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其應用——增值稅(6)
三、增值稅的“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
(一)增值稅的“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的基本規定
1.實行“先征后退”辦法,無論是有關文件中明確“稅收返還”,還是“財政返還”,都采取先按統一稅收規定征稅,后按原征稅科目退稅的辦法。
2.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所退稅款屬于中央預算收入的,由中央財政負擔;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的,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分享比例分別負擔;屬于地方預算收入的,由地方財政負擔。
3.退稅的審批管理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征收機關(稅務和海關)和國庫密切配合,共同負責,嚴防少征稅多退稅現象的發生。
4.查補稅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規定:
(1)為嚴肅財經法紀,對于稅務機關、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機關等執法機關根據稅法有關規定查補的增值稅等各項稅款,必須全部收繳入庫,均不得執行由財政和稅務機關給予返還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對查補稅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復》
1998年5月12日財稅字[1998]80號
(2)對福利企業未按規定進行申報,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不得按“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給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國稅發[1996]155號
(3)關于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實行“退稅”的一些問題:
①為確保稅法的嚴肅性,企業欠繳的稅款,由于沒有實際入庫,財政不予“返還”。
②根據財政部(94)財商字第278號文件規定,辦理“返還”時只能以企業繳款書為依據。稅務部門在稅收檢查中對企業補征稅款所使用的繳款書,也同樣可以確定“返還”數額的依據。但屬于補征企業偷稅的,不得返還。
企業既經營實行“先征后返”政策的業務,又經營不實行“先征后返”政策的業務的,應單獨核算“先征后返”業務的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執行“先征后返”政策。稅務部門在征收稅款時,應對執行“先征后返”政策的業務收入單獨填開繳款書并注明收入內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實行“先征后返”的若干問題的通知》1994年11月3日財稅字[1994]71號
5.實行“先征后退”、“財政返還”、“稅收返還”的企業,均應按照稅收條例的規定,先繳納各項稅收。納稅后,區別不同情況,分別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征收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下列方法審批辦理退稅:
對集中繳庫的銀行等中央所屬企業流轉稅的退稅,由有關部門向財政部有關司提出申請,并附原始納稅憑證及復印件(納稅憑證復印件由財政部留存),經財政部核準,開具“收入退還書”,從中央總金庫退付。
一般企業申請退付消費稅和增值稅,由企業向納稅地的中企駐廠員機構提出申請(無中企駐廠員機構的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原始納稅憑證及復印件(納稅憑證復印件由納稅地中企駐廠員機構留存),經納稅地中企駐廠員機構核實報省級中企駐廠員機構審核后,批復納稅地中企駐廠員機構并抄送當地國庫;納稅地中企駐廠員機構根據批復,按稅種和財政體制規定的預算級次分別開具“收入退還書”(需加蓋印章,下同)并附省級中企駐廠員機構批復文件,經當地國庫部門復核,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退付,即從中央國庫退消費稅和75%的增值稅;從地方國庫退增值稅的25%.凡無省級中企駐廠員機構批復文件的,有關國庫不得辦理退庫。省級中企駐廠員機構要按月分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財政部門匯總報告退稅的稅種、預算級次和數額。
對民政福利企業、校辦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退稅,由財政部門委托稅務部門辦理。
具體手續是:企業向納稅地國稅局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并附原始納稅憑證及復印件(納稅憑證復印件由納稅地稅務機構留存),經納稅地國稅分支機構審核匯總報省級國稅分支機構核準批復,納稅地國稅局分支機構根據批件,開具“收入退還書”,經國庫部門審核無誤后,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4年5月17日財預字[1994]55號
(二)增值稅的“先征后退”的具體規定及申請報批的辦理
1.民政福利企業
(1)基本規定
①福利企業從1994年起,均應按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②原福利企業享受的流轉稅優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稅務機關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即:福利企業在規定的納稅期內如實申報,填開稅票解繳入庫。同時,由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已征稅款返還給納稅企業。對福利企業生產銷售屬征收消費稅的產品,不得減免消費稅、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財稅字[1994]003號
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003號)和《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94]國稅發155號)
中規定的對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財稅字[2000]35號
(2)民政福利企業的范圍
①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②1994年1月1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稅收優惠。
③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含35%)。
“四殘”是指盲、聾、啞及肢體殘疾。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
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即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使用分配表、殘疾職工名冊。
⑤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3)民政福利企業具體的優惠政策及辦理退稅的手續
①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即下列“(4)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外,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返還辦法是: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在每一納稅期滿10日內,如實進行納稅中報,并填開稅票繳納稅款,由縣級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已繳納稅款全部退還給納稅企業。
②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例舉的項目(即下列“(4)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外,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企業應先按規定納稅,全年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返還。
③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還已征稅款。
