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所能享受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工業企業在增值稅方面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免稅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工業企業可以免征增值稅的項目主要有:
1.避孕藥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稅。
2.專供殘疾人員使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背椎側彎矯型器)免征增值稅。
3.按照財稅[2000]121號文件規定,部分飼料免征增值稅。飼料指用于動物飼料產品或其加工品。免稅飼料包括: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油餅、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的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難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以上)、維生素(8種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用于動物飼養的糧食、飼料添加劑不屬于飼料征稅范圍。
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后,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增值稅手續.
4.按照財稅[2001]113號文件規定,為支持農業生產發展,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3)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節嘧磺隆、草除靈、吡蟲琳、丙烯菊酯、噠螨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霉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霉毒、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5.按照(94)財稅字第011號文件規定,軍隊系統各單位為部隊生產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指人被裝、軍械裝備、馬裝具)免征增值稅;
軍需工廠、物資供銷單位生產、調撥給公安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民警服裝,免征增值稅;軍需工廠之間為生產軍品而互相協作的產品免征增值稅;軍隊系統各單位從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的業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軍工系統所屬軍事工廠列入軍工主管部門軍品生產計劃并按照軍品作價銷售給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軍事工廠的軍品,免征增值稅;軍事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系統、司法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武器裝備,免征增值稅;軍事工廠之間為了生產軍品而互相提供貨物以及為了制造軍品相互提供的專用非標準設備、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稅;一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只對槍、炮、雷、彈、軍用艦艇、飛機、坦克、雷達、電臺、艦艇用柴油機、各種炮用瞄準具和瞄準鏡,一律在總裝企業就總裝成品免征增值稅;軍隊、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后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準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軍品以及軍隊系統各單位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
6.按照(94)財稅字第060號和財稅[2001]71號文件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指以黑荼、江茶末、老青茶、綠茶經蒸制、加壓、發酵、壓制成不同形狀、專用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等)免征增值稅。
7.按照財稅[2001]88號文件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電影制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
8.按照財稅[2001]97號文件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9.按照財稅[2000]92號文件規定,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經嚴格審核確認后免征增值稅。
此外,為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技術進步,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規定,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署稅[2000]620號文修訂發布)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署稅[2000]620號文修訂發布)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所需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但不包括進口建筑材料、生產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國家規定照章征稅的20種商品等以及單獨進口配套件及備件等),也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以上投資項目,審批機構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按照統一格式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項目單位憑確認書,到其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加工貿易單位進口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憑批準的加工貿易合同到其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
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對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照《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指進口貨物的納稅人為在境內制造、使用、出版、發行或者播映該貨物的技術和內容,向境外賣方支付的專利費、商標費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現行稅法還規定:
(1)對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可按原批準的減免稅設備范圍,免征進口進口環節增值稅,由項目單位憑原批準文件到其主管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2)對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國內投資項目的進口設備,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進口設備,也可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由項目單位憑原批準文件到其主管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除此之外,現行稅法還規定對部分進口貨物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包括:
(1)按照現行規定,對經國家批準進口的金精礦砂,暫免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2)按照規定,對于國家計劃內安排進口農藥成藥(我國禁止和嚴格限制使用的農藥品種除外,詳見附件1)和農藥原藥,進口單位憑國家經貿委授權機構簽發的《重要工業產品進口登記證明》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到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海關在核準兩證所注明進口數量一致的情況下予以免稅放行,具體免稅農藥品種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每年發文公布。
(3)按照財稅[2001]30號和財稅[2001]82號文件規定,進口飼料產品(不包括豆粕產品,豆粕產品按13%征收增值稅)免征增值稅。
(4)對于國家林業局經批準進口的種用野生動植物、種子(苗)免征進口稅收。
(5)按照財稅[2001]130號和財稅[2001]131號文件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按照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對于生產的所有產品全部免征增值稅的企業,也應按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申報,但不必繳納稅款。對于部分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除了平時對于免征增值稅的產品應當單獨進行核算外,在納稅申報時對于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在納稅申報表中專門予以反映。
二、先征后退
1.按照財稅[2000]25號文件規定,在2010年底以前,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指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如軟盤、硬盤、光盤等),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的計算機軟件,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如果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照計算機網絡或計算機硬件以及機器設備等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退稅。
2.按照財稅字[1995]003號和財稅[2001]72號文件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對于國有森工企業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見下表,由稅務部門實行即征即退辦法。這里所說的“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頭);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邊角余料等)。
這里所說的“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質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ZB B68009-89標準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ZB B68003-86標準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薪材。生產上述產品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應單獨核算該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適用即征即退政策。
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
序號 產品名稱 序 號 產品名稱
1 木竹纖維板 12 活性炭
2 木竹刨花板 13 栲膠
3 細木工板 14 長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僅
4 木竹片 指從造材截頭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
5 地板塊 木,竹珠,竹芽簽,小膠合板,灰條子
6 木旋制品 15 雜件,木竹皮、葉、根、鋸末及其綜合利用
