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范圍
根據國務院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精神,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23號、國稅發[2002]8號和國稅發[2003]76號文件的規定,國稅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納稅人范圍如下:
一、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基金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上述企事業單位興辦的(包括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投資等形式興辦的)預算內、外國有企業。
二、金融保險企業。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從事資金融通業務的企業。
三、有上述企業單位投資參股的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原有企業凡屬下列情況者,即使辦理了設立(開業)登記,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管機關征管:
?。ㄒ唬┰衅髽I整體轉讓出售(拍賣),原有企業仍繼續存在并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但如原有企業整體轉讓出售(拍賣)后成為收購企業的全資子公司,且納入收購企業合并納稅范圍的,則整體轉讓出售(拍賣)企業的所得稅應當由負責收購企業的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征管。
?。ǘ┢髽I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業(被合并企業注銷)而存續的。
?。ㄈ┖匣锲髽I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組時沒有吸收外來投資的。
(四)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如企業擴建、改變領導(隸屬)關系、企業名稱、企業類型、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股東、股東或公司發起人姓名(名稱)、注冊資本、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以及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等有關事項的。
?。ㄎ澹┰U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辦理設立登記。
六、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新登記注冊、領取許可證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醫院、學校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他組織,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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