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產品冒名受托加工,偷漏稅款案
稅務機關在1991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中,根據企業以委托加工業務為主的特點,著重審查了企業對來料加工和自制產品的劃分標準,發現企業用自制品冒名受托加工,隱瞞收入偷逃工商統一稅。
稅務機關通過案頭、現場審計分析發現:
1.該公司收取的加工費作產品銷售收入,而代墊的材料款收回后直接沖減產品銷售成本,未入產品銷售收入帳。
企業僅就加工費收入部分按3%的稅率,繳納工商統一稅。根據工商統一稅條例第九條和細則第八、九和十五條規定,墊付材料部分應合并加工費收入征稅,企業應補繳工商統一稅;
應納稅款=378155.31×3.03%=11458.11(元)
2.通過仔細審查記帳憑證所附原始憑證,發現該企業從事的加工業務中,有的并不是簡單的代客加工,還有一部分是提供主要原材料。根據稅法規定,受托加工方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應視同銷售自制產品按含稅價格計算納稅。1991年度該部分加工費收入102750.67元,提供原材料價值(成本)為58715.68元。
應納工商統一稅=(58715.68+102750.67)/(1-5.0 5%)×5.05%=8587.73(元)
以上兩項合計,應補納工商統一稅20045.84元。
稅務部門決定對企業予以補稅處理,同時要求企業認真學習稅法,嚴格區分來料加工和自制產品銷售業務,財務上分別核算,如實反映加工費收入和自制產品銷售收入。企業愿意接受稅務部門的處理,并如期將稅款補繳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