7 水解酒精 產品(草酸、鋸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
8 糠醛 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壓刮板
9 飼料酵母
10 針葉飼料
11 木炭
3.按照財稅字[1998]103號文件和財稅字[2001]81號文件規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對于拆船協會核定的拆船企業進口廢船,進口關稅照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予以先征后返照顧。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的拆船企業名單,由財政部會同中國拆船協會擬定,每年公布一次。
4.按照財稅[2001]113號文件規定,在2001年、2002兩年內對生產銷售的尿素實行先征后退政策,2001年對征收的稅款全額退還,2002年退還50%。
5.按照財稅[2001]132號文件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對于指定的144戶專業模具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70%的辦法,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模具產品的研究開發。
三、退稅還貸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工字[1998年]024號文件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合格,除寶山鋼鐵集團公司及中央煙草、郵電企業外,均可申請執行以稅還貸政策,即退還部分增值稅用于償還外匯借款項目的本息。
1.外匯借款項目必須符合財政部《關于用產品稅、增值稅稅款歸還外匯貸款的問題通知》[財稅字(86)273號]文件規定。
2.必要是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外匯借款項目。
3.必須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外匯借款合同的項目。
4.必須將當年應交增值稅和消費稅及時足額地入庫;有陳欠稅款的企業,必須制定以稅還貸期間分年度補稅計劃,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按計劃的時間和補稅額及時足額補繳。
5.以稅還貸須用外匯借款項目新增稅款歸還。
6.以稅還貸政策僅限于工業企業,符合以稅還貸條件但外匯借款項目已經以投資、入股形式投入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者項目所在企業已經改為股份上市公司的,不再享受以稅還貸政策。
7.已破產企業的外匯借款項目不再享受以稅還貸政策,被兼并企業的外匯借款項目并入兼并企業,由兼并企業提出以稅還貸申請。
8.符合以稅還貸條件的項目必須按合同規定的資金來源共同歸還借款,配套還貸資金不落實的,原則上不實行以稅還貸政策。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當年的以稅還貸金額原則上按企業外匯借款項目借款合同規定的,當年經還外債本息總額(按當年1月1日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人民幣)的12%確定。在歸還借款期間,在按規定用外匯借款形成的固定資產所提折舊,財務費用(外匯借款當年付的利息及當年應攤銷的匯兌損益)、外匯借款項目形成的稅后利潤及借款時規定的其他還貸資金進行還款仍不能滿足當年應還款計劃時,可申請享受以稅還貸政策;若上述資金已能滿足當年還款計劃時,不再享受以稅還貸政策。
凡是符合以稅還貸條件的企業,應向其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至省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經審核同意后,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財政部、稅務總局審查同意后按年下達享受以稅還貸企業名單及退稅還貸限額。凡被列入名單的外匯借款企業,在當年10月底以前向所在地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專員辦提出退稅還貸申請表,經審查后,由省級專員辦具體辦理退稅手續。
上述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的企業,應按照稅法的規定先繳納增值稅。納稅后,由企業向納稅地的中企駐廠員機構提出申請,無中企駐廠員機構的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原始納稅憑證及復印件,經納稅地中企駐廠員機構核實報省級中企駐廠員機構審核后,批復納稅地中企駐廠員機構并抄送當地國庫;納稅地中企駐廠員機構根據批復,按稅種和財政體制規定的預算級次分別開具“收入退還書”,經當地國庫部門復核,從中央金庫和地方國庫退付,即從中央國庫退75%的增值稅,從地方國庫退25%的增值稅。
對于進口商品的退稅,由企業提供納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海關提出退稅申請,經納稅所在地海關審核后上報財政部,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核確認無誤后,批復有關海關和金庫。有關納稅地海關根據財政部的批復從當地中央金庫退付。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在收到退回的增值稅額時,應當根據有關憑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四、出口貨物退(免)稅
所謂出口免稅是指對于貨物在出口環節不征收增值稅、消費稅。所謂出口退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按照規定的退稅率退還給納稅人。
出口退稅有利于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因而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鼓勵出口手段。我國為鼓勵出口,增強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也實行出口退稅制度。
(一)出口退稅的適用范圍
根據現行政策,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的工業企業才有辦理出口退稅的資格:
1.國家外經貿部授予進出口經營權的工業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
2.工業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即使委托方無出口經營權。
3.在國內采購貨物并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工業企業;
另外,下列企業也能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1.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視同出口產品,辦理退稅。按照國稅發[1999]101號文件規定,中標機電產品的范圍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制定的《機電產品出口商品目錄》為準。利用外國政俯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外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視同國內企業中標辦理退稅。
2.按照財稅字[1998]53號和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文件規定對于國家列名的鋼鐵生產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于頂替進口鋼材生產出口產品的國產鋼材(即以產頂進),視同出口,按規定辦理退稅。
3.按照計經貿[2000]161號文件規定,對于中紡棉花進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區棉麻公司和新疆農墾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加工出口企業銷售的以出頂進國產棉,對其進項稅額辦理退稅。對于加工出口企業使用以出頂進國產棉生產并出口的貨物,比照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稅收管理辦法辦理出口退稅。
4.按照財稅字[1999]227號文件規定,對于國家經貿委下達的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實行退稅。但國家無償援助出口的原油不予退稅。
(二)出口貨物退稅的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才有資格辦理出口退稅:
1.屬于增值稅或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貨物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離境;
3.出口貨物必須結匯(部分貨物除外);
4.必須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
5.退稅申報時必須提供規定的有關單證。
此外,國家對一些特準出口貨物的退稅條件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和要求。
(三)出口貨物退稅率
按照有關規定,現行出口貨物退稅率確定為:
1.服裝出口退稅率為17%;
2.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出口退稅率為17%;
3.服裝以外的紡織原料及制品[包括:毛紗、麻紗(不包括廢紗)、生絲(不包括廢絲)、純棉紗、化纖紗及各類混紡紗;印染布、坯布、紗布;針織品;地毯等],除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輕工產品,水泥,鋁、鋅、鉛等出口退稅率為15%;
4.煤炭、食糖、新聞紙以及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3%;
5.農業產品出口退稅率為5%;
6.除農產品以外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3%;
7.鋼材出口退稅率為15%,但對列名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的“以產頂進”
國產鋼材視同出口按17%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按照財稅字[1999]227號文件規定,對于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出口退稅率為13%。
另外,按照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對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是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產品出口后,可按征稅率和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按照[2000]外經貿技發第680號文件規定,軟件出口企業對軟件產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按征稅率辦出口退稅。
計算出口應稅消費品應退消費稅的稅率或單位稅額,嚴格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當出口的貨物是應稅消費品時,其退還增值稅要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而其退還消費稅則接應稅消費品所適用的消費稅稅率計算。
企業應將不同消費稅稅率出口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應退消費稅稅額。
(四)出口貨物退(免)稅計算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計算。
按照規定,凡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生產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實行“免、抵、退”辦法。這里所說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外資生產企業及生產型集團公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及生產型集團公司內部設立的進出口公司(部門)也按此辦法執行。這里所說的自產貨物是指生產企業購進原輔材料,經過本企業加工生產或委托加工生產的貨物(含擴散加工產品、協作生產產品)。生產型集團公司收購本集團成員企業生產的貨物,也視同自產貨物。
