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大事記(1987年)
1987年
1月2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其中為改革科技人員管理制度,放寬放活對科技人員的政策,要求在稅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
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同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自當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7章、6l條,其中第五章為《關稅》。該章規定,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規定外,由海關依照進出口稅則征收關稅。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為關稅的納稅人。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正常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正常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確定。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的項目有:一、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三、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四、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五、法律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六、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
1月23日財政部發布《貫徹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中稅收優惠條款的實施辦法》。
2月17日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財政部發出《關于征收獎金稅、工資調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當年起降低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的稅率。企業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不超過標準工資4個月的部分,繼續免征獎金稅;超過4個月至5個月的部分,獎金稅稅率由30%降為20%;超過5個月至6個月的部分,獎金稅稅率由100%降為50%;超過6個月至7個月的部分,獎金稅稅率由300%降為100%;超過7個月的部分,獎金稅稅率降為200%。事業單位獎金稅的稅率也相應降低。即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免稅限額1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部分,稅率為20%;超過1個月至2個月的部分,稅率為50%;超過2個月至3個月的部分,稅率為100%;超過3個月的部分,稅率為200%。試行工資總額同上繳利稅掛鉤企業的工資調節稅稅率也相應降低。
3月2日財政部、國家科委發出《關于對科研單位征收獎金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為實現分類管理,對于各類的科研單位,實行發放獎金免稅限額與減少科研事業費撥款比例相適應的辦法。科研單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規定免稅限額的部分,按照超額累進稅率征收獎金稅。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規定免稅限額1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部分,稅率為20%;超過1個月至2個月的部分,稅率為50%;超過2個月至3個月的部分,稅率為100%;超過3個月的部分,稅率為200%。自當年1月1日起施行。
3月7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成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通知》,規定了關稅稅則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為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副主任委員為海關總署署長戴杰、財政部副部長田一農、對外經濟貿易部副部長王品清,委員計12人。
3月20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完善增值稅征稅辦法的若干規定》。該規定中統一了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和扣除項目,改進了具體計稅辦法,并附發了《增值稅稅目稅率表》和《增值稅計算辦法》。
3月26日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作的關于國家財政預算問題的報告中提出,在推行企業經營責任制中必須堅持依法治稅,不能搞稅收包干。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把工作重點放在推動企業改革內部經營機制上,不能再在減稅讓利上打主意。
3月27日國務院發布《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其中規定,單位和個人所得的企業債券利息收入應按國家規定納稅。
4月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計16條,即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面積計稅,一次性征收,稅額為每平方米l元至10元。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征收。下列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此稅:一、部隊軍事設施用地;二、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三、炸藥庫用地;四、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4月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該決定充分肯定了近幾年稅收工作取得的成績,并強調指出,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集體、個人分配關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國家管理經濟的一個重要杠桿,對任何違反國家稅法的行為都應堅決制止,必須嚴肅稅收法紀,強化稅收工作。因此,作出如下決定:一、所有地區和部門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減免稅管理權限辦事,不得越權行事。二、原則上不再增開減免稅口子。對于中央已經采取的減免稅措施,各地區、各部門都不得擅自層層加碼。三、借用銀行貸款,必須堅持用本項目投產后新增利潤歸還的原則。用產品稅和增值稅歸還銀行貸款的項目,除國務院和財政部已批準者外,一律不得擴大。繳納所得稅前的還貸,要嚴格按規定執行。四、所有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五、稅務干部依法征稅,是國家賦予的職責,應受法律保護。六、各有關部門要同稅務機關緊密合作,共同搞好稅收工作。七、要加強稅務機關,充實基層征收力量。八、要抓好對稅務干部的培訓。九、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稅收工作的領導。
4月17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擴大征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規定》,自當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凡未開征能源交通基金的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能源交通基金;能源交通基金按繳納所得稅后利潤的7%征集;繳納單位繳納所得稅后年利潤不足5000元的,免繳能源交通基金。
4月18日《人民日報》評論員就國務院發布《關于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發表文章:《重視稅務工作,開辟更多稅源》。文章指出:稅法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控制的一個重要經濟杠桿,在實行經濟改革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各級政府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切實加強稅收工作的領導,支持稅務干部秉公執法,使社會主義稅收工作日益完善,更加適應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需要。
