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再就業工程的稅收政策
一、關于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
(一)具有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可享受《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中規定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通知》下發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時,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程序如下:準備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持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下崗失業憑證和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向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經張榜公示核實后,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經認定符合條件者,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未設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的獨立工礦區,經由勞動保障部門委托,其下崗失業人員可通過企業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
各地對申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經核實符合下列條件的,應按有關程序為其辦理《再就業優惠證》:
1.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系,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處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已按全國企業兼并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
各地要提高辦事效率,明確規定辦理《再就業優惠證》各環節的具體時限。
(三)《再就業優惠證》采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
《再就業優惠證》的式樣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內容包括: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再就業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記錄等,具體內容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并統一印制,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工本費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員和用人單位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的監督。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弄虛作假,期騙冒領等行為。對下崗失業人員轉讓、出租《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發證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實行動態管理。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托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基礎情況檔案和再就業情況數據庫,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況。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再就業后,正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應停發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
二、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二)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三)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現有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四)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除外: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五)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六)提高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起征點。
提高增值稅的起征點:將銷售貨物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將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營業稅的起征點:將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現行每次(日)營業額50元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七)所稱的新辦企業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后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所稱的“商貿企業”界定為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柜名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
對于只從事商品零售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商品批發、批零兼營的企業除外),繼續按照財稅[2002]208號文件中規定的按比例計算的稅收優惠辦法執行。
對于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優惠辦法,即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額稅收扣減優惠。
所稱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稅收優惠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核定,并一律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扣減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體扣減數額一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 x 2000元/年
(八)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對于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審核的企業,從2003年1月1日起3年內享受該政策;對于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審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組建,并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審核的企業,從通過稅務機關審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該政策。
(九)如果企業既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原有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三、新辦服務型企業的認定、審核程序
(一)企業申請認定
新辦服務型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二)企業申請認定需報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8.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二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三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四是核查新辦服務型企業為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100%
新辦服務型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四)新辦服務型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5)資產負債表;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辦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三年內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四、新辦商貿企業的認定、審核程序
(一)企業申請認定
新辦商貿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二)企業申請認定需報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8.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二是核查新辦商貿企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三是核查新辦商貿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四是核查新辦商貿企業為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100%
新辦商貿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四)新辦商貿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5)資產負債表;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辦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三年內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五、現有服務型企業的認定、審核程序
(一)企業申請認定
現有服務型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現有服務型企業,其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二)企業申請認定需要報送下列材料:
l.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
4.企業上年底職工花名冊及本年度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8.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現有服務型企業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二是核查現有服務型企業新增加崗位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三是核查現有服務型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四是核查現有服務型企業為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現有服務型企業在當年新增加崗位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上年年底職工總數+當年新招人員數)×100%
現有服務型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四)現有服務型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5)企業財務報表;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三年內對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六、現有商貿企業的認定、審核程序
(一)企業申請認定
現有商貿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現有商貿企業,其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二)企業申請認定需要報送下列材料:
l.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
4.企業上年底職工花名冊及本年度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8.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現有商貿企業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二是核查現有商貿企業新增加崗位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三是核查現有商貿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四是核查現有商貿企業為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現有商貿企業在當年新增加崗位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上年年底職工總數+當年新招人員數)×100%
現有商貿企業經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四)現有商貿企業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5)企業財務報表;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三年內對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七、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簡稱“經濟實體”)的認定、審核程序
(一)經濟實體申請認定
經濟實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其主管財政部門、經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政策性破產關閉企業的有效資產(以下簡稱“三類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占職工總數達到30%以上(含3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其中,地方企業“三類資產”的認定由財政部門出具證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認定及其產權多元化的認定由經貿部門出具證明;富余人員的認定、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證明。中央企業需出具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批復意見和集團公司(總公司)的認定證明,具體辦法按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執行。
(二)具有上述證明的經濟實體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由財政部門出具的《“三類資產”認定證明》;
4.由經貿部門出具的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的證明;
5.由經貿部門出具的《產權結構證明》(或《產權變更證明》);
對中央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上述3、4、5項是指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具的批復意見和集團公司(總公司)出具的認定證明。
6.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
7.經濟實體職工花名冊;
8.原企業與安置的富余人員勞動關系的變更協議及經濟實體與富余人員簽訂的新的勞動合同(副本);
9.經濟實體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10.經濟實體為所安置的富余人員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11.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經濟實體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經貿部門出具的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的證明和《產權結構證明》(或《產權變更證明》);二是由財政部門出具的國有企業的《“三類資產”認定證明》;三是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具體包括:經濟實體安置的富余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經濟實體安置的富余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經濟實體是否與安置的富余人員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經濟實體為安置的富余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經濟實體進行現場核實。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經濟實體當年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人數/企業職工總數(上年年底職工總數+當年新安置富余人員人數)×100%
(四)經濟實體享受的稅收扶持政策
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對符合條件的經濟實體,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八、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審核程序
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再就業優惠證》;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下崗失業人員可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手續。
九、監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檢查制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年檢工作。年檢的主要目的是檢查企業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具備享受扶持政策的條件,防止和杜絕騙稅、逃稅情況的發生,凡經年檢合格的,由稅務部門核準繼續給予企業或個人享受相關減免稅待遇。
1.企業要按照年檢內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檢。
2.參加年檢的企業應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遞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以下通稱《認定證明》);
(2)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
(3)填寫《年度檢查報告書》(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5)職工花名冊;
(6)工資報表;
(7)與吸納的下崗失業人員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8)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對企業報送的年檢材料要及時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要盡快通知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對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并追繳已減免稅款。
對年檢合格的企業,由勞動保障部門在《認定證明》上加蓋“年檢合格”印戳。
3.年檢工作結束后,勞動保障部門、稅務部門應將年檢資料裝訂成冊,分別歸檔備查。
不參加年檢的企業不得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在年檢中發現弄虛作假,偽造《認定證明》和騙取稅收扶持政策的,應繳銷《認定證明》、追繳所騙稅款,情節嚴重的,應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勞動保障部門、稅務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聯合做好重點抽查工作。抽查企業不得少于各類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15%。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對各地年檢認證及享受稅收政策情況組織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全國通報。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繼續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的,應持有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年檢的《再就業優惠證》,申請辦理本年度減免稅手續。
(二)加強《認定證明》的管理
1.《認定證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統一式樣,并負責監制。
2.《認定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印制,統一編號備案。
3.企業關閉破產或改變其性質時,發證機關應及時收回《認定證明》。
4.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認定證明》,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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