“免、抵、退”辦法中的“免”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應予免征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扣內銷貨物的已納稅款;“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應抵頂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經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當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不足50%時,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頂。
應當按規定的退稅率和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免、抵、退”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退額)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當生產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遲稅額:
(1)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2)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3)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對于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實行抵免、抵、退辦法計算退稅額為:
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退稅率)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3.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內銷貨物的應納增值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五)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管理
1.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管理
按照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于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未辦理退稅登記或沒有重新認定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或免稅。出口企業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應于批準撤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登記手續。
2.出口企業分類管理
按照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將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簡化退稅申報憑證的辦法。
(1)將出口企業劃分為A、B、C、D四類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本地區所轄出口企業進行分類管理,依據其近年來出口退、免稅的實際情況,將出口企業劃分為A、B、C、D四類。要求企業必須同時具備該類企業的全部條件。
①A類企業:
1)必須是生產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等生產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產品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
2)年創匯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
3)從未發生過騙稅問題;
4)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5)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②B類企業:
1)連續兩年創匯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生產企業可放寬為2000萬美元以上);
2)近三年來未發生過騙稅或涉嫌騙稅問題;
3)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③C類企業:
1)近三年來未發生過騙稅問題;
2)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④D類企業:
近三年來曾經發生過騙稅問題的出口企業。
按照國稅發[2001]83號文件規定,西部地區出口企業(指注冊地在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內蒙古、廣西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思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出口企業)分類有所調整,具體為:
①A類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生產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等生產周期通常在半年以上產品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具體行業和產品出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商同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2)年創匯額2000萬美元以上。
3)從未發生過騙稅問題。
4)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5)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②B類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年創匯額1500萬美元以上(生產企業可放寬為1000萬美元以上)。
2)近3年來未發生過騙稅或涉嫌騙稅問題。
3)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2)對各類企業的退稅管理辦法:
①對A類企業實行先預退稅、后核銷的管理辦法。
A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賬,按季填具《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或《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申報退(免)稅。經審核無誤,主管稅務機關可據此辦理退(免)稅的審核、審批手續。待該企業將有關退稅憑證收集齊全后,再予逐筆復審(包括憑證審核、電子信息對審)核銷已退(免)稅款。所退(免)稅款在年度終了后,按出口退稅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多退(免)稅款予以補繳入中央庫,少退(免)稅款予以補退。
②對B類企業實行按簡化憑證申報辦理退稅的管理辦法。
B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可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增值稅(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申報退(免)稅。其他憑證(即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發票等輔助憑證)可不按月附送、但應裝訂成冊備查。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包括憑證審核、電子信息對審)無誤,即可辦理退(免)稅的審批手續。
對B類企業出口貨物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實行總量控制、年終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結束時尚未核銷外匯的、除由外經貿主管部門按規定出具中、遠期結匯證明的出口貨物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比例從已退稅款中扣回未核銷外匯部分的稅款。
③對C類企業實行單證齊全方可申報辦理退稅的管理辦法。
C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增值稅(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退稅憑證收集齊全后,方可申報退稅。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認真審核其退稅憑證、電子信息的基礎上審批退稅。
④對D類企業實行嚴格的退稅申報、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D類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的申報審批。除按C類企業辦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其退稅申報資料應進行嚴格審核,經調查核實,在確定出口貨物的貨款確已直接付給銷貨方且退稅憑證、電子信啟,真實、齊全、無誤的基礎上審批退稅。
按照國稅發[2001]83號文件規定,對于西部地區和企業:
①在退稅指標不足時,對A、B類企業優先辦理退稅。
②對C類企業的退稅單證、電子信息要嚴格審核和強化對其財務核算監管力度。
③對D類企業實行半年退稅一次并報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審批。
④對退稅單證真實和電子信息齊全,核對無誤的出口企業退稅申報,原則上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3)出口企業類別的確認和管理
①A類企業名單由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會商外經貿部后審批下達。B類、C類、D類企業名單的確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商同級外經貿委(廳、局)后依據本地實行情況自定。如在一個省、市、自治區范圍內符合本通知條件的B類企業不足10戶的,可在年出口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中選定,補足10戶。
②出口企業的分類實行一年一審制。每年年度退稅清算結束一個月內,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依上年出口退(免)稅實際、對出口企業的分類重新進行調整。
其中對建議為A類企業的企業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于當年6月底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③被確定為A類、B類的出口企業,如有從事騙稅業務的,一經發現,自動喪失A類、B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優惠待遇、除立即轉為D類企業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還要依據現行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④出口企業一經確定為D類企業,三年內不得轉定為A類、B類、C類企業。
3.憑證管理按照國稅發[1994]031號規定:
(1)工業企業自營出口時,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以下憑證:
①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國稅發[1999]101號文件規定,生產企業出口或委托出口貨物申報辦理退稅時可不再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②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對銷售明細賬與銷售發票等認真核對后予以確認。
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發票和銷售明細賬,必須于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
③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則上應由企業于申請退稅時附送。但對少數出口業務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離較遠而難以及時收回報關單的企業,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財務制度健全且從未發生過騙稅行為的,可以批準延緩在3個月期限內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應扣回已退(免)稅款。
