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制度
一、增值稅管理部門崗位設置及職責
(一)、總局崗位設置及職責
1.負責全國金稅工程有關系統運行的組織實施及相關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不得隨意變通。
2.研究解決金稅工程有關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3.按規定的權限操作稽核系統,不得擅自改動軟件,不得擅自改寫數據,也不得擅自允許他人進行操作。
4.負責對發票協查情況進行統計。
5.負責對下列統計表進行統計分析:
(1)《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采集情況統計表》;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類統計表》;
(4)《增值稅專用發票本級比對情況統計表》;
(5)《增值稅專用發票本級比對不符詳細情況統計表》;
(6)《上月協查結果返回統計表》;
(7)《增值稅專用發票下級上報比對情況統計表》;
(8)《增值稅專用發票下級上報比對不符詳細情況統計表》;
(9)《全國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情況)》。
6.負責對省局金稅工程有關系統運行的業務管理及考核。
(二)、省局崗位設置及職責
1.嚴格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金稅工程有關系統的運行工作,不得隨意變通。
2.負責接收下一級收回的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妥善保管,按規定統一登記造冊并集中銷毀,不得隱匿、丟失或擅自處理。
3.按規定的權限操作稽核系統,不得改動軟件,不得擅自改寫數據,也不得擅自允許他人進行操作。
4.負責對發票協查情況進行統計。
5.負責對下列統計表進行統計分析:
(1)《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采集情況統計表》;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類統計表》;
(4)《增值稅專用發票本級比對情況統計表》;
(5)《增值稅專用發票本級比對不符詳細情況統計表》;
(6)《上月協查結果返回統計表》;
(7)《增值稅專用發票下級上報比對情況統計表》;
(8)《增值稅專用發票下級上報比對不符詳細情況統計表》;
(9)《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地比對情況統計表(含下級比對情況)》;
(10)《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情況)》。
6.負責對市局金稅工程有關系統運行的業務管理及考核。
7.對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隨時進行記錄和總結,并及時上報。
(三)市局崗位設置及職責
1.嚴格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金稅工程有關系統的運行工作,不得隨意變通。
2.負責接收下一級稅務機關收回的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妥善保管,并按規定上繳省局,不得隱匿、丟失或擅自處理。
3.按規定的權限操作稽核系統,不得改動軟件,不得擅自改寫數據,也不得擅自允許他人進行操作。
4.負責統計打印新認定一般納稅人和已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檔案信息(若屬稽核系統初次運行,則統計打印全部一般納稅人檔案信息)。
5.負責對發票協查情況進行統計。
6.負責對下列統計表進行統計分析:
(1)《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采集情況統計表》;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類統計表》;
(4)《增值稅專用發票本級比對情況統計表》;
(5)《增值稅專用發票本級比對不符詳細情況統計表》;
(6)《上月協查結果返回統計表》;
(7)《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情況)》。
7.負責對縣局金稅工程有關系統運行的業務管理及考核。
8.對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隨時進行記錄和總結,并及時上報。
(四)縣局崗位設置及職責
縣局(含省、地市直屬分局、涉外分局)設置稅務登記崗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崗位、發票發售崗位、報稅管理崗位、認證管理崗位、數據采集崗位、日常稽核崗位、設備管理崗位。(其中,若下級征收機關已設有發票發售崗位、報稅管理崗位、認證管理崗位、日常稽核崗位,則在本級不再設立相同崗位,工作量較少的地區,可一人多崗或一崗多責。)
1.稅務登記崗位
(1)對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提供的營業執照、注冊資金證明、銀行賬號證明、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有關證件、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對其經營場所、貨物倉庫必須進行實地察訪,確認無誤后,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嚴禁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辦理稅務登記。
(2)辦理稅務登記工作結束后,及時將企業的有關稅務登記資料和電子信息傳遞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崗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崗位
(1)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企業報送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法人代表、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護照原件及復印件)及經營場地(如房產證或租賃合同)等有關證件、資料與其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資料進行核驗,經核驗無誤后,應按有關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有問題的企業,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2)根據商貿企業上報的預計年銷售額核定其使用專用發票的數量及限額,并將有關資料和電子信息傳遞給發票發售崗位。新認定的商貿企業月專用發票發售量原則上不得超過25份,且首次只能領購限額萬元版的專用發票。
(3)接受發票發售崗位傳遞來的商貿企業要求調整已核定的專用發票數量及限額的申請,并通知管理部門對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使用情況及經營情況(主要指有無真實的貨物交易)進行核實。根據反饋情況調整企業專用發票的使用數量或限額。專用發票的數量及限額調整后,及時將有關資料和電子信息傳遞給發票發售崗位。