4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關于積極查處偷稅抗稅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對偷稅、抗稅案件進行嚴肅處理。
4月29日財政部發出《關于認真執行國務院決定檢查糾正超越權限減免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檢查清理越權減稅免稅以及違反財政制度、擅自擴大企業開支范圍、擠占國家稅收的行為。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立即糾正,自6月1日起一律按稅法的統一規定執行。今后各地區決定減稅免稅時,凡涉及中央管理的減免稅權限,都要按照國務院規定,先征求財政部意見,并由財政部報請國務院審批。
5月4日至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召開全國稅務局長會議。重點研究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的措施,切實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大力組織收入。財政部稅務總局局長金鑫在會上作了題為《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努力做好稅收工作》的報告,財政部副部長田一農也到會講了話。
5月13日中國政府與荷蘭政府在北京簽訂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國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吳學謙和荷蘭外交大臣范登布魯克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協定上簽字。
5月20日審計署發出《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5月21日財政部、司法部發出《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加強稅法宣傳教育嚴肅稅收法紀的聯合通知》。
5月29日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治安秩序,公安部發出《關于認真查處毆打稅務人員案件的通知》。
5月30日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6月8日中國政府與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政府在柏林簽訂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鄭拓彬和民主德國外交部部長菲舍爾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協定上簽字。
6月11日中國政府與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在布拉格簽訂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和捷克總理什特勞加爾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協定上簽字。
6月12日為了正確貫徹對安置待業知識青年的稅收政策,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財政部發出《關于對安置城鎮待業知青的集體企業減免稅情況進行清理整頓的通知》。
6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其中規定,對隱瞞、截留應上繳國家稅金,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稅收的單位和責任人員,要予以行政處分和罰款。
6月2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稅暫行條例》,共12條。該條例中規定,用國家預算外資金,地方機動財力,銀行貸款,企業、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其他自籌資金進行自籌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資以及按規定不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筑工程投資的地方政府、機關團體、部隊、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為建筑稅的納稅人。建筑稅按照差別稅率計征,按照計劃內、外有別,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有別,計劃外的樓堂館所從嚴的原則,規定了3檔稅率:一、在國家計劃內安排的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資,稅率為10%;自籌基本建設全年投資額超過國家計劃的部分,稅率為20%;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和代征建筑稅的銀行抄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者未按規定列明自籌建設項目性質的投資,稅率為20%。二、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自籌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資,稅率為20%;按規定不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筑工程投資,稅率為10%。三、城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城鎮或者農村的自籌建設投資,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在城市、郊區、縣城、縣屬鎮和工礦區的自籌建設投資,稅率為10%。鄉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農村的自籌建設投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其中某些需要控制和調節的行業或者項目,可以決定征收建筑稅,稅率為10%。四、未列入國家計劃的賓館(包括旅游賓館)、招待所、療養院(所)、劇院、禮堂、會堂、辦公樓、展銷樓和應當嚴格控制的其他非生產性建設項目,以及以維修為名,新建、擴建樓堂館所,提高建筑標準的項目,稅率為30%。下列各項自籌建設投資免征建筑稅:一、開發能源生產性設施、交通設施、學校的教學設施、醫院的醫護設施、科研部門的科研設施的投資;二、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贈款和其他國外贈款安排的項目以及相應配套工程的投資;三、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安排的撥改貸投資和利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存款發放的大中型基本建設貸款的投資;四、經國務院批準發放的專項基本建設貸款投資;五、用于社會福利項目和治理污染、保護環境項目投資,以及因遭受各種自然災害而進行的恢復性建設投資;六、經財政部專項批準免征建筑稅的投資。該暫行條例自當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稅征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同日財政部發布《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作為貫徹執行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配套文件。
6月27日財政部、交通部發出《關于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決定>加強稅收和運輸票據管理工作的聯合通知》。
7月1日財政部、中國民航局發出《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加強稅收管理和航空運輸管理工作的聯合通知》。
7月14日至16日全國財稅系統勞動模范、先進集體代表會議在北京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主席李先念等黨和國家領導人接見了全體代表。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向會議發了賀信。在這次會議上,稅務系統有51個單位被授予全國財稅系統先進集體、59名個人被授予全國財稅系統勞動模范稱號。
7月18日財政部、鐵道部發出《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加強配合做好稅收工作的聯合通知》。
7月27日財政部、郵電部發出《關于貫徹國務院<決定>加強配合嚴肅稅收法紀的聯合通知》。
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國務院副總理喬石在《財政簡報》《近年來傷害稅務干部的案件增多》一文上批示:“稅務干部依法執行任務,必須受到保護;對于公然違法、抗稅,以身試法的歹徒,必須依法予以嚴處,重者要懲辦。”