(一)增值稅的“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的基本規定
1.實行“先征后退”辦法,無論是有關文件中明確“稅收返還”,還是“財政返還”,都采取先按統一稅收規定征稅,后按原征稅科目退稅的辦法。
2.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所退稅款屬于中央預算收入的,由中央財政負擔;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的,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分享比例分別負擔;屬于地方預算收入的,由地方財政負擔。
3.退稅的審批管理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征收機關(稅務和海關)和國庫密切配合,共同負責,嚴防少征稅多退稅現象的發生。
4.查補稅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規定:
(1)為嚴肅財經法紀,對于稅務機關、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機關等執法機關根據稅法有關規定查補的增值稅等各項稅款,必須全部收繳入庫,均不得執行由財政和稅務機關給予返還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對查補稅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復》
1998年5月12日財稅字[1998]80號
(2)對福利企業未按規定進行申報,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不得按“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給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國稅發[1996]155號
(3)關于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實行“退稅”的一些問題:
①為確保稅法的嚴肅性,企業欠繳的稅款,由于沒有實際入庫,財政不予“返還”。
②根據財政部(94)財商字第278號文件規定,辦理“返還”時只能以企業繳款書為依據。稅務部門在稅收檢查中對企業補征稅款所使用的繳款書,也同樣可以確定“返還”數額的依據。但屬于補征企業偷稅的,不得返還。
企業既經營實行“先征后返”政策的業務,又經營不實行“先征后返”政策的業務的,應單獨核算“先征后返”業務的銷售額和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執行“先征后返”政策。稅務部門在征收稅款時,應對執行“先征后返”政策的業務收入單獨填開繳款書并注明收入內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商業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的業務實行“先征后返”的若干問題的通知》1994年11月3日財稅字[1994]71號
5.實行“先征后退”、“財政返還”、“稅收返還”的企業,均應按照稅收條例的規定,先繳納各項稅收。納稅后,區別不同情況,分別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征收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下列方法審批辦理退稅:
對集中繳庫的銀行等中央所屬企業流轉稅的退稅,由有關部門向財政部有關司提出申請,并附原始納稅憑證及復印件(納稅憑證復印件由財政部留存),經財政部核準,開具“收入退還書”,從中央總金庫退付。
一般企業申請退付消費稅和增值稅,由企業向納稅地的中企駐廠員機構提出申請(無中企駐廠員機構的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原始納稅憑證及復印件(納稅憑證復印件由納稅地中企駐廠員機構留存),經納稅地中企駐廠員機構核實報省級中企駐廠員機構審核后,批復納稅地中企駐廠員機構并抄送當地國庫;納稅地中企駐廠員機構根據批復,按稅種和財政體制規定的預算級次分別開具“收入退還書”(需加蓋印章,下同)并附省級中企駐廠員機構批復文件,經當地國庫部門復核,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退付,即從中央國庫退消費稅和75%的增值稅;從地方國庫退增值稅的25%.凡無省級中企駐廠員機構批復文件的,有關國庫不得辦理退庫。省級中企駐廠員機構要按月分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財政部門匯總報告退稅的稅種、預算級次和數額。
對民政福利企業、校辦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退稅,由財政部門委托稅務部門辦理。
具體手續是:企業向納稅地國稅局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并附原始納稅憑證及復印件(納稅憑證復印件由納稅地稅務機構留存),經納稅地國稅分支機構審核匯總報省級國稅分支機構核準批復,納稅地國稅局分支機構根據批件,開具“收入退還書”,經國庫部門審核無誤后,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4年5月17日財預字[1994]55號
(二)增值稅的“先征后退”的具體規定及申請報批的辦理
1.民政福利企業
(1)基本規定
①福利企業從1994年起,均應按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②原福利企業享受的流轉稅優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稅務機關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即:福利企業在規定的納稅期內如實申報,填開稅票解繳入庫。同時,由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已征稅款返還給納稅企業。對福利企業生產銷售屬征收消費稅的產品,不得減免消費稅、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財稅字[1994]003號
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003號)和《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94]國稅發155號)
中規定的對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財稅字[2000]35號
(2)民政福利企業的范圍
①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②1994年1月1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稅收優惠。
③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含35%)。
“四殘”是指盲、聾、啞及肢體殘疾。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
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即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使用分配表、殘疾職工名冊。
⑤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3)民政福利企業具體的優惠政策及辦理退稅的手續
①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項目(即下列“(4)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外,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返還辦法是: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在每一納稅期滿10日內,如實進行納稅中報,并填開稅票繳納稅款,由縣級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已繳納稅款全部退還給納稅企業。
②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本通知第三條例舉的項目(即下列“(4)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外,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企業應先按規定納稅,全年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返還。
③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還已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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