④出口收匯單證。企業應將出口貨物的銀行收匯單證按月裝訂成冊并匯總,以備稅務機關核對。稅務機關每半年應對出口企業已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單證清查一次。在年度終了后將企業上一年度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情況進行清算。除按規定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的貨物外,凡應當提供出口收匯單而沒有提供的,應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
下列出口貨物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
①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出口的貨物;
②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貨物;
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遠期收匯而未逾期的出口貨物;
④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企業在國內銷售貨物而收取外匯的,不得計入出口退稅的出口收匯數額中。
(2)企業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時,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①“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托方即外貿公司開具并經主管其退稅的稅務機關簽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核銷的,稅務機關必須在外匯管理局辦完外匯核銷手續后,方能簽發“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注明“收匯已核銷”字樣。“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制。
②生產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應在修理修配的貨物復出境后,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修理修配發票、修理修配貨物復出境報關單、外匯收入憑證。其應退稅額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計算。
③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貨物,應于貨物報關出口后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并提供下列單證及資料:
Ⅰ.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國外投資的文件(影印件);
Ⅱ.在國外辦理的企業注冊登記副本和有關合同副本;
Ⅲ.出口貨物的購進增值稅專用發票;
Ⅳ.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④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后,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后,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⑤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應先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簽章后再將此申報表報送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并據此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按規定稅率計算注明銷售料件的稅額,主管出口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對這部分銷售料件的銷售發票上所注明的應繳稅額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在退稅額中抵扣。
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按下列公式計算退稅:
出口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
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已對進口料件的實征增值稅稅款
按照國稅發[1999]101號文件規定,對于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供應的機電產品,招標單位須在招標前將貸款的性質、規模、項目經當地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招標完畢后,填寫《中標證明通知書》并報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由所在地稅務機關簽署意見后直接寄送給中標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中標所在地稅務機關才能給中標企業辦理退稅。中標企業銷售申請退稅時,除提供上述規定的有關憑證外,還須提供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
繳款書、中標企業銷售機電設備的外銷發票或普通發票、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招標產品的收貨清單等。
4.辦理程序
按照規定,凡是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的工業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經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注銷原《辦稅員證》。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后與稅務機關發生的一切退稅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工業企業將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按月據實填具《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等憑證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稅及應納稅額的審核手續,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征稅機關審核無誤并在《申報表》及出口憑證上簽署意見后,主管稅務機關可先按審核意見對生產企業辦理免、抵稅額和應納稅額或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手續,同時將縣級以上征稅機關審核簽署意見的《申報表》(第1、2、4聯)、出口憑證等退還生產企業。
工業企業每季度末應將出口及內銷貨物等情況匯總填報《申報表》,報經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逐級審核匯總上報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由具有出口退稅審批權的退稅機關辦理免、抵、退的審批手續。同時應提供以下憑證資料:
①經縣級以上征稅機關簽署審核意見的本季度分月《申報表》(第1、2聯)及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等憑證,屬于委托出口的貨物,還必須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原件);
②本季度如有繳稅的,須提供經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的“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③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須報送《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
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審批,對于辦理免、抵后仍需退稅的,由出口退稅機關按規定憑《收入退還書》辦理退稅。其他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并提供辦理出口退稅的有關憑證,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稽核簽章后,再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按照財稅字[1998]53號和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文件規定,對于“以產頂進”鋼材,由國家冶金局負責組織列名企業調查出口企業所需鋼材的數量、品種、規格及質量要求,在此基礎上提出各列名企業分列的“以產頂進”鋼材計劃,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抄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核準后的“以產頂進”鋼材計劃與國家冶金局聯合下達給列名企業及其所在地國稅局。列名企業按核準的數量和品種與出口企業簽訂供貨合同,并按用戶要求組織生產。國家冶金局向列名企業派出監管小組,負責監督列名企業按“以產頂進”計劃和供貨合同向出口企業銷售鋼材。
“以產頂進”鋼材由列名企業發運后,監管人員根據貨運憑證復印件和貨物流向開具專用監管書,分別送交出口企業、列名企業及其所在地國稅局。列名企業所在地國稅局對銷售給出口企業的“以產頂進”鋼材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按其不合稅銷售額開具普通發票,并按規定實行“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列名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并持專用監管書、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企業的出口合同(副本)向當地國稅局辦理退稅。列名企業必須在“以產頂進”鋼材銷售后三個月內將出口企業所在地國稅局簽發的監管書確認證明送交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結案,逾期不交的,停止辦理其“以產頂進”鋼材退稅手續,并追繳已退稅款。
按照國稅發[1999]20號文件規定,對于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出口貨物的援外企業,屬外貿(工貿)企業按現行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辦法管理;屬生產企業的按現行“先征后退”辦法管理。
5.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
為了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準確地辦理出口退稅,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規定凡申請出口退稅企業必須實行電子化管理辦法。
出口企業退稅單證錄入計算機的方式原則上應采取由退稅部門集中錄入方式,若企業計算機錄入能達到退稅電子化管理要求的,報經退稅部門備案后,也可采取由企業錄入方式。出口企業須將出口退稅的有關單證按照出口退稅計算方法的要求,裝訂成冊,由出口企業將符合規定的單證及相應的申報退稅數據送退稅部門。
退稅部門須安排專門的人員負責接收申報退稅數據和退稅單證。對申報退稅數據,須進行檢測,發現壞盤、空盤、帶病毒盤等有嚴重問題的申報數據,不予受理,應退回企業重新申報。
一、免稅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工業企業可以免征增值稅的項目主要有:
1.避孕藥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稅。
2.專供殘疾人員使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背椎側彎矯型器)免征增值稅。
3.按照財稅[2000]121號文件規定,部分飼料免征增值稅。飼料指用于動物飼料產品或其加工品。免稅飼料包括: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油餅、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的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難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以上)、維生素(8種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用于動物飼養的糧食、飼料添加劑不屬于飼料征稅范圍。
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后,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增值稅手續.
