計算時,應區分不同國家或地區和不同應稅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計算;同一國家或地區內不同應稅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地區的扣除限額。其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在該國家或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
十二、境外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居民個人行權時應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為了自身發展及留住人才實行股權激勵,持有股票期權、認購權的人員,在行權時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于購買日(行權日)公開市場價的差額,對該筆行權所得,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潛在風險。
稅務機關提醒:
“走出去”企業應建立股權激勵臺賬,記載授權對象、授權數額、授權時間、施權價、行權時間、行權條件、行權數量、行權時每股市價等信息。對于個人行權時取得的收益應及時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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