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籌劃中的問題解析及措施建議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權益管理方法,是企業經營決策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我國對納稅籌劃的概念認識不統一,對納稅籌劃的界限、中介收費、避稅防范措施等沒有明確規定;納稅籌劃向操縱利潤、避稅演進不迭,直接影響和損害了國家稅收,導致稅收制度失去公平和社會腐敗。因此,納稅籌劃治理業已成為稅收征管中值得研究的應有課題。
一、納稅籌劃的產生
1、稅收差別政策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稅收不僅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為調節企業間由于客觀條件不同而形成的利益差異以及鼓勵、扶持某些行業的發展,政府往往把稅收差別政策作為調整生產結構的重要手段,對不同納稅人、不同納稅期、不同行業和不同地區制定了不同類型的稅收政策,以促進經濟結構的合理化,資源的合理配置,進而促進國民經濟增長。這樣,對某一應稅活動往往有多個納稅方案,不同的納稅方案,稅負的輕重往往不同,這就給納稅人尋找降低納稅成本,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極大的機會和可能。
2、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所采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政策的選擇受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約束。為做到制度管理上的統一,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不可能包括各種企業會計處理的全部規則,只能就一般性的會計規范做出規定,而將剩余的特殊會計政策留給企業自己解決,以使企業能對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及時做出靈活反應。這給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二、納稅籌劃中呈現的突出問題
1、納稅籌劃向避稅演進國家稅收受損。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納稅人利用稅法漏洞鉆營避稅,減少應納稅數額,變相減輕稅負,不僅直接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而且破壞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實施,使稅收的宏觀調控職能失靈。比如稅法規定: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開始獲利的年度起,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征所得稅,三年所得稅減半的優惠政策,并規定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一些外資企業利用這項稅收優惠政策,通過轉移價格(有些外商常以撤資相威脅,不執行正常價格)等手段推遲獲利年度,最終達到不繳或很少繳所得稅,這又誘使內資企業產生避稅的動機,甚至將限制性費用向非限制性費用轉變來達到避稅的目的,或僅僅為了獲得政策優惠而去尋求外商合作。其結果都導致國家蒙受損失。
2、會計信息失真,影響利益相關者的決策。會計信息是企業利益相關者進行決策的依據,也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依據。一些企業為了少繳稅,往往通過操縱應計項目的確認時間來掩飾其經營業績,比如推遲確認收入,提前確認費用;或者利用會計中的穩健性原則,高估費用和損失、多提準備、低估收入和所得來操縱利潤,一方面連年虧損,一方面卻不斷追加投資擴大經營規模;一些企業為獲得政府補貼或減少政府采取不利于企業的行為,而隱瞞其盈利,損害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直接使國家統計數據失真,必將對國家宏觀經濟管理政策的制定產生誤導。
3、干擾了企業的經營管理,破壞了公平競爭。科學的納稅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但由于避稅可以在政府整體稅負不變的情況下,使社會財富的分配份額逐漸向避稅一方傾斜,從而導致一些企業不注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而是通過投機取巧來獲取較大利潤;注重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企業相對利益受損。比如,一些跨國公司利用轉移價格高進低出,所得稅率高的子公司大量虧損,所得稅率低的子公司有高額利潤。這不僅破壞了企業間的公平競爭,還會促使企業改變原有經營管理模式,擾亂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更難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
三、加強納稅籌劃管理應采取的措施
1、健全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目前,我國采取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不同的稅率形成了企業避稅的外在誘因;由于《稅收征管法》存在疏漏又為納稅人避稅提供了便利條件。如納稅人利用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經營與稅務登記之間的時間差,盡量推遲稅務登記時間而獲取稅收利益。如納稅人利用自主定價權,故意壓低價格將產品銷售給關聯方,或將母公司的管理費用進行不合理的分配,從而減少繳納稅收。因此,我們需要調整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及其它稅收優惠政策,縮小不同企業間稅率的差距,以減少企業進行避稅的外在誘因;同時修改完善《稅收征管法》,加強稅收征管來治理納稅籌劃中的不合理現象。
2、進一步完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構建一個科學而又完善的會計準則體系,盡量避免會計處理中的“無法可依”現象是減少避稅等負面效應的有效措施。會計準則的完善應參照國際慣例的趨勢,盡量縮小會計政策選擇的空間范圍,使有關會計選擇的規范更明確、具體。對一些主觀判斷較強的會計原則和政策的運用應規定相應的約束條件。當然,這并不是說會計準則應對各類具體業務在全國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間作出完全相同的規定,而是對不同行業共同業務做出統一的規定,對不同行業或不同規模企業特有的業務做出分類的規定,某一個企業只能適用于其中一類情況,做到既統一又靈活,發揮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激勵約束和資源配置的作用。
3、優化企業治理結構,遏制虛假會計信息。根據企業治理結構理論,股東會擁有出資者所有權,董事會擁有法人財產權,經理人員擁有法人代理權,監事會擁有出資者監督權。由于我國國有企業所占比重非常大,所有者缺位和所有權虛化等原因,作為企業會計信息最大使用者國家,根據沒有會計信息需求的內在動力,減弱了對企業的監控。因此應完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人員和監事會的職能,強化董事會和監事會監督作用。企業所選擇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政策的變更,應向各利益相關方披露,對企業所選擇的不合理會計政策,各利益相關方或監事會有權要求管理者做出解釋或調整,發揮各利益相關方尤其是所有者對會計信息產生過程的規范作用,增進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使各利益相關者能做出正確的決策,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
4、加強外部監督預防納稅籌劃向避稅演進。納稅人開展納稅策劃,常常要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同時,許多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也紛紛開辟有關納稅籌劃的咨詢和代理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企業的會計報告,稅務師事務所在審計企業所得稅匯算時,為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損,審計不嚴現象難免發生。因此,需要規范納稅籌劃代理制度,加緊稅務代理業務立法,增強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加大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執業風險,加強對企業的審計監督。此外,加強稅務干部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干部素質,對加強稅收征管,防止納稅籌劃向避稅演進將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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