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單位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偷稅案
M省某新聞單位,系實行獨立核算的自收自支單位。1997年8月,M市地稅稽查局根據稽查計劃,對該單位進行了檢查。在檢查中采取了全面詳查法,通過對該單位財務報表、賬簿、會計憑證等進行查核及現場勘驗,共查出該單位少繳納各種稅款計1943644.35元。
(一)檢查方法
1.發現問題,順藤摸瓜,一查到底
在對該單位進行檢查時,檢查組發現該單位大廳的示意圖中有某尋呼臺等許多外單位名稱,判定該單位一定存在房屋出租情況。經詢問該單位財務人員,知道該大樓從十四層至十七層已全部出租,于是檢查組按示意圖標出的租房單位名稱逐一調查,當調查到某尋呼臺時,發現該尋呼臺有以提供尋呼機方式抵頂房租的情況。同時,又近一步發現該單位以房租抵頂欠H省兩公司款項,均未記入租賃收入。
2.在檢查中多觀察、勤分析
在檢查中稅務稽查人員發現該單位新建大樓一棟,已于1995年12月投入使用,而該單位財務報表中只有房屋出租部分應繳納的房產稅,自用房產部分沒有繳納房產稅。
3.注意抓住重點稅種,爭取最大戰果
檢查組調集經驗豐富的稽查人員進行重點檢查企業所得稅。在檢查中發現該單位廣告業務費已全部列支,同時還按一定比例提取廣告業務費,造成廣告業務費的重復列支。對其下設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發行部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與發行部都列支業務招待費,造成業務招待費超支,再加上超計稅工資標準列支職工工資等。同時,由于該單位列支職工工資數額較大,檢查組進一步檢查了職工工資發放表,發現許多職工工資超過800元,均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且在“預提費用”賬戶發現該單位于1996年12月按年利率
20%付給職工的集資利息也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單位存在以下問題:
1.隱瞞1995年房租收入55480元,1997年房租收入91067元,少繳營業稅17327.35元,城建稅1212.91元,教育費附加592.59元,房產稅41585.64元。
2.房屋租賃合同金額76310170元,實收資本金額22932620元,未繳印花稅19096.48元。
3.自用房產未繳房產稅,房產原值48810261.69元,其中對外出租部分房產原值為4997138.78元,少繳納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房產稅552045.35元。
4.該單位新聞大廈實際占用土地面積10755.2平方米,未繳納1995年1月至1997年6月城鎮土地使用稅8720元。
5.25輛機動車少繳車船使用稅1920元。
6.1996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465301.36元,已繳企業所得稅1649040.82元,少繳企業所得稅1144508.63元。
7.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35125元。
(三)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單位采取在賬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及不申報手段少繳納、不繳納上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使用稅以及車船使用稅行為定為偷稅,對該單位處理結果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該單位補繳企業所得稅1144508.63元,營業稅17327.35元,城建稅1212.91元,教育費附加592.59元,房產稅593630.99元,土地使用稅30230.40元,車船使用稅1920元。
2.處以上述偷稅金額1倍罰款,計1789422.87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65號)規定,責令該單位補繳未繳納印花稅19096.48元,并處以未繳納印花稅3倍罰款,計57289.44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該單位繳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135125元。
以上稅款、罰款共計3790356.66元,限該單位于1997年9月底以前上繳入庫,現已全部入庫。
二、分析
1.目前的稅收征管模式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工作部分環節仍存在脫節現象
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在日常稽查工作中一般采用計算機選案,制訂稽查計劃,實施稅務稽查。因此,作為計算機選案最基本的信息來源,即稅收檔案資料能否正確反映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對于及時有效地開展稅務稽查工作至關重要。但是,由于征收人員只限于對納稅人報送的報表資料進行書面審核,再加上征收機關與稽查機關之間缺乏足夠的信息交流,稅收檔案資料無法做到客觀、及時、準確地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行為現狀,導致計算機選案系統無法準確、科學地選擇待查納稅人,不能夠及時準確地反映稅務違法行為動態及線索,從而造成稅務稽查實施的盲目性,無法確保對稅收違法行為及時有效的查處。因此,理順征收與稽查的關系,完善稅收征管資料,疏通信息交流渠道,健全計算機選案系統勢在必行。
2.行政事業單位仍是稅收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
行政事業單位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較普遍地存在納稅意識淡漠,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征管與稽查,轉變以往對于此類單位另眼相看的作法,及時將其納入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中。
3.應加強對于納稅人非貨幣應稅行為的稅務稽查
在納稅人的日常經濟活動中,時常會發生一些非貨幣應稅行為,比如以房換地、以地易房以及類似該單位以物抵頂收入等。這類應稅行為往往不在其報表資料及賬簿中體現,納稅人也不就該項應稅行為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應注意加強對納稅人非貨幣應稅行為的檢查,以防止國家稅款流失,增加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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