3.發票發售崗位
(1)在發票發售前,必須按規定審核企業提供的資料及有關申報納稅情況,不得違反規定向企業發售發票,也不得無故對企業拒售發票。
(2)做好紙質發票的保管工作,不得丟失、損毀。
(3)按規定的權限操作發票發售子系統,不得改動軟件,也不得擅自允許他人進行操作。
(4)負責使用發票發售子系統對企業發售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寫在企業稅控IC卡上的電子發票,并確認兩者的號碼、數量一致。在發票入庫、發售過程中,不得出現紙質發票與電子發票的號碼、代碼或數量不一致的情況。
(5)負責查詢由本崗位售出專用發票的流向。
(6)在稅控企業依法注銷稅務登記、終止納稅義務、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減少分開票機時,應及時核查金稅卡內尚未申報的數據和軟盤中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細信息,并收繳兩卡,登記造冊,逐級交上級部門集中銷毀。
(7)接受商貿企業提出的調整已核定的專用發票數量及限額的申請,并將申請傳遞給認定崗位,根據認定崗位調整的數量和限額發售專用發票。
(8)接受日常稽核崗位要求暫停向經評估異常的商貿企業發售專用發票的通知,暫停向其發售專用發票,并收繳其尚未使用的專用發票。
(9)對發票發售子系統的有關數據按規定定期進行備份。
(10)發售管理崗位人員的授權卡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與他人使用。
(11)按照規定正確使用和保管系統設備,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系統設備損壞。
(12)對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隨時進行記錄和總結,并及時上報。
4.報稅管理崗位
(1)按規定的權限操作報稅子系統,不得改動軟件,也不得擅自允許他人進行操作。
(2)對企業的報稅軟盤必須首先進行病毒檢測,未經檢測不得接收數據。
(3)負責所轄防偽稅控企業報稅數據(包括由認證系統補錄的發票存根聯數據)的接收和處理工作。
(4)在受理報稅的過程中,應認真審核企業的報稅數據,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接收。
(5)按規定時間及內容向稽核系統傳遞數據,不得無故滯后或錯傳數據;對數據按規定定期進行備份。
(6)負責對已取消防偽稅控資格企業的報稅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并按規定在報稅系統中注銷該企業登記信息。
(7)負責督促所轄防偽稅控企業按照規定時間報稅。
(8)負責配合征收崗位對防偽稅控企業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核查。
(9)負責對所轄防偽稅控企業報稅的輔導和培訓工作。
(10)對報稅金稅卡的時鐘不得擅自修改。
(11)報稅管理崗位人員的授權卡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與他人使用。
(12)正確使用和保管系統設備,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系統設備損壞。
(13)對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隨時進行記錄和總結,并及時上報。
5.認證管理崗位
(1)按規定的權限操作認證子系統,不得改動軟件,也不得擅自允許他人進行操作。
(2)負責對所轄防偽稅控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進行防偽認證,并按規定加蓋相應認證戳記。
(3)負責向防偽稅控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督促防偽稅控企業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4)在進行發票認證時,對計算機不能識別的發票,如果票面清晰,按票面信息進行人工校正。
(5)在發票認證過程中,對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必須扣留,并按規定及時將發票及相關電子信息傳遞給稽查局,不得拖延或交由企業自行處理。
(6)接收稽查局協查結果為正常的發票原件,不得拒收。
(7)對按規定需要通過認證子系統補錄的發票存根聯必須及時進行補錄,不得無故拒絕。
(8)按照規定的時間及內容向稽核系統傳遞數據,不得無故滯后或錯傳數據;對數據按規定定期進行備份。
(9)對認證金稅卡的時鐘不得擅自修改。
(10)認證管理崗位人員的授權卡及認證印章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與他人使用。
(11)按照規定正確使用和保管系統設備,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系統設備損壞。
(12)對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隨時進行記錄和總結,并及時上報。
6.數據采集崗位
(1)按規定的權限操作稽核系統,不得改動軟件,也不得擅自允許他人進行操作。
(2)接收數據前必須首先對軟盤進行病毒檢測,未經檢測不得接收。
(3)負責專用發票進、銷項數據采集,對征收機關報送的數據進行審核,如發現發票明細數據和統計表數據不符的,不得接收或自行修改數據。
(4)負責一般納稅人基本情況數據采集。從征管系統通過軟盤或網絡傳遞取得一般納稅人檔案、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明細表和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審批信息,錄至一般納稅人檔案庫。無法從征管系統取得的數據,依據納稅人填寫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明細表》和一般納稅人資格注銷審批信息,手工錄入各項數據至一般納稅人檔案庫。
(5)負責失控發票數據采集,根據失控發票清單的內容,及時錄入計算機。
(6)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完整地錄入一般納稅人檔案變動信息及失控發票數據,不得無故滯后或漏采、錯采數據。
(7)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數據的準備工作,不得無故滯后。
(8)將采集到的數據完整讀入稽核系統,不得重復或遺漏。
(9)負責對采集的進、銷項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10)負責對下級征收機關發售、報稅、認證崗位的業務管理及考核。
(11)按照規定正確使用和保管系統設備,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系統設備損壞。
(12)對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隨時進行記錄和總結,并及時上報。
7.日常稽核崗位
根據《增值稅日常稽查管理辦法》對商貿企業按月進行增值稅的納稅評估,對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商貿企業要重點進行審核評估,凡納稅申報情況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須立即移送稽查部門進行檢查,同時必須通知發票發售崗位,暫停向其發售專用發票,并收繳其尚未使用的專用發票。待檢查結束后,視其情況再進行專用發票的發售。
