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609”專案查處紀實
發現案情,立即出擊
1999年第一季度末,江蘇省邗江國稅局紅橋分局注意到,轄區內個體制帽業1998年平均每月交納稅款50萬元,而如今每月繳稅僅為15萬余元。有些企業已有很長一段時間沒有申報納稅。通過查訪,他們的生產經營不但正常,而且有時甚至加班加點,異常紅火。國稅干部對這些企業進行發票稽核時還發現他們開來了用以抵扣稅金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情就是命令,國稅部門立即組織人員對部分業戶的有關帳冊憑證進行專項稽查。
專項稽查中,國稅干部陸續發現21份可疑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個體業主紛紛指認,這些發票都是由揚州市唐城百業商貿中心的王文代開的。王文常在他們面前聲稱自己有“關系”,是國稅部門委托專為個體業主代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邗江國稅局稽查局隨即與揚州國稅局稽查局聯系,經核對發票號碼及代碼,證明這21份發票均系假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警聯手,成立“609”專案組
6月9日,邗江國稅局、公安局成立“609”專案組。當晚9時,王文被帶至邗江沙頭鎮派出所。王文交待說,發票是揚州唐城百業商貿中心法定代表人唐咸平提供的,自己只是個開票的代理人,并聲稱不知道發票是假的。
王文還交待,自1998年8月開始為個體業主代開增值稅發票。每次開票,向每家單位(個人)按票面價值的4.5%—9%收取開票費,其中按票面價值的3.5%上繳唐咸平。近十個月來,已為個體業主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0份,價稅合計近300萬元,共從中收取好處費3.2萬多元。
1999年6月9日晚10時—12時,揚州唐城百業商貿中心法定代表人唐咸平及該單位會計王正寶先后被帶到沙頭鎮派出所,在突襲中,專案組扣押了相關帳冊和憑證資料,搜繳一本正在使用的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連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和查帳。
唐咸平、王正寶初步交代了他們大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情況,唐咸平供述他使用的假票是從北京“老鄉”,也就是邗江縣沙頭鎮人的徐建春購買的。
北上追查假票“批發商”
事不宜遲。6月12日早晨,5名辦案人員抵達北京,在當地公安機關的配合下,當晚便將徐建春抓獲,徐建春交代了與唐咸平的認識過程和交易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并交代自己的“上線”是江蘇東臺人劉小波,自己每次以1500元、3000元一本的價格從劉小波處買發票,再轉手賣出去。
第二天上午一大早,公安人員讓徐建春撥通劉小波的手機,徐建春說自己急需幾本發票,劉小波一口答應并約好中午12時在某飯店接頭取“貨”,12時,劉小波帶著5本江蘇版增值稅發票興沖沖地走進飯店,被當場抓獲。
經審訊,劉小波交代,他是以350元一本的價格從廣東潮陽人林元杰處購得發票,再轉手以數倍的價格賣出,手上的這5本增值稅發票就是早上剛從林元杰手上得到的,他還供出林元杰此時就在離此不遠的地方。
在辦案人員的監督下,劉小波立即打手機給林元杰,稱客戶需求量大,能否再搞幾本發票?林元杰一口答應,雙方約好當天下午在一座立交橋下交“貨”。
4時許,林元杰果然朝立交橋下走來,劉小波也從另一側向立交橋走去,辦案人員散開跟隨其后,在尚有200米遠時,狡猾的林元杰突然發現氣氛不對,當下撒腿就跑,辦案人員立即追上去,在追趕數百米后將林元杰撲倒。
京城之行32小時,假發票“批發商”均被捉拿歸案。
真相大白
揚州唐城百業商貿中心的前身是揚州廣陵唐城區平山鄉綜合村,主要生產針織服裝,后因業務不濟,生產難以為繼,就把生產場地轉至邗江縣沙頭鎮友愛村。
1998年5月下旬,該廠承包人唐咸平在北京小西天某部委招待所偶遇一江都人,兩人談得頗為投機,江都人稱代開增值稅發票是個發財的好路子,并以9500元的價格賣給唐咸平一本萬元版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蓋有一子虛烏有的“北京美絲樂科貿責任有限公司”的公章,回來后,唐咸平開始用這本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個體制帽服裝業的工商戶代開發票,按票面額3.5%—5%的比例收取開票費。
唐咸平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不脛而走,許多服裝、帽業個體業主,甚至生產五金的、塑料的業主也找上門來,這些業主的產品與針織廠產品的品名不符,發票上不好開,怎么辦呢?已嘗到“甜頭”的唐咸平干脆將針織廠更名為唐城百業商貿中心,既為“百業”,就是經營多種項目,于是,不管是什么行業的個體業主來了都能開到假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個月后,唐咸平再度去北京,并遇上另一個“貨”源充足的大賣主、老鄉徐建春,徐建春顯得十分“義氣”,一本偽造的江蘇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賣給唐咸平只要5000元—8000元就行了,在唐咸平錢不夠時,徐建春甚至賒給他或者自己先為其墊上錢。
唐咸平瘋狂作案,大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998年5月—1999年6月,唐咸平累計虛開發票409份,票面價值總計14682806.39元,其中稅款2133399.22元,已申報抵扣稅款1952790.76元。為擴大“業務”,唐城百業商貿中心還雇傭王文及另外兩人陳允龍(另案處理)、包信民(另案處理)代理開具假增值稅發票,唐咸平向來開票的人、介紹人等共收取開票費51萬余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稅務機關已追繳稅款和處罰計3342660.49元,其中追繳稅款2038508.98元,罰款1304151.51元。
法律是無情的,誰敢以身試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2001年元月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609”案件做出一審判決,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別判處唐咸平、劉小波、徐建春、林元杰、王正寶、王文有期徒刑13年、12年、12年、10年、7年、4年,對個別案犯并處50000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