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支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下崗失業人員生產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月銷售額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月銷售額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銷售額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稅。
二、下崗失業人員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須憑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下崗失業證明,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方可享受。
三、本通知所稱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財稅〔2002〕208號通知規定的下列人員:
⒈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⒉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⒊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四、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期限暫定為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下崗失業人員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須憑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下崗失業證明,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方可享受。
三、本通知所稱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財稅〔2002〕208號通知規定的下列人員:
⒈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⒉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⒊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四、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期限暫定為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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