8.稅控設備管理崗位
(1)對收回的防偽稅控專用設備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上繳上一級稅務機關,不得隱匿、丟失或擅自處理。
(2)及時匯總上報《丟失、被盜金稅卡情況表》,對出現的丟失、被盜金稅卡情況不得隱瞞或拖延上報。
(3)定期檢查防偽稅控系統的運行情況,監督服務單位的“兩卡”收發存及技術服務情況。
(4)對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隨時進行記錄和總結,并及時上報。
(五)、稅務征收機關崗位設置及職責
稅務征收機關崗位設置:發票發售崗位、報稅管理崗位、認證管理崗位、日常稽核崗位。
1.發票發售崗位
同縣局發票發售崗位。
2.報稅管理崗位
同縣局報稅管理崗位。
3.認證管理崗位
同縣局認證管理崗位。
4.日常稽核崗位
同縣局日常稽核崗位。
二、認定登記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防偽稅控系統推行計劃確定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防偽稅控企業),下達《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防偽稅控企業應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防偽稅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確認無誤后簽署審批意見。《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一式三聯。第一聯防偽稅控企業留存;第二聯稅務機關認定登記部門留存;第三聯為防偽稅控企業辦理系統發行的憑證。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防偽稅控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認定登記,同時由主管稅務機關收繳金稅卡和IC卡(以下簡稱“兩卡”):①依法注銷稅務登記,終止納稅義務;②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③減少分開票機。
有關企業需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安裝使用稅控系統,凡逾期不安裝使用的,稅務機關停止向其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收繳其庫存未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系統發行
防偽稅控系統發行實行分級管理。總局負責發行省級稅務發行子系統以及省局直屬征收分局認證報稅子系統、企業發行子系統和發票發售子系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發行地級稅務發行子系統以及地級直屬征收分局認證報稅子系統、企業發行子系統和發票發售子系統。地級稅務機關負責發行縣級認證報稅子系統、企業發行子系統和發票發售子系統。地級稅務機關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可發行縣級所屬征收單位認證報稅子系統、企業發行子系統和發票發售子系統。防偽稅控企業辦理認定登記后,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向其發行開票子系統。防偽稅控企業發生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情形的,應同時辦理變更發行。
四、發放發售
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以下簡稱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延伸板及相關軟件等;通用設備包括用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防偽稅控系統稅務專用設備由總局統一配備并逐級發放;企業專用設備由防偽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實施發售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增配專用設備的,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需求表》報上級稅務機關核發。地級以上稅務機關接收和發放專用設備,應嚴格交接制度,分別填寫《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和《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出庫單》,及時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收、發、存臺賬》。各級稅務機關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月盤存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盤存表》。服務單位憑主管稅務機關下達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向防偽稅控企業發售專用設備。
服務單位應加強企業專業設備的倉儲發售管理,認真記錄收發存情況。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月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盤存表》,并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實行國家統一定價,具體標準由國家計委制定。根據《國家計委關于核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計價格[2000]1381號)的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中國航天機電集團公司所屬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經銷的金稅卡的零售價格定為每套1303元,金稅專用JK100型讀卡器的零售價格定為每臺558元,金稅專用JK300型讀卡器的零售價格定為每臺173元,金稅專用IC卡的零售價格定為每張79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已包括各地分銷單位的經營,安裝費用。各技術維護單位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中準價格為每年每戶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任何行政機關不得借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之名,強行推銷,推薦計算機,打印機等非專用設備和相關物品;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和技術維護單位均不得捆綁銷售計算機,打印機等非專用設備和相關物品;不得收取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價格以外的任何技術維護費用。
自2000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購票開票
