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應如何查封納稅人的財產
某酒店因長期拖欠稅款,且數額較大,當地地稅局在多次催繳無效后,遂對酒店設施進行整體查封。為了確保查封財產在拍賣前不受侵害和破壞,稅務機關要求酒店派員對整個查封的酒店設施進行看護保管,但酒店經營人以種種理由拒絕看管。稅務機關遂聘請當地一保安公司派人對酒店設施進行專業看守,等候評估機構對酒店設施價值的評估。后酒店經營人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欠稅額繳清了稅款,稅務機關遂解除查封,但要求由酒店支付保安公司的保管費、人員工資等合計人民幣1.6萬元,酒店對此要求不服,向地稅局提出申請,認為保安公司為地稅局所請,保安公司的費用應由地稅局支付。申請無效后,酒店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案例評析
稅收征管法中所規定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中都包含有“查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商品”這一具體措施。所謂“查封”是指執行人員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產加以封存的一種措施。財產被查封以后,未經稅務執行員的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轉移、使用和處理被查封的財產。具體司法實踐中,存在一種“活封”的做法,即財產進行查封后,被查封的財產可以繼續使用。但此種做法一定要慎重,如要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一定要經過查封人的同意,而查封人則要根據案件性質、被查封財產的特性等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稅務機關在執行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稅務機關對于查封的財產,必須逐一清點,出具清單,清單由執行人員、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及協助執行的人員簽名或蓋章后,稅務機關保存一份,交由被執行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一份。
在查封財產過程中,如確因稅務機關采取措施不當,而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查封后,對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納稅人負責保管,如因納稅人的過錯造成查封財產損失的,由納稅人自行承擔。但稅務機關不得強令納稅人保管查封財產,除非該查封財產必須由納稅人保管才能使該財產在進入拍賣程序前不致滅損。如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不允諾保管被查封財產的,稅務機關可委托或指定他人代為看管,但其費用應由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承擔,這是因為查封程序的發動是因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違法行為引起,其自然就應對該程序發動中所花費的合理費用承擔責任。故此,本案中該酒店不服稅務機關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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