4.按照財稅[2001]113號文件規定,為支持農業生產發展,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3)生產銷售的阿維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節嘧磺隆、草除靈、吡蟲琳、丙烯菊酯、噠螨靈、代森錳鋅、稻瘟靈、敵百蟲、丁草胺、啶蟲脒、多抗霉素、二甲戊樂靈、二嗪磷、氟樂靈、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靈、甲基異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惡唑禾草靈、精喹禾靈、井岡霉毒、咪鮮胺、滅多威、滅蠅胺、苜蓿銀紋夜蛾核型多角體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殺蟲雙、順式氯氰菊酯、涕滅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異丙甲草胺、乙阿合劑、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5.按照(94)財稅字第011號文件規定,軍隊系統各單位為部隊生產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指人被裝、軍械裝備、馬裝具)免征增值稅;
軍需工廠、物資供銷單位生產、調撥給公安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民警服裝,免征增值稅;軍需工廠之間為生產軍品而互相協作的產品免征增值稅;軍隊系統各單位從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件、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的業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軍工系統所屬軍事工廠列入軍工主管部門軍品生產計劃并按照軍品作價銷售給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軍事工廠的軍品,免征增值稅;軍事工廠生產銷售給公安系統、司法系統和國家安全系統的武器裝備,免征增值稅;軍事工廠之間為了生產軍品而互相提供貨物以及為了制造軍品相互提供的專用非標準設備、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稅;一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只對槍、炮、雷、彈、軍用艦艇、飛機、坦克、雷達、電臺、艦艇用柴油機、各種炮用瞄準具和瞄準鏡,一律在總裝企業就總裝成品免征增值稅;軍隊、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后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準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軍品以及軍隊系統各單位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
6.按照(94)財稅字第060號和財稅[2001]71號文件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指以黑荼、江茶末、老青茶、綠茶經蒸制、加壓、發酵、壓制成不同形狀、專用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等)免征增值稅。
7.按照財稅[2001]88號文件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電影制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
8.按照財稅[2001]97號文件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9.按照財稅[2000]92號文件規定,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經嚴格審核確認后免征增值稅。
此外,為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技術進步,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規定,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署稅[2000]620號文修訂發布)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署稅[2000]620號文修訂發布)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所需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但不包括進口建筑材料、生產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國家規定照章征稅的20種商品等以及單獨進口配套件及備件等),也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以上投資項目,審批機構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按照統一格式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項目單位憑確認書,到其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加工貿易單位進口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憑批準的加工貿易合同到其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
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對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照《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指進口貨物的納稅人為在境內制造、使用、出版、發行或者播映該貨物的技術和內容,向境外賣方支付的專利費、商標費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現行稅法還規定:
(1)對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可按原批準的減免稅設備范圍,免征進口進口環節增值稅,由項目單位憑原批準文件到其主管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2)對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國內投資項目的進口設備,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進口設備,也可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由項目單位憑原批準文件到其主管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除此之外,現行稅法還規定對部分進口貨物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包括:
(1)按照現行規定,對經國家批準進口的金精礦砂,暫免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2)按照規定,對于國家計劃內安排進口農藥成藥(我國禁止和嚴格限制使用的農藥品種除外,詳見附件1)和農藥原藥,進口單位憑國家經貿委授權機構簽發的《重要工業產品進口登記證明》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到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海關在核準兩證所注明進口數量一致的情況下予以免稅放行,具體免稅農藥品種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每年發文公布。
(3)按照財稅[2001]30號和財稅[2001]82號文件規定,進口飼料產品(不包括豆粕產品,豆粕產品按13%征收增值稅)免征增值稅。
(4)對于國家林業局經批準進口的種用野生動植物、種子(苗)免征進口稅收。
(5)按照財稅[2001]130號和財稅[2001]131號文件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按照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對于生產的所有產品全部免征增值稅的企業,也應按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申報,但不必繳納稅款。對于部分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除了平時對于免征增值稅的產品應當單獨進行核算外,在納稅申報時對于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在納稅申報表中專門予以反映。
二、先征后退
1.按照財稅[2000]25號文件規定,在2010年底以前,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指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如軟盤、硬盤、光盤等),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的計算機軟件,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如果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照計算機網絡或計算機硬件以及機器設備等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退稅。
2.按照財稅字[1995]003號和財稅[2001]72號文件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對于國有森工企業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見下表,由稅務部門實行即征即退辦法。這里所說的“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頭);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邊角余料等)。
這里所說的“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質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ZB B68009-89標準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ZB B68003-86標準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薪材。生產上述產品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應單獨核算該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適用即征即退政策。
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
序號 產品名稱 序 號 產品名稱
1 木竹纖維板 12 活性炭
2 木竹刨花板 13 栲膠
3 細木工板 14 長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僅
4 木竹片 指從造材截頭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
5 地板塊 木,竹珠,竹芽簽,小膠合板,灰條子
6 木旋制品 15 雜件,木竹皮、葉、根、鋸末及其綜合利用
7 水解酒精 產品(草酸、鋸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
8 糠醛 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壓刮板
9 飼料酵母
10 針葉飼料
11 木炭
3.按照財稅字[1998]103號文件和財稅字[2001]81號文件規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對于拆船協會核定的拆船企業進口廢船,進口關稅照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予以先征后返照顧。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的拆船企業名單,由財政部會同中國拆船協會擬定,每年公布一次。