防偽稅控企業憑稅控IC卡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電腦版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核對企業出示的相關資料與稅控IC卡記錄內容,確認無誤后,按照專用發票發售管理規定,通過企業發票發售子系統發售專用發票,并將專用發票的起始號碼及發售時間登錄在稅控IC卡內。新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在系統啟用后十日內將啟用前尚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包括誤填作廢的專用發票)報主管稅務機關繳銷。防偽稅控企業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不得以其它方式開具手工版或電腦版專用發票。防偽稅控企業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專用發票,打印壓線或錯格的,應作廢重開。
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從2005年1月1日開始,代開專用發票統一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非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代開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增值稅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由防偽稅控企業發行崗位按規定發行。代開的對象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應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式樣見附件,以下簡稱《申報單》),連同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稅務機關稅款征收崗位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全額申報繳納稅款,同時繳納專用發票工本費。稅款征收崗位接到《申報單》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①是否屬于本稅務機關管轄的增值稅納稅人;②《申報單》上增值稅征收率填寫、稅額計算是否正確。審核無誤后,稅款征收崗位應通過防偽稅控代開票征收子系統錄入《申報單》的相關信息,按照《申報單》上注明的稅額征收稅款,開具稅收完稅憑證,同時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按照規定開具有關票證,將有關征稅電子信息及時傳遞給代開發票崗位。在防偽稅控代開票征稅子系統未使用前暫傳遞紙質憑證。稅務機關可采取稅銀聯網劃款、銀行卡(POS機)劃款或現金收取三種方式征收稅款。
增值稅納稅人繳納稅款后,憑《申報單》和稅收完稅憑證及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代開專用發票崗位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代開發票崗位確認稅款征收崗位傳來的征稅電子信息與《申報單》和稅收完稅憑證上的金額、稅額相符后,按照《申報單》、完稅憑證和專用發票一一對應即“一單一證一票”原則,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代開票征稅子系統未使用前,代開票崗位憑《申報單》和稅收完稅憑證代開發票。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方開戶銀行及帳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5.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其他項目按照專用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代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的專用發票應統一使用六聯專用發票,第五聯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的掃描補錄,第六聯交稅款征收崗位,用于代開發票稅額與征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崗位領用專用發票,經發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到專用發票發售窗口領取專用發票,并將相應發票的電子信息讀入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代開專用發票崗位應在每月納稅申報期的第一個工作日,將上月所開具的代開專用發票數據抄取、傳遞到防偽稅控報稅系統。代開專用發票的金稅卡等專用設備發生故障的,稅務機關應使用留存的專用發票第五聯進行掃描補錄。代開發票崗位應妥善保管代開專用發票數據,及時備份。
稅務機關應按月對代開專用發票進行匯總統計,對代開專用發票數據通過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比對后屬于滯留、缺聯、失控、作廢、紅字缺聯等情況,應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按規定處理,確保代開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采集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代開專用發票各崗位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認證報稅
防偽稅控企業應在納稅申報期限內將抄有申報所屬月份納稅信息的IC卡和備份數據軟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防偽稅控企業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的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于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專用發票所列明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抵扣時限,不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中第二條有關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時限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報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稅務機關要查明原因,依法處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申報月份內完成企業申報所屬月份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于利用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認證完畢后,應將認證相符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企業,并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八)。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專用發票應及時組織查處。 認證戳記式樣由各省級稅務機關統一制定。
