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主要優惠政策介紹(三)
(三)外資企業
1. 經營期十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 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占企業總產值70%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后,企業所得稅可按10%的稅率計征。
3. 屬技術先進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后,企業所得稅可延長三年按10%的稅率計征。
4.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或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5年以上,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5年以上,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1. 經營期十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 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占企業總產值70%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后,企業所得稅可按10%的稅率計征。
3. 屬技術先進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后,企業所得稅可延長三年按10%的稅率計征。
4.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或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5年以上,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5年以上,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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