4.按照財稅[2001]113號文件規定,在2001年、2002兩年內對生產銷售的尿素實行先征后退政策,2001年對征收的稅款全額退還,2002年退還50%。
5.按照財稅[2001]132號文件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對于指定的144戶專業模具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70%的辦法,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模具產品的研究開發。
三、退稅還貸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工字[1998年]024號文件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合格,除寶山鋼鐵集團公司及中央煙草、郵電企業外,均可申請執行以稅還貸政策,即退還部分增值稅用于償還外匯借款項目的本息。
1.外匯借款項目必須符合財政部《關于用產品稅、增值稅稅款歸還外匯貸款的問題通知》[財稅字(86)273號]文件規定。
2.必要是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外匯借款項目。
3.必須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外匯借款合同的項目。
4.必須將當年應交增值稅和消費稅及時足額地入庫;有陳欠稅款的企業,必須制定以稅還貸期間分年度補稅計劃,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按計劃的時間和補稅額及時足額補繳。
5.以稅還貸須用外匯借款項目新增稅款歸還。
6.以稅還貸政策僅限于工業企業,符合以稅還貸條件但外匯借款項目已經以投資、入股形式投入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者項目所在企業已經改為股份上市公司的,不再享受以稅還貸政策。
7.已破產企業的外匯借款項目不再享受以稅還貸政策,被兼并企業的外匯借款項目并入兼并企業,由兼并企業提出以稅還貸申請。
8.符合以稅還貸條件的項目必須按合同規定的資金來源共同歸還借款,配套還貸資金不落實的,原則上不實行以稅還貸政策。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當年的以稅還貸金額原則上按企業外匯借款項目借款合同規定的,當年經還外債本息總額(按當年1月1日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人民幣)的12%確定。在歸還借款期間,在按規定用外匯借款形成的固定資產所提折舊,財務費用(外匯借款當年付的利息及當年應攤銷的匯兌損益)、外匯借款項目形成的稅后利潤及借款時規定的其他還貸資金進行還款仍不能滿足當年應還款計劃時,可申請享受以稅還貸政策;若上述資金已能滿足當年還款計劃時,不再享受以稅還貸政策。
凡是符合以稅還貸條件的企業,應向其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至省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經審核同意后,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財政部、稅務總局審查同意后按年下達享受以稅還貸企業名單及退稅還貸限額。凡被列入名單的外匯借款企業,在當年10月底以前向所在地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專員辦提出退稅還貸申請表,經審查后,由省級專員辦具體辦理退稅手續。
上述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的企業,應按照稅法的規定先繳納增值稅。納稅后,由企業向納稅地的中企駐廠員機構提出申請,無中企駐廠員機構的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原始納稅憑證及復印件,經納稅地中企駐廠員機構核實報省級中企駐廠員機構審核后,批復納稅地中企駐廠員機構并抄送當地國庫;納稅地中企駐廠員機構根據批復,按稅種和財政體制規定的預算級次分別開具“收入退還書”,經當地國庫部門復核,從中央金庫和地方國庫退付,即從中央國庫退75%的增值稅,從地方國庫退25%的增值稅。
對于進口商品的退稅,由企業提供納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海關提出退稅申請,經納稅所在地海關審核后上報財政部,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核確認無誤后,批復有關海關和金庫。有關納稅地海關根據財政部的批復從當地中央金庫退付。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在收到退回的增值稅額時,應當根據有關憑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四、出口貨物退(免)稅
所謂出口免稅是指對于貨物在出口環節不征收增值稅、消費稅。所謂出口退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按照規定的退稅率退還給納稅人。
出口退稅有利于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因而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鼓勵出口手段。我國為鼓勵出口,增強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也實行出口退稅制度。
(一)出口退稅的適用范圍
根據現行政策,只有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的工業企業才有辦理出口退稅的資格:
1.國家外經貿部授予進出口經營權的工業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
2.工業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即使委托方無出口經營權。
3.在國內采購貨物并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工業企業;
另外,下列企業也能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1.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視同出口產品,辦理退稅。按照國稅發[1999]101號文件規定,中標機電產品的范圍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制定的《機電產品出口商品目錄》為準。利用外國政俯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外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視同國內企業中標辦理退稅。
2.按照財稅字[1998]53號和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文件規定對于國家列名的鋼鐵生產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于頂替進口鋼材生產出口產品的國產鋼材(即以產頂進),視同出口,按規定辦理退稅。
3.按照計經貿[2000]161號文件規定,對于中紡棉花進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區棉麻公司和新疆農墾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加工出口企業銷售的以出頂進國產棉,對其進項稅額辦理退稅。對于加工出口企業使用以出頂進國產棉生產并出口的貨物,比照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稅收管理辦法辦理出口退稅。
4.按照財稅字[1999]227號文件規定,對于國家經貿委下達的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實行退稅。但國家無償援助出口的原油不予退稅。
(二)出口貨物退稅的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才有資格辦理出口退稅:
1.屬于增值稅或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貨物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離境;
3.出口貨物必須結匯(部分貨物除外);
4.必須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
5.退稅申報時必須提供規定的有關單證。
此外,國家對一些特準出口貨物的退稅條件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和要求。
(三)出口貨物退稅率
按照有關規定,現行出口貨物退稅率確定為:
1.服裝出口退稅率為17%;
2.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出口退稅率為17%;
3.服裝以外的紡織原料及制品[包括:毛紗、麻紗(不包括廢紗)、生絲(不包括廢絲)、純棉紗、化纖紗及各類混紡紗;印染布、坯布、紗布;針織品;地毯等],除機械及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輕工產品,水泥,鋁、鋅、鉛等出口退稅率為15%;
4.煤炭、食糖、新聞紙以及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3%;
5.農業產品出口退稅率為5%;
6.除農產品以外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3%;
7.鋼材出口退稅率為15%,但對列名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的“以產頂進”
國產鋼材視同出口按17%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按照財稅字[1999]227號文件規定,對于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出口退稅率為13%。
另外,按照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對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是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產品出口后,可按征稅率和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按照[2000]外經貿技發第680號文件規定,軟件出口企業對軟件產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按征稅率辦出口退稅。
計算出口應稅消費品應退消費稅的稅率或單位稅額,嚴格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當出口的貨物是應稅消費品時,其退還增值稅要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而其退還消費稅則接應稅消費品所適用的消費稅稅率計算。
企業應將不同消費稅稅率出口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應退消費稅稅額。
(四)出口貨物退(免)稅計算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計算。
按照規定,凡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生產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實行“免、抵、退”辦法。這里所說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外資生產企業及生產型集團公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及生產型集團公司內部設立的進出口公司(部門)也按此辦法執行。這里所說的自產貨物是指生產企業購進原輔材料,經過本企業加工生產或委托加工生產的貨物(含擴散加工產品、協作生產產品)。生產型集團公司收購本集團成員企業生產的貨物,也視同自產貨物。
“免、抵、退”辦法中的“免”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應予免征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扣內銷貨物的已納稅款;“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應抵頂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經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當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不足50%時,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頂。