防偽稅控企業應將稅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經稅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稅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稅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稅額。報稅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認證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應按規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防偽稅控企業金稅卡需要維修或更換時,其存儲的數據,必須通過磁盤保存并列印出清單。稅務機關應核查金稅卡內尚未申報的數據和軟盤中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細信息,生成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企業計算機主機損壞不能抄錄開票明細信息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進行認證,產生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七、技術服務
防偽稅控系統研制生產單位應按照總局制定的推行計劃組織專用設備的生產,確保產品質量。嚴格保密、交接等各項制度。兩卡等關鍵設備在出廠時要進行統一編號,標貼國家密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發的“商密產品認正標識”。各地稅務機關技術部門應做好稅務機關內部防偽稅控系統的技術支持和日常維護工作。系統研制生產單位應在各地建立服務單位,負責防偽稅控系統的安裝調試、操作培訓、維護服務和企業用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銷售。
稅務機關應與當地服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工作程序、業務規范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服務單位在向防偽稅控企業發售專用設備時,應和企業簽訂系統維護合同,按照稅務機關的有關要求明確服務標準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并報當地稅務機關備案。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稅務機關、服務單位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故障登記表》分別逐級上報總局和系統研制生產單位,重大同題及時上報。
八、安全措施
稅務機關用兩卡應由專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場所應有安全保障措施。發生丟失、被盜的,應立即報公安機關偵破追繳,并報上級稅務機關進行系統處理。按照密碼安全性的要求,總局適時統一布置更換系統密鑰,部分地區由于“兩卡”丟失被盜等原因需要更換密鑰的,由上一級稅務機關決定。有關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表、賬、冊及稅務文書等資料保存期為五年。防偽稅控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稅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柜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總局批準不得擅自改動防偽稅控系統軟、硬件。服務單位和防偽稅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按月匯總上報《丟失、被盜金稅卡情況表》(附件十)。總局建立丟失被盜金稅卡數據庫下發各地錄入認證子系統。稅務機關或企業損壞的兩卡以及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收繳的兩卡,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登記造冊并集中銷毀。
九、監督檢查
稅務機關應定期檢查服務單位的兩卡收發存和技術服務情況。督促服務單位嚴格兩卡發售工作程序,落實安全措施。嚴格履行服務協議,不斷改進服務工作。為保障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以下簡稱開票系統)的正常運行,加強對從事開票系統專用設備(以下簡稱專用設備)銷售并為開票系統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提供相關技術支持與服務的企業或企業性單位的監督,進一步優化對使用單位的技術服務,維護使用單位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19)。 各級稅務機關應依法對服務單位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監督,服務單位必須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
1.稅務機關對服務單位專用設備銷售情況進行監督。
⑴服務單位是否根據稅務機關下達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向使用單位發售專用設備。
⑵服務單位是否在稅務機關下達《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后及時向使用單位發售專用設備。
⑶服務單位有無借服務便利或假借稅務機關名義向使用單位強行銷售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及其他軟件或其他商品的行為。
2.稅務機關對服務單位培訓行為進行監督。服務單位是否在發售專用設備后及時組織使用單位開票人員進行操作培訓,有無影響使用單位開票的情形。
3.稅務機關對服務單位開票系統安裝、調試和維護行為進行監督。
⑴滿足安裝條件的使用單位向服務單位提出安裝要求后,服務單位是否按照與當地稅務機關商定安裝調試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使用單位開票系統的安裝、調試,有無影響使用單位開票的情形。
⑵服務單位應及時向使用單位提供技術維護服務,保障使用單位開票。是否做到對于電話不能解決的問題,在24小時內做出響應,現場排除故障不超過一個工作日。
⑶服務單位是否于接到投訴后半個工作日內解決使用單位投訴的問題。
4.服務單位向使用單位收取技術維護費時,是否與使用單位簽訂《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技術維護合同》,使用單位拒絕簽訂的除外。
