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計提壞賬準備,減少當期利潤,偷逃所得稅案
1996年4月,稅務人員在對某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企業1994年年底“應收賬款”賬戶期末借方余額1400000元,按0.4%計提“壞賬準備”后為貸方5600元。1995年發生壞賬損失4000元,經沖銷后,貸方余額1600元。1995年年末“應收賬款”期末借方余額為890000元,按0.4%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準備”賬戶應為貸方余額3560元,而企業的“壞賬準備”賬戶貸方余額為5160元。比規定標準多計提壞賬準備1600元,從而減少利潤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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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工業企業財務制度》以及有關稅法規定,企業可以采用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來計提壞賬準備,計提的壞賬準備可以列入當期的期間費用——管理費用中,進行稅前扣除。有關會計分錄處理如下:
第一年提取壞賬準備:
借:管理費用
貸:壞賬準備(當年應收賬款借方余額×壞賬率)
以后年度提取壞賬準備時,應比較年末“壞賬準備”貸方余額與“應收賬款”借方年末余額×壞賬率之間的大小再決定計提。
假設:該年年末“壞賬準備”貸方余額為A元,應收賬款借方年末余額×壞賬率為B元,
則不同處理情況如下:
?。?)如A=0,則借:管理費用0貸:壞賬準備0
?。?)如A>B,則借:壞賬準備 A-B
貸:管理費用 A-B
?。?)如A
?。?)如A=B,則不再作任何賬務處理
該案例出現的情況就是上面第(3)種情況,經查其原因主要是企業財務人員水平太低造成的,稅務人員令其調增利潤1600元,并限期補交所得稅款528元。在對這類問題檢查時,應注意“壞賬準備”貸方余額同“應收賬款”借方期末余額之間的關系。
?。ㄈ┵~務調整
借:壞賬準備 16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600
借:所得稅 528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28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28
貸:銀行存款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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