8月5日國務院發布《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其中規定,個體工商戶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建立賬簿和申報納稅事項,不得漏稅、偷稅、抗稅。
8月8日為了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鼓勵外籍人員來華工作,國務院發布《關于對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其中規定,對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減半征收。這一規定適用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在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駐華機構中工作的外籍人員,其他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該規定自當年8月1日起執行。
8月9日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稅暫行條例》同時施行。
8月1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同人民法院加強聯系及時查處偷稅、抗稅和毆打傷害稅務干部的案件的通知》。
8月19日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為了扶持中國電子工業的發展,財政部發出通知,對集成電路、電子計算機、軟件、程控交換機等4種產品給予減免稅優惠。
8月28日至9月5日全國稅收征管工作會議在山東省濰坊市召開。財政部稅務總局局長金鑫在會上作了題為《適應改革新形勢,把稅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的講話。他指出:稅收征管面臨的形勢,一是經濟情況的復雜化,納稅對象的多種多樣,使征管工作的難度大大增加;二是稅收征管工作量成倍增加,而征管力量卻相對不足;三是征管制度不健全、不適應和缺乏剛性。因此,征管工作必須有所突破:要有效地控制偷漏行為;實現稅收征管工作的規范化,實行目標管理;依靠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加強稅收征管的綜合治理。同時,各級稅務部門要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重點抓好3件事:一是認真清理越權減免稅。二是堅決制止、查處偷漏稅。三是對抗稅、毆打稅務干部的問題要嚴肅處理。
9月12日國務院發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共8章、38條,自當年10月15日起施行。該條例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原則、臨時減免稅的審批依據、納稅爭議的申述,以及稅則委員會的組成與任務等問題作了修改。
9月23日國務院發出《關于開展1987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10月5日財政部發出《關于對集體企業不能實行承包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指出,集體企業與國營企業不同,在國家與企業之間不存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問題,稅收負擔也比國營大中型企業輕,企業與國家的分配關系,只能通過稅收來解決,國家按規定征收所得稅,繳稅后的利潤歸企業支配。因此,國家對集體企業不能搞所得稅承包。
10月10日財政部發出《關于調整安置“知青”企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安置城鎮待業青年的集體企業區別情況給予一定的稅收照顧。
10月13日根據國務院決定,財政部發出《關于調減部分輕工產品稅收負擔和擴大增值稅試行范圍的通知》,調低了鞋帽、紙張、文化用品、日用化學品、玻璃制品及玻璃纖維制品、陶瓷、藥酒、食品飲料、皮革、皮毛等輕工產品的增值稅稅率,調整后稅率從12%至45%不等。同時,規定對于規模較小、財務管理又不健全的鄉鎮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可以采取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稅。該通知自當年7月1日起執行。
10月25日中共中央代總書記趙紫陽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所作的報告中提出:要改革財政稅收體制,根據公平稅負、促進競爭和體現產業政策的原則,合理設置稅種、確定稅率;在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財政收支范圍的前提下實行分稅制,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國家、企業和個人的經濟利益關系。
11月3日海關總署發布《海關對臺灣同胞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對來祖國大陸探親、旅游的臺灣同胞進境的行李物品,根據《臺灣同胞帶進免稅物品限量表》,給予稅收優待。
11月13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文件,財政部發出《關于對技術出口收入征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自當年7月1日起,對國營企事業單位出口軟件收入免征所得稅2年。
11月27日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發出《關于銀行代征建筑稅辦法的聯合通知》,規定稅務部門負責建筑稅的政策法令的宣傳解釋、稅務登記、納稅鑒定、減免稅審批、違章處理。有關稅法規定、納稅鑒定,各級稅務部門應及時抄送同級代征銀行。代征銀行應按照建筑稅暫行條例和有關法規,做好建筑稅的代征工作。各稅務部門和代征銀行應共同做好對納稅單位的納稅檢查和年度應納稅款的結算及竣工清算工作。
12月9日為使實行租賃經營的國營小型商業企業消費基金增長能有所控制,財政部、商業部聯合發出《關于國營小型企業實行租賃經營有關稅收和財務問題的通知》,規定實行租賃經營的國營小型商業企業按個體工商戶征稅的,其工資、獎金列支標準由地方商業部門和稅務部門參照當地街道企業同行業職工的工資、獎金標準計算。稅后利潤的分配大部分要用于企業生產發展,具體分配比例由地方商業和稅務部門核定。
12月12日全國財政工作會議結束,國務院代總理李鵬、副總理田紀云到會講話。李鵬指出,經濟越搞活,越要加強財稅部門的監督作用,特別是要加強稅收工作。稅務部門要增加人員,增人要強調思想品德和業務能力。財稅工作必須采用一些現代化的手段,以提高工作效率12月30日國務院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草案),將財政部稅務總局升格為國家稅務局,由財政部歸口管理。
12月31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教委、國家科委、文化部、廣播電影電視部、新聞出版署發出《關于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進一步搞好個人收入調節稅征收管理的聯合通知》,規定各部門要主動同當地稅務機關加強聯系,建立代扣代繳關系,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稅務機關要做好對代扣代繳義務人進行業務輔導的工作,提供必需的代扣代繳憑證,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好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要給予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應按照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
同日為了適應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促進外貿發展,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財政部發布《關于出口產品退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出口產品退稅的原則為“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徹底退稅”。同時明確,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出口產品,按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退稅;屬于產品稅征稅范圍的出口產品,按財政部確定的退稅率計算退稅;對于出口產品在倉儲、運輸環節支付的費用和銀行貸款利息中包含的營業稅,按出口產品購進金額的0.3%計算退稅。該規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執行。
同日財政部發出《關于文化事業單位開展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文化事業單位開展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應按稅收法規繳納各種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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