應當按規定的退稅率和出口貨物的離岸價計算“免、抵、退”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退額)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當生產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遲稅額:
(1)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2)當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3)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對于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實行抵免、抵、退辦法計算退稅額為:
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退稅率)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上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3.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卷煙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內銷貨物的應納增值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五)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管理
1.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管理
按照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于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未辦理退稅登記或沒有重新認定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或免稅。出口企業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應于批準撤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登記手續。
2.出口企業分類管理
按照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將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簡化退稅申報憑證的辦法。
(1)將出口企業劃分為A、B、C、D四類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本地區所轄出口企業進行分類管理,依據其近年來出口退、免稅的實際情況,將出口企業劃分為A、B、C、D四類。要求企業必須同時具備該類企業的全部條件。
①A類企業:
1)必須是生產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等生產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產品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
2)年創匯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
3)從未發生過騙稅問題;
4)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5)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②B類企業:
1)連續兩年創匯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生產企業可放寬為2000萬美元以上);
2)近三年來未發生過騙稅或涉嫌騙稅問題;
3)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③C類企業:
1)近三年來未發生過騙稅問題;
2)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④D類企業:
近三年來曾經發生過騙稅問題的出口企業。
按照國稅發[2001]83號文件規定,西部地區出口企業(指注冊地在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內蒙古、廣西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思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出口企業)分類有所調整,具體為:
①A類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生產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等生產周期通常在半年以上產品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具體行業和產品出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商同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2)年創匯額2000萬美元以上。
3)從未發生過騙稅問題。
4)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5)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②B類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年創匯額1500萬美元以上(生產企業可放寬為1000萬美元以上)。
2)近3年來未發生過騙稅或涉嫌騙稅問題。
3)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2)對各類企業的退稅管理辦法:
①對A類企業實行先預退稅、后核銷的管理辦法。
A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賬,按季填具《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或《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申報退(免)稅。經審核無誤,主管稅務機關可據此辦理退(免)稅的審核、審批手續。待該企業將有關退稅憑證收集齊全后,再予逐筆復審(包括憑證審核、電子信息對審)核銷已退(免)稅款。所退(免)稅款在年度終了后,按出口退稅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多退(免)稅款予以補繳入中央庫,少退(免)稅款予以補退。
②對B類企業實行按簡化憑證申報辦理退稅的管理辦法。
B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可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增值稅(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申報退(免)稅。其他憑證(即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發票等輔助憑證)可不按月附送、但應裝訂成冊備查。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包括憑證審核、電子信息對審)無誤,即可辦理退(免)稅的審批手續。
對B類企業出口貨物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實行總量控制、年終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結束時尚未核銷外匯的、除由外經貿主管部門按規定出具中、遠期結匯證明的出口貨物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比例從已退稅款中扣回未核銷外匯部分的稅款。
③對C類企業實行單證齊全方可申報辦理退稅的管理辦法。
C類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增值稅(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退稅憑證收集齊全后,方可申報退稅。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認真審核其退稅憑證、電子信息的基礎上審批退稅。
④對D類企業實行嚴格的退稅申報、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D類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的申報審批。除按C類企業辦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其退稅申報資料應進行嚴格審核,經調查核實,在確定出口貨物的貨款確已直接付給銷貨方且退稅憑證、電子信啟,真實、齊全、無誤的基礎上審批退稅。
按照國稅發[2001]83號文件規定,對于西部地區和企業:
①在退稅指標不足時,對A、B類企業優先辦理退稅。
②對C類企業的退稅單證、電子信息要嚴格審核和強化對其財務核算監管力度。
③對D類企業實行半年退稅一次并報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審批。
④對退稅單證真實和電子信息齊全,核對無誤的出口企業退稅申報,原則上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3)出口企業類別的確認和管理
①A類企業名單由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會商外經貿部后審批下達。B類、C類、D類企業名單的確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商同級外經貿委(廳、局)后依據本地實行情況自定。如在一個省、市、自治區范圍內符合本通知條件的B類企業不足10戶的,可在年出口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中選定,補足10戶。
②出口企業的分類實行一年一審制。每年年度退稅清算結束一個月內,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依上年出口退(免)稅實際、對出口企業的分類重新進行調整。
其中對建議為A類企業的企業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于當年6月底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③被確定為A類、B類的出口企業,如有從事騙稅業務的,一經發現,自動喪失A類、B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優惠待遇、除立即轉為D類企業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還要依據現行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④出口企業一經確定為D類企業,三年內不得轉定為A類、B類、C類企業。
3.憑證管理按照國稅發[1994]031號規定:
(1)工業企業自營出口時,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以下憑證:
①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國稅發[1999]101號文件規定,生產企業出口或委托出口貨物申報辦理退稅時可不再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②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對銷售明細賬與銷售發票等認真核對后予以確認。
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發票和銷售明細賬,必須于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