各級稅務機關建立投訴受理、處理、反饋制度。對使用單位的投訴應做好記錄,登記《受理投訴登記表》,并及時通知服務單位。服務單位須于接到投訴通知后半個工作日內解決落實使用單位投訴的問題,將落實情況反饋給稅務機關受理部門。對于投訴問題得到解決的,由稅務機關受理部門電話回訪使用單位,聽取使用單位對解決問題的意見;對于投訴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的,由稅務機關受理部門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反映,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監督同級服務單位負責解決。對使用單位投訴處理的過程和結果應記入《受理投訴登記表》,作為對服務單位監督考核的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必要時會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組成聯合檢查組,對省級服務單位服務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省級服務單位對下級服務單位技術服務的指導和管理情況,以及省級服務單位直接提供技術服務的情況。省級稅務機關必要時會同省級服務單位對市級服務單位服務情況進行檢查并綜合測評。綜合測評包括:服務單位專用設備的銷售情況、對操作人員的培訓情況以及對開票子系統安裝、調試和維護的情況。綜合測評結束后須公布測評結果。 稅務機關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要求可以通過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召開座談會等方式直接向使用單位了解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監督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在工作中注意調查使用單位對服務單位的滿意程度,并應對服務單位的服務做出評價。辦稅服務大廳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申報期內為納稅人提供《防偽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調查表》,由納稅人自愿填寫。申報期結束后,由主管稅務機關匯總,逐級報上級稅務機關, 并于次月15日前報國家稅務總局。市、縣級稅務機關對受理投訴、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召開座談會及日常管理中使用單位反映等情況應逐級上報到省級稅務機關,作為省級稅務機關綜合測評的依據。
服務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立即整改,并要求其主要負責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①未按規定的時限向使用單位發售專用設備;②未在規定的時限內為使用單位進行培訓的;③一個月內稅務機關接到的投訴超過2起的;④對接到的投訴沒有按時處理的;⑤稅務機關對服務單位的綜合測評結果不滿意率超過5%(含,下同)的。
不滿意率=不滿意使用單位戶數/使用單位總戶數×100%
“不滿意使用單位戶數”是指在《防偽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調查表》中第六條“您對服務單位的綜合評價是:”中選擇“不滿意”或“很不滿意”的使用單位總數。
服務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應責令其在三十日之內整改,并做出書面檢查,提請授權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或稅務機關公告批評。稅務機關應對服務單位的整改結果進行驗收。①未按規定為使用單位培訓操作人員、安裝和維護開票系統,影響開票系統正常使用的;②未按稅務機關下達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向使用單位發售專用設備;③向使用單位強行銷售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及其他軟件或其他商品的;④以稅務機關的名義進行有償設備更換、軟件升級及推銷其他產品的;⑤一個月內稅務機關接到的投訴超過5起的;⑥對接到的投訴沒有按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包括影響使用單位正常開票和抄報稅的);⑦稅務機關對服務單位的綜合測評結果不滿意率超過10%的;⑧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情形。
服務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地稅務機關應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告,由上一級稅務機關會同其授權單位進行聯合調查,經調查屬實的,由授權單位進行嚴肅處理,直至終止其服務資格。①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②一個月內稅務機關接到的投訴超過10起的;③向未經稅務機關許可使用開票系統的納稅人發售了專用設備;④拒絕稅務機關依據本辦法監督管理的;⑤由于違反法律和法規行為,造成無法正常為使用單位提供相關技術支持與服務的。
對防偽稅控企業逾期未報稅,經催報仍不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立即進行實地查處。防偽稅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設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①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②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
各級稅務機關應定期檢查系統發行情況,地級以上稅務機關對下一級稅務機關的檢查按年進行,地級對縣級稅務機關的檢查按季進行。
十、稅控發票印制使用管理
根據2005年4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稅控發票印制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5號) 稅控發票是指通過稅控收款機系列產品打印,并帶有稅控碼等要素內容的發票。稅控發票適用于稅控收款機系列產品,包括稅控收款機、稅控器、稅控打印機(稅控開票機)和金融稅控收款機。
稅控發票按地區加行業確定,例如“××省(市)商業零售發票”、“××省(市)服務業發票”等。 稅控發票分為:卷式發票和平推式發票。
1.卷式發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進行分裝的發票。卷式發票又分為定長和不定長兩種。
2.平推式發票是指按平張連續方式裝訂的發票。平推式發票按設計權限又分兩種,即:由總局確定全國統一式樣的發票和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式樣的發票。
定長發票的規格為:寬度分別為57mm、76mm、82mm三種;長度分別為127mm、152mm、177mm三種。即可組合為以下九種規格:①57mm×127mm,②57mm×152mm,③57mm×177mm,④76mm×127mm,⑤76mm×152mm,⑥76mm×177mm,⑦82mm×127mm,⑧82mm×152mm,⑨82mm×177mm.
