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稅收機制是指以法律為基礎,以信用為準則,在用稅主體、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之間建立的遵守法律規章,誠實守信的管理機制。信用稅收機制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應該如何建立信用稅收機制呢?
健全和完善法律體系
要制定相關法律,為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建立公民個人社會安全號碼,以及企業信用記錄號碼,通過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號碼,記錄個人和企業在納稅、信貸等方面的信用情況,對違反法律規定者予以嚴懲。政府職能部門和金融機構,應該運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商業手段,對分散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收集,建立一個全國性的信用數據庫。
營造良好的信用稅收環境
良好的信用稅收機制離不開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與政府之間的關系需要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上。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稅款繳入國庫后,政府應該增加稅款使用的透明度,保證按其承諾合理使用;稅務機關稅收征管過程中要堅持稅法公告和辦稅公開制度,增加稅收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從嚴執法、文明服務、公正辦稅,為納稅人提供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良好的信用稅收環境是以良好的納稅環境為基礎的。稅收是以企業的賬目真實、個人的收入確切為前提的,納稅人只有依法誠信納稅,才能實現稅收的應收盡收。
實行信用等級評議制度
征稅人(機關)執法的信用評議:一是對稅務機關的執法信用進行評議,將稅收執法、公開辦稅、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列為評議內容,通過稅收執法檢查考核、轄區內納稅人和社會各界代表的信用測評,將執法水平高和群眾滿意率高的稅務機關,評為“誠信稅務機關”;二是對稅務人員的執法信用進行評議,以稅務人員執法資格、執法能級認證、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為基礎,實行稅務人員執法信用考核制,建立考核評議檔案,記錄稅務人員的執法信用情況,對執法信用等級好的人員,給予評優、職務晉升等方面的優先權,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執法過錯行為的責任人,給予經濟懲戒和行政處理。
納稅人納稅的信用評議:要建立全國統一的納稅信用等級評議制度,把納稅人依法按期申報情況、稅款入庫情況、欠稅情況、稽查補稅情況、違法違章情況等,作為主要指標,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并將評定結果錄入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檔案,進入社會資信平臺,以便隨時查詢到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在評定范圍上,要對所有納稅人進行納稅信用評議,既包括各類工商企業,也包括個體工商業戶。在評定方法上,要制定納稅人納稅的信用評定標準,可將納稅人劃分納稅信用達標和納稅信用不達標兩類,納稅信用達標的納稅人分為A、B、C三級。考慮到現階段個體工商業戶受文化水平、納稅觀念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對其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時,應適當增多評定的等級,評定可劃分為A、B、C、D、E五級,待條件成熟后,再統一評定標準。要實行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的動態管理,每年評定(復查)一次,并在新聞媒體予以公示。對達到上一個信用等級條件的納稅人,可在稅務機關評定復查前,報稅務機關進行評定。對納稅人有偷、逃、騙稅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稅務機關可隨時取消其納稅信用等級達標資格,并視情節輕重,在1~3年內不予進行納稅信用等級達標資格的評定。
建立信用納稅的激勵機制
一方面,要加大對偷、逃、騙稅及欠稅的打擊和處罰力度,加大不誠信納稅的成本,讓納稅人真切地體驗到不誠信納稅的成本高于收益,從而使其自覺依法誠信納稅;另一方面,構建覆蓋全社會的信用監督網絡,成立由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及企業、社會各界代表組成的評議機構,定期對納稅人的信用等級進行綜合評定,對擁有良好納稅信用記錄的納稅人在政治、經濟、生活待遇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先權。例如,給予信用等級高的企業和個人以較高的銀行信貸額度及更為優惠的存、貸款利率,給予信用等級高的企業在發行股票和企業債券上的優先權等,讓具有良好納稅信譽的納稅人充分享有誠信帶來的益處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