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收到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問:一般納稅人收到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4號文)的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填報《代開發票開具清單》,應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認證相符的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也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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