具體采用哪種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根據實際需要在上述規格中選定。
不定長發票規格為:寬度分別為57mm、76mm、82mm三種;長度按打印內容多少確定。
卷式發票印制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監制章、發票聯、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刷號)、機打號碼、機器編號、收款單位及其稅號、開票日期、收款員、付款單位(兩行間距)、項目、數量、單價、金額、小寫合計、大寫合計、稅控碼、印制單位。需要增加其他民族文字、英文對照以及“兌獎區”的,由省級稅務局確定。
稅控發票的黑標尺寸為10mm×6mm;套印位置在發票右上角,黑標的上沿與監制章的下沿對齊;稅控發票監制章下沿到發票代碼的垂直距離為5mm.
不定長發票每間隔60.96mm套印一個發票監制章;兩個發票監制章中間套印一個“發票聯”;發票監制章的顏色為淺紅色;“發票聯”顏色為淺棕色。“存根聯”是否套印發票監制章及其字樣、顏色由省級稅務局確定。
有條件的地區,卷式發票可印制卷號。每卷印制相同的一個卷號,印在發票右側;卷號應不少于8位。
卷式定長發票打印內容對應空白票面預先印制的項目內容進行“填充式”打印。機打號碼必須與預先印制在空白票面上的發票號碼相一致。當開票項目較多,在一張發票上打印不下時,機器自動再打印一份發票,每張發票分別匯總計價。 卷式不定長發票打印的內容,除“發票監制章”、“發票聯”和“印刷單位”字樣,全部由機器打印。發生退貨時,應在退貨的小寫金額前加負號“-”,在大寫金額的第一個字前加“退”字。當需要查閱稅控發票的電子存根時,可使用普通打印紙打印發票電子存根,同時打印出“電子存根”字樣。對于金融稅控收款機打印的稅控發票,銀行卡刷卡業務的內容,應打印在小寫合計上方的空白位置。銀行卡刷卡業務的內容包括:卡號/有效期、刷卡金額、新參考號、簽名、備注等內容。
平推式發票印制和打印的內容,除總局統一規定的式樣外,比照卷式發票的基本要求及行業特點,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稅控收款機打印機分為針打和噴墨兩種,針打可一次性打印一聯或兩聯;噴墨打印需一次分聯打印。卷式定長發票每卷100份,不定長發票長度與定長發票長度相同。定長發票開頭與結尾留出兩份發票長度的空白;不定長發票結尾30公分邊沿必須印有紅色標記。平推式發票的打印軟件除總局有統一規定外,由省級稅務局統一組織開發。
卷式發票基本聯次為一聯,即“發票聯”,也可為兩聯,即第一聯為“發票聯”,第二聯為“存根聯”或“記賬聯”。每卷發票按號碼打印完畢后,可打印本卷發票匯總,具體由省級稅務局確定。納稅人發票使用數據量過大,且用戶后臺管理系統能可靠保存發票明細數據的(保存期5年),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使用一聯式稅控發票(即發票聯),并由用戶保存“存根聯”和發票明細數據,確保稅務機關能夠完整、準確、及時、可靠地進行核查。稅控發票為兩聯時,用戶必須妥善保管“存根聯”,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平推式發票的聯次由省級稅務局按實際需要確定。
稅控發票由省級稅務局統一組織印制。稅控發票采用密碼防偽,故在印制環節不再采用原規定的水印紙和熒光油墨的防偽措施。定額發票的防偽措施,在總局尚未規定之前,省級稅務局可根據本省的需要,確定防偽措施,并報總局備案。
稅控發票報送數據包括發票匯總數據和發票明細數據。除總局規定必須報送發票明細數據的行業外,具體何種發票需報送發票匯總數據或者發票明細數據,或既要報送發票匯總數據又要報送發票明細數據,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凡按規定只報送發票匯總數據的納稅人,必須保存發票存根聯并可靠存儲發票明細電子數據。發票匯總數據包括單卷發票使用匯總數據、指定時間段內發票使用匯總數據和日交易數據。單卷發票使用匯總數據的內容包括:發票代碼、起止號碼、正常發票份數、正常發票開票金額、廢票份數、退票份數、退票金額及發票開票時間段。指定時間段內發票使用匯總數據包括:正常發票份數、正常發票開票金額、廢票份數、退票份數、退票金額。指定時間段內發票使用匯總數據應當等于該時間段的日交易數據之和。日交易數據包括:正常發票份數、退票份數、廢票份數、按稅種稅目分類統計的正常發票的累計金額和退票累計金額。發票明細數據包括:每張稅控發票打印的全部內容。具體報送發票明細時間,待國標修改確定后再予明確。對需要抵扣和特殊控制的行業和發票,如交通運輸業發票、機動車銷售發票、建筑安裝業發票、房產業發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以及使用何種稅控器具實施控管,總局將另行規定。