③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則上應由企業于申請退稅時附送。但對少數出口業務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離較遠而難以及時收回報關單的企業,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財務制度健全且從未發生過騙稅行為的,可以批準延緩在3個月期限內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應扣回已退(免)稅款。
④出口收匯單證。企業應將出口貨物的銀行收匯單證按月裝訂成冊并匯總,以備稅務機關核對。稅務機關每半年應對出口企業已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單證清查一次。在年度終了后將企業上一年度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情況進行清算。除按規定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的貨物外,凡應當提供出口收匯單而沒有提供的,應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
下列出口貨物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
①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出口的貨物;
②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貨物;
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遠期收匯而未逾期的出口貨物;
④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企業在國內銷售貨物而收取外匯的,不得計入出口退稅的出口收匯數額中。
(2)企業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時,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①“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托方即外貿公司開具并經主管其退稅的稅務機關簽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核銷的,稅務機關必須在外匯管理局辦完外匯核銷手續后,方能簽發“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注明“收匯已核銷”字樣。“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制。
②生產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應在修理修配的貨物復出境后,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修理修配發票、修理修配貨物復出境報關單、外匯收入憑證。其應退稅額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計算。
③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國外投資的貨物,應于貨物報關出口后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并提供下列單證及資料:
Ⅰ.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國外投資的文件(影印件);
Ⅱ.在國外辦理的企業注冊登記副本和有關合同副本;
Ⅲ.出口貨物的購進增值稅專用發票;
Ⅳ.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④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后,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后,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⑤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應先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簽章后再將此申報表報送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并據此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按規定稅率計算注明銷售料件的稅額,主管出口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對這部分銷售料件的銷售發票上所注明的應繳稅額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在退稅額中抵扣。
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按下列公式計算退稅:
出口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
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已對進口料件的實征增值稅稅款
按照國稅發[1999]101號文件規定,對于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供應的機電產品,招標單位須在招標前將貸款的性質、規模、項目經當地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招標完畢后,填寫《中標證明通知書》并報其所在地稅務機關,由所在地稅務機關簽署意見后直接寄送給中標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中標所在地稅務機關才能給中標企業辦理退稅。中標企業銷售申請退稅時,除提供上述規定的有關憑證外,還須提供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
繳款書、中標企業銷售機電設備的外銷發票或普通發票、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招標產品的收貨清單等。
4.辦理程序
按照規定,凡是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的工業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經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注銷原《辦稅員證》。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后與稅務機關發生的一切退稅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工業企業將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按月據實填具《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等憑證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稅及應納稅額的審核手續,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征稅機關審核無誤并在《申報表》及出口憑證上簽署意見后,主管稅務機關可先按審核意見對生產企業辦理免、抵稅額和應納稅額或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手續,同時將縣級以上征稅機關審核簽署意見的《申報表》(第1、2、4聯)、出口憑證等退還生產企業。
工業企業每季度末應將出口及內銷貨物等情況匯總填報《申報表》,報經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逐級審核匯總上報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由具有出口退稅審批權的退稅機關辦理免、抵、退的審批手續。同時應提供以下憑證資料:
①經縣級以上征稅機關簽署審核意見的本季度分月《申報表》(第1、2聯)及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等憑證,屬于委托出口的貨物,還必須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原件);
②本季度如有繳稅的,須提供經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的“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③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須報送《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
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審批,對于辦理免、抵后仍需退稅的,由出口退稅機關按規定憑《收入退還書》辦理退稅。其他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并提供辦理出口退稅的有關憑證,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稽核簽章后,再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按照財稅字[1998]53號和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文件規定,對于“以產頂進”鋼材,由國家冶金局負責組織列名企業調查出口企業所需鋼材的數量、品種、規格及質量要求,在此基礎上提出各列名企業分列的“以產頂進”鋼材計劃,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抄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核準后的“以產頂進”鋼材計劃與國家冶金局聯合下達給列名企業及其所在地國稅局。列名企業按核準的數量和品種與出口企業簽訂供貨合同,并按用戶要求組織生產。國家冶金局向列名企業派出監管小組,負責監督列名企業按“以產頂進”計劃和供貨合同向出口企業銷售鋼材。
“以產頂進”鋼材由列名企業發運后,監管人員根據貨運憑證復印件和貨物流向開具專用監管書,分別送交出口企業、列名企業及其所在地國稅局。列名企業所在地國稅局對銷售給出口企業的“以產頂進”鋼材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按其不合稅銷售額開具普通發票,并按規定實行“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列名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并持專用監管書、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出口企業的出口合同(副本)向當地國稅局辦理退稅。列名企業必須在“以產頂進”鋼材銷售后三個月內將出口企業所在地國稅局簽發的監管書確認證明送交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結案,逾期不交的,停止辦理其“以產頂進”鋼材退稅手續,并追繳已退稅款。
按照國稅發[1999]20號文件規定,對于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出口貨物的援外企業,屬外貿(工貿)企業按現行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辦法管理;屬生產企業的按現行“先征后退”辦法管理。
5.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
為了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準確地辦理出口退稅,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規定凡申請出口退稅企業必須實行電子化管理辦法。
出口企業退稅單證錄入計算機的方式原則上應采取由退稅部門集中錄入方式,若企業計算機錄入能達到退稅電子化管理要求的,報經退稅部門備案后,也可采取由企業錄入方式。出口企業須將出口退稅的有關單證按照出口退稅計算方法的要求,裝訂成冊,由出口企業將符合規定的單證及相應的申報退稅數據送退稅部門。
退稅部門須安排專門的人員負責接收申報退稅數據和退稅單證。對申報退稅數據,須進行檢測,發現壞盤、空盤、帶病毒盤等有嚴重問題的申報數據,不予受理,應退回企業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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