稅控發票必須加蓋開票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經稅務機關批準印制的企業冠名發票,可以在印制發票時,將企業發票專用章(淺色)套印在稅控發票右下方。
稅控發票采取密碼加密技術。稅控收款機系列產品可在稅控發票上打印出××位稅控碼,并可通過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以電話查詢、網上查詢等方式辨別發票真偽。
十一、稅控收款機名詞解釋及相關注釋
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稅控功能,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遞,實現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收款機。
稅控器:是指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的配合下實現稅控功能,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電子裝置。
稅控打印機:是指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宿主)的配合下實現稅控功能的,能夠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機。
金融稅控收款機:是指具有銀行卡受理和稅控功能的電子收款機。
稅控卡:是指用于控制稅控收款機稅控數據,鑒別稅控收款機身份,并與用戶卡、稅務管理卡互相認證;存儲用戶信息并確保稅控數據不被篡改;生成發票稅控碼并對傳遞的稅控數據進行電子簽名。
用戶卡:是指用于在稅控收款機與稅控收款及管理系統之間進行數據安全傳遞。在規定日期內,納稅人通過用戶卡和稅控卡完成相應的安全認證后采集稅控收款機中的申報數據、發票使用數據等,傳送到稅務機關的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稅務機關通過用戶卡將有關信息傳回稅控收款機和稅控卡。
稅務管理卡:是指用于采集稅控收款機中的稅控數據,以共核查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傳遞的稅控數據與稅控收款機中的稅控數據是否一致;用于授權修改稅控收款機的系統。
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是指稅務機關對稅控收款機進行初始化以及對稅控數據進行管理的系統。
數據存儲:稅控收款機應安全可靠的存儲稅控數據。稅控存儲器應采用非易失性存儲器,其容量至少應滿足存儲5年的日交易數據。發票存儲器的容量不得小于1MB(原則上應滾動存儲不少于2個月的發票打印數據)。稅控收款機至少應在發票存儲器中滾動存儲300卷發票的單卷發票使用匯總數據。
發票打印:稅控收款機應具有定位色標識別功能。在一份發票上不能打印完成本次所有交易項內容時,可分多份打印,但每份發票內容應是完整的(應有該發票的大寫合計金額和稅控碼)。
稅控碼:一般不帶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發票打印的稅控碼是指由稅控卡根據發票上的有關數據生成,以十進制數字打印在發票上的數碼(20位加密數碼)。帶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發票的打印的稅控碼位數和形式總局將另行規定。
發票順序號的設定:稅控收款機中,發票順序號由發票裝卷時輸入本卷發票印制的起始號碼和終止號碼來設定。
稅控要求:稅控收款機應具有單張發票開票金額、開票累計金額及退票累計金額的限額管理功能,限額由稅務機關在發行稅控卡時設定,可通過用戶卡修改。當超過設定限額時應提示用戶。
稅控收款機應具有發票開具期限的管理功能,當稅控收款機的時鐘日期超過設定的開票截止日期時,不應打印發票。
鎖機狀態:稅控收款機在授權期限內未按時申報數據或累積的開票金額超過設定值時,機器自動進入鎖定的狀態。鎖機狀態出現前應有提示,在該狀態下,機器不應打印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